招标售楼该如何规管? 提升透明度、平衡买卖双方权益诚可取
发展商招售成风,政府须予以规管毋庸置疑。地产建设商会建议业界自律,并倡非豪宅盘须有最少两成单位作公开销售,惟此建议无约束力,规管力度有限,实在难教公众满意;而地产代理监管局近日则“提醒”业界须向买家全面提供出售物业的资料,包括相关折扣、赠品、优惠等,并须仔细刊登在成交纪录册上,然而此举既无限制业界招售新楼,也不足以让买家作出理性抉择。
限制发展商招售新楼固然可取,政府也须研究有效规管方式,但除此之外,招售新楼问题始终在于其透明度不足及买卖双方“权力”不均,政府应就此对症下药,藉提升发展商公布卖楼资料的要求、延长买楼冷静期及豁免买家挞订没收订金的安排,从根本巩固消费者权益。
招售新楼的最大弊病之一,在其透明度不足,继而容许发展商有机可乘,坐等买家因欠缺足够资讯而作出过高定价,即俗称的“扑傻瓜”。发展商在招标新楼时毋须提供价单,买家只能参考过往成交或同区类似楼盘的价格,惟一手楼的成交纪录册的参考价值有限,因它只提供某项目单位的表面售价,并非其扣除新盘折扣、优惠后的真实价格,而且往往每宗交易所涉及的优惠详情并不全都写在记录册上,所以买家落标出价欠可靠标准。更何况发展商常于短时间内截标,进一步增加买家被误导的机会。
发展商提供的资料并不可靠,买家或会转而参考地产经纪提供的价格资料。坊间地产经纪或会为买家提供发展商意向价作参考,惟这些参考价格不少未经证实,买家或会因“走投无路”,错信可疑资讯。据悉,地监局亦承认曾接获有关地产代理提供建议入标价的投诉。
相对地建会建议会员自律,销监局的跟进措施相对有效。局方近日发出“给业界的提醒”和常见问答。销监局据《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 》指出,设立成交纪录册的目的为向公众人士提供相关的交易资料,故“提醒”卖方应在册内就住宅物业所协定的支付条款提供“完整齐全”的细节;另外,局方同时亦向业界发出“致持牌人函件”,告知地产代理公司在提供资料协助推广发展项目时,须先核证其准确性及取得卖方的书面同意。不过,销监局始终显然无意出手直接限制发展商以招标方式售楼。
诚然,上述措施有一定的效用,惟公众不应轻易收货。按理说,要求发展商仔细公开交易项目的优惠详情,的确有助提高目前招售新楼的透明度,惟其力度仍有不足。毕竟,即使成交记录册上有详细记录项目有关的支付细节,惟现时发展商新盘的优惠条款错综复杂,公众始终不易消化有关资讯,即使多加细阅、查考,亦未必能充分理解过去项目的价格详情。政府理应再进一步,除项目的优惠条款,更须要求发展商在成交纪录册上显示每宗交易的折扣后售价,助消费者更清楚、全面地掌握楼盘的价格资讯,方能大幅提升售楼的透明度,这亦是政府当初设立《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的原意。
再者,受招标售楼透明度不足影响的,绝不仅是一手新盘的买家。本港二手楼价自本年初接连上升,反映本地二手楼价的中原城市领先指数已升超过180,连同大型屋苑指数名中小型单位指数,三大楼市指数持续上升逾十周,为过去两年首见。须要知道,二手楼定价大多参考一手楼市,惟过去发展商不愿直接为新盘减价,间接以提供折扣优惠取替,并以投标方式刺激出价,导致成交记录册上的新盘价格持续高企,有机会令二手楼价水涨船高。因此,政府必须要求发展商于成交纪录册上公布项目的折后价格,从而压抑二手楼市的升势,以及保障二手楼买家。
另外,招标卖楼的另一关键问题,正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上的“权力”不均。招标方式赋予发展商立于不败之地之势,既可借此刺激买家出价,而出价不如其意亦可拒绝接受落标,收回单位适时再售;相反买家中标后便等同确认购买单位,挞订则须赔上5%的订金。更甚者,有别于公开销售楼盘的买家,若他们在入票后回心转意,不欲购买单位,绝对具权利选择不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但招标买家则相反,一旦落标之后,即形同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若放弃购买,买家须蒙受莫大的损失,根本没有考虑的余地。
在这结构下,买卖双方权力悬殊,市民的利益因而深受其害,新楼买家绝对需要从制度上获得更多的保障,故政府必须修改目前买楼冷静期的安排,延长目前买楼的冷静期,以及豁免买家挞订须付出5%楼价的成本,才能重新保障新楼买家的消费者权益,以平衡新楼买卖双方的权利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