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鱼】消委会揭发“争鲜事件2.0” 食安部门难辞其咎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消委会去年12月至2月以一般消费者身份,从超级市场、食品店、食肆购买三文鱼及吞拿鱼刺身样本检测,结果在太古康怡广场北座地下的元气寿司的吞拿鱼刺身样本检测出线虫及虫卵;并在荃湾安荣街富荣大厦地下的鱼尚的三文鱼样本中检测出线虫;消委会更发现有食肆出售的“银三文鱼”刺身实为虹鳟。
食物安全中心早已发出刺身处理建议,然而执行与否,仍是食肆自行决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规定食肆标示产品的来源地、处理方式,并禁止出售高风险刺身。此外,食肆将虹鳟标示为“银三文鱼”明显是误导,而且已非首例,相关部门理应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

3.纹理:红鳟纹理较幼;三文鱼纹理分布平均,感觉肥美(视觉中国)
+4

政府对刺身的食安风险并非一无所知,食安中心曾在“食物安全焦点”建议商户将供生吃的鱼类在-20°C或以下冷冻七天;或在–35°C冷冻约20小时,以减低染上寄生虫的风险。然而,指引归指引,执行与否,仍是食肆自行决定。现时不少日式餐厅出售“直运”、“活鱼”刺身,是否经过适当的冷冻处理实在不得而知,卫生状况堪忧。现时政府也未有规定食肆标明刺身的处理方式,消费者的知情权有限,根本难以作出理性抉择。

另外,食品的来源也影响刺身的卫生质素,食安中心去年在“食物安全焦点”指出,挪威等国家的水产养殖业,已然推行严格的寄生虫防控措施,相关技术也获得欧盟认可。但现时的食肆一般只标示食品的来源地,而未有标示产品养殖方式是否合乎标准,消费者容易被蒙在鼓里。

红鳟的肉质和颜色与三文鱼非常相近,而且比真正的三文鱼的价格平,因此有些平价寿司店可能会鱼目混珠。(视觉中国)

食安指引犹如一纸空文,诚非理想;一些食肆鱼目混珠,出售淡水鱼刺身,更无异于欺骗消费者。消委会发现,有食肆出售所谓“银三文鱼”,实际上却只是虹鳟。香港鱼类学会会长庄棣华去年在接受访问时表示,淡水鱼的盐份低,跟人体结构相似,其寄生虫也较易适应人体。进食淡水鱼刺身容易感染肝吸虫等寄生虫,危险性已为人所共见,如今食肆将鳟鱼标示作三文鱼出售,企图蒙混过关,绝对是在玩弄消费者。

平情而论,“三文鱼”并非严格生物学定义下的物种,虹鳟(学名:Oncorhynchus mykiss)与一般三文鱼同属“鲑科”,一直以来不乏商户将两者混为一谈;去年,内地的《生食三文鱼》标准更加将虹鳟正式归类为三文鱼。纵然如此,生食淡水鱼始终存在极大风险,观乎《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为保市民安全,中式鱼生(主要为淡水鱼)早已在港禁售,既然如此,政府理应扩大禁售范围至其他高危刺身。

去年“01观点”曾向海关查询,将虹鳟当作三文鱼出售是否违法,海关的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条例》),商户如对有关货品资料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至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将虚假的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附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违反《条例》。 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由于每一宗案件皆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海关需要考虑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以判断有否抵触《条例》。

1. 肉质: 红鳟(右)肉质较疏松,少油;三文鱼(左)肉质较弹牙,多油

另外,海关必须调查相关食肆是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01观点”去年曾经向海关查询,将虹鳟当作三文鱼出售,会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海关指“由于每一宗案件皆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海关需要考虑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以判断有否抵触《条例》。”消委会的调查规模、权力有限,将鳟鱼当作三文鱼出售者,恐怕大有人在。就此,海关必须作详细调查,如属违规,则必须将涉事者绳之于法。

香港的食安问题繁多,例如去年“01观点”揭发,有多间未领有刺身牌照的餐厅涉嫌出售泰式生虾刺身,署方却未有正视;此外,香港大学感染及传染病中心总监何栢良曾经指出,蟹以过滤方式进食微生物,带菌的风险高于鱼生,建议应向售卖生蟹商户设新牌照要求,政府却漠视专业意见。

保障市民安全,是政府的首要责任。现时的食安规例却让市民暴露于极大风险当中,绝不理想,政府理应尽早修改规定,防止“刺身事故”一再重演。

2012年10月13日,有网友曾在网页“开饭喇”,发布“鳟三文鱼”的照片,该货品有大型日式料理连锁店“争鲜”的商标。该产品的有效食用限期为2012年10月8日,而《2012年商品说明 (不良营商手法) (修订) 条例》于同年7月17日通过,并于2013年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