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港独 人大常委可能怎样释法?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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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属香港宪制责任,但延宕多年未决,如今北京消息传出,中央政府打算以人大常委释法,说明如何让一些港英时期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安全案件,变相规管港独等背离一国原则的活动。若然释法属实,情况会是怎样?

《香港01》引述消息报道,北京正部署主动介入23条立法。其中较为激进的做法是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将国家安全法置入香港实施。另一个方案则为由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首先,内地2015年生效的《国家安全法》虽明确定义了国家安全包括主权完整,但碍于《基本法》第18条所限,以及第23条列明特区“应自行立法”,故此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国安法的做法,难度甚高。所以,若然中央政府认为立法一事不能再拖延,比较可能的做法是透过人大常委释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第23条

若然人大释法,实际作用将有两个面向。第一,释法可以规范现行的相关法例,在应用时该怎样诠释。第二,将来特区政府就第23条立法时,必受释法约束,不能较之宽松。换言之,这会划下中央政府的最低要求,令特区政府和立法会必须跟随。

先说第一种作用。《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与目前不少法例可对应。

《基本法》第23条禁止活动 现行法例相关条文
叛国 《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叛逆”
分裂国家 (未有直接对应)
煽动叛乱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及第10条“罪行”
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叛逆”
窃取国家机密 《官方机密条例》
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

若活化严苛条文 港府将无从再拖

由此可见,《基本法》23条禁止的行为不少已受《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规管。但要应用《刑事罪行条例》的叛逆罪和煽动罪和《官方机密条例》,仍然有两个困难。一是目前条文用字仍然是“联合王国”和“女皇陛下”,部份未必能对应适用;二是检控时也必须考虑《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公民自由,罪行能够如何适用,仍未确定。

《香港01》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人大常委考虑释法,让一些港英时期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安全案件。当然,释法的对象是《基本法》而非本地法例,但人大常委能否有方法,影响相关法例的解释,间接使《刑事罪行条例》的第2条、第9条、第10条,和《官方机密条例》能够完全应用?正如梁游案中,人大常委解释的虽是《基本法》第104条,但亦或多或少,已经影响《宣誓及声明条例》在法院的应用。若然人大常委选择如此释法,叛国、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四种活动,将会变相已经规管。

对香港社会而言,如此变相规管的最大忧虑在于,写于殖民地时代的《刑事罪行条例》其实相当严苛,即使不涉及武力,只要引起对英女皇的憎恨和不满,都可以被当局检控。所以,直接活化这几条刑事罪行,等同以非常严厉的方式令香港就国家安全立法。

如此一来,香港社会自然会想就《基本法》23条重新立法,而非沿用现有的《刑事罪行条例》。所以,到头来,中央政府就推动了香港政府加快立法,甚至在林郑任内完成。

《香港01》早前报道,中央视《基本法》23条立法为林郑政府任内的首要任务。(资料图片)

再推23条立法 政府或会加辣

若然特区政府要就23条立法,那就涉及人大释法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释法可能不只涉及条文活化,甚至会就其他字眼作出解释,规范政府的23条立法草案,必须满足北京的最低要求。

北京的其中一个关注可能会是“分裂国家”。早在2016年,港独浪潮仍未完全平息之时,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已曾指出,提倡港独属于分裂国家行为,但本地法条并无明文限制。他甚至指出,中央未急于要求香港就23条立法,只因过往未有人提倡港独;因应香港情况有变,中央或会要求港府立法。由此可见,在中央政府眼中,分裂国家罪行未有相应条文,应该算为一个漏洞或真空,必须填补。

不论是分裂国家,抑或叛国、颠覆等罪行,香港社会向来理解都必须涉及武力或煽动武力,否则不属违法。例如2003年特区政府的立法草案中,亦指出单是表达相关意见,不会触犯法例。

问题是,时至今天,中央政府会否仍然接受这条界线?2016年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已曾向传媒表示,因应社会已出现港独、分裂国家的主张,政府再就23条立法时,有可能未必“如2003年那样宽松”。再者,香港民族党的陈浩天坚称“和平、合法和非暴力”,但特区政府仍下令取缔,而且获得中央政府发公函肯定,并称之为“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换言之,在中央政府的眼中,未实质采用武力手段的港独言行,都是违法的。

由此可推论,中央政府若然就《基本法》第23条释法,可能会涉及对“分裂国家”、“煽动”字眼作出解释,或者将不使用武力的行为亦放入取缔之列。

会否以言入罪 势再成立法关键

可见,人大常委一旦释法,影响必然重大。一方面,释法不只影响《基本法》的理解,亦可能影响本地现时涉及国家安全的法例应用,甚至在将来的司法覆核中,亦不排除要参考释法内容。

另一方面,释法必然会就港独言行的可接受范围,划出一条界线。若然中央政府采取非常保守的立场,连不涉及武力的主张和宣扬都定义为违法,这显然难为香港人所接受。因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向来认定,政府不能够以言入罪。即使是2003年草案,或近年民间智库香港政府研究所发表的意见书中,都以保障言论自由作为底线,认为涉及或煽动武力的言行才应该刑事化。若然退一步,释法不一并刑事化所有港独言行,而只针对有组织、有可能引起武力的那些,又会否为香港社会所接受,这点亦属未知。

不论哪种情况,对林郑政府最有利的做法,必然是主动承担此宪制责任,在社会上蕴酿就第23条立法的讨论,并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本原则,只取缔威胁国家安全的言行,尽最大可能保障香港人固有的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