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完善通报机制 正视李波问题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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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迅速回应港人对林荣基事件的忧虑,安排本地官员赴京晤谈。可惜会晤的焦点似乎由检讨通报机制变成公安机关向本港代表团详述林荣基案的侦讯过程。这种安排没有认真回应港人的关注,国内公安部门只是将曾经通过媒体发布的消息再次陈述。问题是,既然要通报有关林荣基案的情况,为什么不同时回应港人对李波如何在没有携带所需证件的情况下到内地投案的疑问。这种会晤安排只会给人故意隐瞒、欲盖弥彰的观感,无助释除港人的疑虑。

如今第一轮的磋商已经结束,双方同意把通报时间缩减至14日内,而通报内容亦会包含较明确的案情撮要。我们期望预计于月底进行的第二轮磋商能够进一步修正及完善通报机制。至于港人更为关注的李波事件,特别是他如何从香港被“转移”到内地,亦须尽早纳入通报范围。因为这件事情动摇一国两制的根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尽快处理。

报道以“被设法抓走”(snatched)形容部分书商的失踪情况。(资料图片)

通报机制自2001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逾15年。根据机制,内地会向香港警方通报对涉嫌犯罪香港居民采取刑事拘留,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但协议属行政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15年来,陆港交流更趋频繁,实践已证明相关安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两地须改行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我们建议参考海基会及海协会2012年签署的“两岸投保协议”,协议附件中之“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明确定出24小时之通知期限。也可参照各国使馆的处理方法,规定必须通报扣留个案。香港政府在接获通报后应有权即时接触被拘留人士,提供包括法律支援等协助。完善通报机制,有助释除港人因陆港两地司法体制有异而产生对一国两制的疑虑,同时可以增加中央政府在港人心目中的威信,肯定对一国两制的实践有利。

“铜锣湾书店事件”暴露了两地之间通报机制失效的制度性缺陷,亦突显了香港人在大陆境内被执法部门限制行动时面对的权利管理难题;但最重要的还是“李波事件”引起港人对大陆人员越境执法的忧虑。可惜,是次会晤并无讨论这个港人至为关注的问题,让人担心香港政府没有正视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或者香港政府的要求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积极回应。我们一再强调,这个问题一日没有处理好,港人的疑虑将挥之不去。中央必须明白,和稀泥的处理手法只会继续损害香港市民对一国两制的信心。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它们都是这一届中央政府对切实推动和深化改革的庄严承诺。严格根据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以果断推动和深化改革的魄力来处理“李波事件”,是中央政府决意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的最有力证明。

严格根据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以果断推动和深化改革的魄力来处理“李波事件”,是中央政府决意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的最有力证明。(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