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案豪花六亿翻新公厕 帮到外判制清洁工人?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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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本周三(2月27日)发表《财政预算案》,当中提及政府会预留逾6亿元,翻新全港逾240个公厕,占本港食环署辖下约800公厕逾四分一。本港公厕质素一直为人诟病,政府的拨款固为善政。不过,除了硬件设施,有关当局亦应检讨清洁工外判制度,提升团队薪酬待遇,改善公共卫生服务的质素。

食环署网站指,为提高成本效益,所有公厕的清洁工作已外批予合约承办商,每天清洗最少2次,24小时开放。目前食环署虽有聘请二级工人提供不同类型的公共洁净服务,但主要依靠外判为主。据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上月(16日)提交予立法会的书面回复,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环署聘用了2,773名属公务员职系的二级工人,其中提供公众洁净服务的有2,003人,起薪点逾1.3万元。至于食环署在未来 3年内届满的外判洁净服务合约中,涉及清洁人员近10,959人,但外判清洁工人却比公务员职系清洁工的薪酬待遇差,外判清洁工月薪则以8,556元起跳,两者人工相差可达四千多元。

食环署辖下的洁净及保安服务承办商员工的月薪范围(来源:立法会文件)

政府节省开支促成劳工剥削

按政府一贯说法,外判公共服务主要目的为节省开支。1980至90年代起,为控制公务员编制及政府开支的增长,政府陆续将清洁工等无法生产利润的服务引入外判制。据审计报告,1986市政总署已有意外判垃圾收集服务,主要目的是要节省成本,更为外判服务设指引。
 

根据市政局一贯的政策,在决定哪些服务可以外判时,须考虑下列指引:
(a) 由承办商承办会合乎成本效益;
(b) 私营机构有足够能力承办有关工作;
(c) 市署须保留关键性的内部能力,以防承办商违约时,仍能提供主要服务;
(d) 除非常特殊的情况外,不可引致过剩员工;
(e) 可令人手调配更灵活,以配合随时转变的职务需要和波动的需求;及
(f) 如需外判专家服务,署内必须并无该项专门才能。
来源:1999年市政总署的垃圾收集服务审计报告

及后政府进行公营部门改革,1992年政府成立效率促进组,小组认为外判模式能配合政府“大市场、小政府”政策,让其利用自由市场运作模式提供更佳服务,提高成本效益及效率,更灵活地回应浮动不定的需求。政府外判项目在2000年起大增,外判合约总数十年间增加了 47% ,2012年政府外判合约的数目达6,456份,当中约 82% 属非工程类合约。

2002年至2012年政府外判合约数目(来源:效率促进组文件)

至于食环署在安排清洁服务人手时,会优先考虑外判而非直接雇用公务员。2008年时任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指,“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在可行的范围内让私营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在确定有关服务是私营机构不能承办或必须由公务员处理的工作,才安排由公务员担任。”

“01观点”早已指出,外判与市场挂钩,署方的招标评分中,“价格”的比重比“技术”高,外判商为减低成本,往往压低工人工资。因此,政府节省的开支,促成对清洁工人的工资剥削,他们在私人市场上得不到如政府职系般的薪酬水平,工作职能与收入不成正比。

政府的财政储备屡创新高,今年更达11,616亿元,政府没有迫切需要节省公共服务的开支,清洁工人仍需接受贴近最低工资的薪酬水平并不合理。

正视卫生服务需求 劳动不应低收入

再者,政府不时强调私营机构的技巧、灵活性和创意。不过政府应认清清洁服务的本质,稳定而直接隶属于署方的清洁服务团队对保障城市的基本卫生甚为重要。从上月署方公布的未来3年内届满的外判洁净服务合约名单中,大部分项目为街道清洁、防治虫鼠及收集废物等,均是恒常的清洁服务,清洁工理应被纳入编制之内。

2016年时任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指,服务外判不一定为节省公帑,或涉及专门知识及技术、服务需求不稳定需要灵活和及时供应、吸纳市场创意及支援等,又以食环署二级工人为例,其公开招聘告示表明其职务范围除了公众洁净工作之外,亦包括进行防治虫鼠、或移走/处理尸体,于坟场/火葬场履行职务等工作,因此不能与其他单纯负责清洁服务的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或外判员工职位直接比较,并指2014年至2016年间并没有公务员职系的职务范围与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或外判员工的职务范围相若。

加上清洁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如近年的灭鼠、防疫等行动,食环署又引入新科技辅助清洁工作。若政府决心改善公共卫生,应先检讨清洁团队的组成,不宜继续盲目信赖市场供应者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私人机构工人欠增值培训、流失率高等问题早已浮现,2007年审计署报告提及,要评估外判环境卫生服务质素因外判服务而得到多大改善,可供参考的资料十分有限,并建议食环署需要设立正式机制,以评估服务使用者的满意程度。

相反,若改为公务员制,长期服务市民者则可获得应有的薪酬加幅,避免合作上权责不清,提高士气,食环署应承担起管理公营清洁团队的责任。

当然,外判服务并非万恶,但议价能力不高、低收入劳工应得到合理的保障,政府不应只谈效益而不顾劳工的基本权益,任由清洁工受到剥削,甚至影响城市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有责任改革外判制度,重新聘请公务员清洁工,为低技术劳工提供稳定工作,改善他们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