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骚扰个案不呈报教育局 教职员失德欠监察
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前任会长卢龙光牧师去年底被投诉性骚扰循道辖下一间学校的女职员,教会其后成立五人小组调查,上月裁定有关性骚扰指控成立,须停止卢龙光在教会学校教育部的职位。据报,涉事学校没有就事件主动通报教育局及平机会,亦未有报警处理。据报卢龙光声称于上月底发出辞职信,辞任循道学校、炮台山循道卫理中学、沙田循道卫理中学共三间学校的校监,以及华英中学校董。
教育局本周二(19日)回复“01观点”查询指,根据校本管理精神,《教育条例》已授予学校校董会/法团校董会管理学校的权力和职能。学校接获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可根据平等机会委员会编订的《校园性骚扰政策大纲》内的相关原则及程序,以及所订立的校本政策处理投诉并作出专业判断和决定。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如性骚扰的个案涉及教职员行为不当、严重失德或教职员怀疑性侵犯儿童,学校则必须向教育局呈报及提交相关资料,供教育局考虑会否作出进一步行动,包括审视有关教师的教师注册资格或发出警告信。
翻查文件,目前教育局《学校行政手册(2017/18学年)》如有教师干犯非刑事失德行为,学校应考虑有关失当行为的严重性,呈报所属地区的学校发展组。去年教育局长亦指出,目前无规定学校必须将性骚扰个案呈报予局方,“属轻微性质”的个案可由校董会处理,“属较严重的个案”则应转介至平机会、社署或警方跟进。
非强制呈报教育局 指引标准模糊 校本管理欠监管
不过,上述有关“较严重个案”的指引标准亦过于模糊,存有灰色地带。正如事件中,校监的性骚扰行为包括拖手、多次摸脸、扫背及正面熊抱等,严重性或达至刑事案程度,校方却未将个案转介或呈报,据报,教育局需主动联络学校了解有关事件,制度漏洞下学校有机会隐瞒性骚扰行为。
虽然事主可以个人名义自行向平机会投诉,但校园性骚扰事件关乎学生的学习环境,亦与学校整体管理、教员质素有关,为保护学童,涉嫌校园性骚扰的个案应尽快获得公正处理。按现行规定,学校不一定要向教育局通报个案,若涉事学校拖延审查、屡不通报或处理不当,嫌疑者将可继续在校内执行职务,或令不合格的教员亦可通过注册资格审查,影响深远。
再者,呈报予教育局的规定并未设清晰的惩处机制,学校欠缺诱因呈报个案,阻吓力不足,局方盲目相信校本管理、学校权力欠监管,师生未得到全面保障。就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学校事件而言,教育局后知后觉,在事件不幸发生后,才敦促学校尽快以书面形式制定学校政策以消除性骚扰、设立一套完善的处理性骚扰投诉及支援机制等,足见其日常学校预防措施监察不足。
防止性骚扰政策宜制度化
教育局指,学校制定的校本防止性骚扰政策当中,要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范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同时亦须正视及恰当处理有关投诉,如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理性骚扰的投诉机制,以保障员工和学生的利益。
虽然《性别歧视条例》第46条订明:“任何人在其受雇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就本条例而言须视为亦是由其雇主所作出的,不论雇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作出该事情。”而雇主的免责辩护是“已采取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防止该雇员作出该行为”,学校未为性骚扰订定预防政策,可能要负上“转承责任”,但如何决定学校有否采取补救行动,以及阻止继续发生违法行为,相关规定的定义仍然模糊。
要有效制止校园性骚扰事件,不能单靠学校自行以有限资源行动,局方应强制规定学校通报性骚扰事宜,宜对违反指引、隐瞒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学校作惩处,此外,目前平机会已有《校园性骚扰政策大纲》供学校参考,局方应确保所有学校均设有相关机制,并加强监察学校制定反性骚扰政策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