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究“过劳死”赔偿需时 一众打工仔等到吗?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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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上周三(19日)透露,当局正就雇员过劳死情况进行研究,料可于今个立法年度交代研究结果,而对于港府改推工时指引取代标准工时立法,他承认指引无约束力,但可成为行内指标,令雇主逐步跟从。劳工因过劳致死,理应获得赔偿,香港的劳工法例未清晰定义“过劳”,是重大缺失,理应修正。政府更须防患于未然,订立法定标准工时,防止工时过长。

观乎统计处2017年的数据,2017年五月至六月全港304万雇员每周工作时数中位数为44小时,25%人每周工作时数高于51小时,近年不少国际研究亦显示本港工时冠绝全球。

在香港,过劳死不一定可以索偿。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订明,雇员遭遇工伤意外或被确诊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其雇主须根据该条例负起补偿的责任。不过,由于政府未定义“过劳死”,员工因工时过长猝死也难以举证,不一定获得赔偿。

香港一直未定义“过劳死”,政府亦没有相关个案的统计数字,令有关的赔偿欠缺基础,亦令公司肆无忌惮地安排过量工作予员工,影响其长远健康。2016年时任劳福局局长张建宗已表示政府决定展开搜集数据和相关的研究工作,至2018年二月,罗致光回复议员提问时则指政府未有相关数据,指已委托职安局于本年第一季开始进行研究,政府会视乎研究结果考虑应否为“过劳死”作出定义,又指一直积极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及实施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日本的过劳死问题相当严重,导致当地政府立法正视问题。(资料图片)

事实上,日本、台湾早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围。过劳死早于1950年代已获日本列为可获补偿的疾病。2001年最高裁判所(Supreme Court)的一项裁决促使当地进一步修订过劳死的补偿准则 ,厚生劳动省修订“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疾病等(除起因于负伤者外)之认定基准”,将“过重负荷”分为三类,而“长时间过重负荷”则定义为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2-6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发病之前1-6个月每月平均超时45小时以上。在台湾方面,过劳个案的工时定义为病前1个月加班100小时,或发病前2至6个月平均每月80小时,个案亦须考虑到工作形态、精神负荷,并由专科医师就工作与疾病发生因果关系综合评估判断。日台的过劳死定义或许未臻完善,但香港的法规相对之下就更显不足。

劳资权力不均,法规保障尤其重要,现行制度存在漏洞,过劳致死的赔偿措施不足,政府却拖延多时,即使承诺研究,亦延后两年才行动,反映政府并未重视劳工的权益。

另外,单就过劳死作出定义,并不足以保障员工权益。说到底,员工过劳致死,就算作出再多的补偿,也无补于事。2012年劳工处已公布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港府却以“合约工时”替代标准工时,现届政府再退一步,改推工时指引,由11个行业先行,包括饮食、建造、物管、清洁业等,但效力仍成疑问。政府应尽快为标准工时立法,并参考外国定义为“过劳死”订下标准,完善雇员的福利及补偿制度,确保雇员获足够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