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廸被DQ背后的“皇帝新衣”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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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廸要满足两种“规矩”。首先,作为一位自愿参与建制的从政者,他必须满足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要求,才能出任议员,就好像你想参与球赛,不论是羽毛球或足球,都会被要求遵守球赛规则,不论这些规则是否荒谬或是否对你胜出赛事有利。选举主任DQ朱凯廸的村代表选举资格,显然是不满意他参赛的条件,大多数人相信他日后将无法再参与建制议会的选举,除非他调整立场,重新接受赛事的守则。其次,作为某些群体的意见领袖,他同样要满足自己支持者和受众的价值取向。就好像一位厨师,如果他煮的饭菜不符合顾客口味,没有人会光顾他的餐厅。朱凯廸的“雇客”可能有来自不同光谱的选民,但他们大多数认为言论自由是普世价值,朱凯廸当然也认同,但大家都在本次DQ事件意识到这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与他参与建制选举的“规矩”有冲突。朱凯廸如果失去后者,他无法获选成为建制议会的代表;他如果不遵守前者的“规矩”,他参政的资格将被DQ。这就是朱凯廸从政的结构困局。

朱凯廸接获选举主任去信提出五大提问,包括对港独的立场。朱凯廸回复称自己不支持港独,但认为港人应决定自己的命运。(李泽彤摄)

具体说,这一次村代表参选资格的裁决说明政府的立场——“香港独立属于合法选项”违反基本法。当然,一些人质疑以前没有这种做法,现如今是否转移了标准?但现实的背景是以往没有港独议题,所以也不会有先例可循。没有先例不表示没有法律,未被执行过的法律不会因而被证明无效,只能说大多数人不会习惯那些没有被使用过的法律。中央政府,包括香港政府,面对日益严重的港独意识,别无选择,只能够强势制止这种意识的发酵,免除社会不稳的后患。这种做法是否牵涉言论自由,其实从来不属于讨论范围,因为法律必然比抽象的言论自由重要,更何况这是指普世价值意义下的言论自由,而不是法律意义的言论自由。

所有人都可以讨论球赛的“规矩”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改革,但在改革发生之前,规矩显然要被遵守,这亦是法治的本意。对于如何解释《基本法》的要求,甚至如何理解选举主任的权力,其实都已经没有意义。就好像前一段时间政府使用社团条例处理民族党的合法性一事,这是从来没有使用过但政府视之为有效的方法。用言论自由批评选举主任DQ朱凯廸只是“口同鼻拗”,风马牛不相及。

政治是一门艺术,很多事情在政治语境中或许不需要清楚描述,前提是大家都不要逼对方画公仔画出肠,大家都要接受一些潜规则,更何况这次事件的“规矩”并不是什么潜规则,而是政府认为是明文的法律。可能朱凯廸要参加这一次村代表选举就是要测试政府如何掌握法律的底线,在刘小丽被DQ之后,看看自己是否同样属于“过线”,用村代表选举不失为一次有意义测试,结果一如大家所预料,就是红线非常清楚,要彻底灭绝就算只是“选项”的港独。

作为一般市民,港独显然不是选项,因此不会有太多人重视选举主任这一次的裁决。对于那些遵从普世价值的从政者,DQ彻底挑战他们以为自己已经意识到的红线。他们无法不重新认识自己的认知,思考它的现实意义,认识到言论自由无外乎是一种信念,绝不Universal,在现实世界中,它的定义并非如想像般漫无边际,更不是什么“普世”的选择。大家的误解普遍是因为自己从没有批判认识言论自由理念的宣传者如何用大家容易接受的方式,让大家沉醉在理想主义的亢奋中,从来不会提及现实法律与想像中的言论自由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

针对当下的讨论,言论自由至少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大家容易接受、抽象的意识形态信念,另一种是法律意义的言论自由。就算这样,言论自由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两种法律表达形式,一种是法律前言或宪法里的精神意义表述,另一种是具体的规管条文,如诽谤或鼓吹暴行的言论都不在言论自由法律条文保障之内。

对于朱凯廸被DQ的裁决,相信选举主任是希望他能够果断说明自己与港独的关系,包括否定港独作为选项,所以将问题更直白地陈述;然而,朱凯廸选择了用言论自由来回应,而且是意识形态意义的言论自由,认为港独可以作为自决的选项,这就逼使选举主任必须将红线划得很清楚。既然要画公仔画出肠,没有了任何政治艺术的掩饰,权力变成解释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政府是权力的拥有者,也就是裁决的主体,结果可想而知。

言论自由绝对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但现实是它只指法律意义的言论自由,不是某些人随意将意识形态意义的言论自由转换为大家要遵守的“规矩”。普世价值是政治理论,俗称之为“普世”,并不等同法律上它就是“普世”。香港的部分从政者可能要重新认识政治是什么,而且要认识到一己的信念并不等同政治或法律,更不必然是普世的。意识形态意义的言论自由从来就是皇帝的新衣,选举主任只是制度的工具,他扮演着戳破幻象的小孩,将不可言明的现实丑陋地暴露在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