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模式】议会强调地方自治 公民意识从此培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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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瑞典政府的福利政策遍及民众的生活细节,但庞大的社会工程,自然非中央政府所能独力处理,故不少公共服务,均是省或市议会负责落实和执行。多年来,瑞典是个简政放权的国家,其管治体制可分为三级,分别是国家、省和市议会。
瑞典的中央政府只行使决策职能,以宏观视角制定各种政策目标、框架和蓝图,而大多数公共服务,则由两级选举所产生的议会处理。区域上,瑞典可分为21个省,而省议会的决策者由直接选举产生,组成行政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上,瑞典共有290个市镇,各有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法律上,市议会有义务提供基本服务,如住房、道路、供水、污水处理、教育、公共福利和安老服务等。市议会职能众多,故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服务费。尽管各层政府财政安排不一,权责亦有不同,但复杂组织架构并没有令民众反感,反而更有助改善政施效率,回应选民诉求,同时亦可提升公民参与度。
(此乃瑞典模式专题报道之一,文末可看相关报道及专访影片)

多年来,瑞典是个简政放权的国家,其管治体制可分为三级,分别是国家、省和市议会(余俊亮摄)。

百多年前已简放政权 体制强调地方自治

早在百多年前,瑞典当局已逐步简政放权,确立了各市镇的边界,原则上使每个农村教区和城市都成为一个自治市,那时共有2,498个市议会和25个省议会。到了上世纪50年代,瑞典经济起飞,人口向经济中心迁移,城市规模状大,加上在执政的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SAP)领导下,社会保障网渐渐扩大,在行政上需要更具规模和效率的架构,使当局再度重划行政边界。在1962年至1974年期间,市议会的数量大幅减少至278个。

事实上,地方自治早成为了瑞典的传统管治手法。1862起,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已纳入法律(1974年提升至宪法层面)。“地方自治”意味着地方机构必须是独立运作,不受上层的政治压力左右,并在宪法保护下,行使自由决策权。由于地方政府须向民众提供社会和公共服务,故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利,在宪法中同有清晰厘定,从而构成自治原则的要素。

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利,在宪法中同有清晰厘定,从而构成自治原则的要素(余俊亮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方政府须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故在《地方政府法案》内,除了已经划定地方议会的权责、产生方式外,更有条文规限议会进行“商业活动”。条文写道:“⋯⋯并非为了谋利,并须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以确保SAP所强调的施政理念——“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会因商业活动而淡化,重申了地方政府作为资源再分配者的重任。

市议会和省议会的决策权是由民选机构——大会(Assemblies)所行使。大会是地方行政中唯一透过公民直选所产生,与全国选举一同进行,每四年一次,选民可选出负责编制预算、厘定税率等事务的政党代表。大会的决策有民意授权,自然亦须向选民交代。大会的人数则根据《地方政府法案》划定。通常,小城市的大会必须至少有31名议员,而较大的省、市议会(如斯德哥尔摩)则至少须有101名成员。简政放权表面上或会令中央和地方政府出现协调问题,但亦可使当局更贴近民意,改善施政。

地方自治与民主发展、公民参与息息相关。瑞典的政治制度包括了直接民主,如咨询公投、公民提案到地方议会等。换言之,选民不但可以透过选票,挑选出政见相符的代议士,还可直接影响大会的决策过程。

选举前,各政党都会在街上置设街站,与民议政(余俊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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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减少福利的瑞典国民

有不少论者认为,公共福利开支“易开难收”,特别是一些有民主选举的地方,政客扬言扣减福利,将有如“政治自杀”。不过,瑞典说明的却是另一故事。

上世纪80年代末期,适逢瑞典进入经济下行周期,选民逐步意识到SAP过去“大政府”的思维,在资源运用方面也有其掣肘,故意欲求变,间接令当局引入了新的公共管理思维。事实上,英美两国对“新公共管理”的辩论引入瑞典,已挑起瑞典国内对改革的反思,尤其是对近乎“垄断”社会服务的公营部门的批评,皆在社会牵起了将服务外判、私有化的呼声。结果,1991年,支持市场原则的保守政府上台,宣布放弃多年来由SAP所倡导的“社会民主福利国家”制度,成为了推动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助力。

1991年,支持市场原则的保守政府上台,宣布放弃多年来由SAP所倡导的“社会民主福利国家”制度,成为了推动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助力(余俊亮摄)。

虽然上述的社会再改造工程庞大,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重新制定政策时,或会出现协调混乱或资源错置,但在《地方政府法案》中,改革所须的行政弹性和调度已经列明,令地方机构在改革上可较易贴近选民所求。例如,地方议会拥有自主权,已可以自行决定其组织架构,令地方行政可以就社会服务提供的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职能授权给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公司、贸易伙伴、注册协会、非营利协会、基金会等团体,令市场化改革更具效率、按不同地方的需要而执行。

自此,部分市议会开始通过与商业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逐步外判原有的社会服务(特别是安老服务);好些则引入了由市议会资助的“代用券”,鼓励民众把孩子送到非公营的“独立学校”,以满足选民对服务“自由选择”的诉求。

有政党义工赶紧在选举前树立宣传海报(余俊亮摄)。

瑞典多年来简政放权到省及市议会,不但大大减轻了中央的行政担子,令施政更具效率、更接近民情,同时亦可提升国民关注社会事务的诱因,建立良好的议政氛围,对一国的整体发展甚有裨益。打从1930年代起,瑞典大选(各级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的投票率皆超越七成,可算是已发展国家中的佼佼者。

须知道,公民参与的发展历程通常都是“由近至远”,逐层递上,即由家庭、社区、市镇、省,推而广之到全国政策。故将地方议会充权,处理行政和执行福利政策,可提升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同样地,当民众感到充权,亦会从只关注较微观的地方行政,慢慢建立出对全国政策的关注。

打从1930年代起,瑞典大选(各级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的投票率皆超越七成(余俊亮摄)。

不少赞同威权管治的人相信,民众通常都较关注自身利益,而忽略社会整体的福祉,难以调和,故把决定权交到大众手上,长远未必有利发展。不过,1990年代初瑞典政坛改朝换代,反映出民众长期议政,令选民懂得在个人利益和社会福祉上取得平衡,并以选票修正发展道路上的缺失,支持局部地引入市场机制,解决公营系统在效率和质素上的弱点。可以说,瑞典议会简政放权,既令社会服务贴近民众所须,也可循序渐进地培养出公民意识,积极参与政治,改善公共决策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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