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群组】办公室痴汉无王管 “窥淫罪”方可治本?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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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逾万成员的Telegram偷拍群组曝光后,组中成员竟恼羞成怒,反责怪爆料者多管闲事,甚至谓她不甘心无人偷拍自己才“爆大镬”,如斯扭曲的思想实在教人哗然,同时社会亦惊觉现行的法例非常乏力。就此,法律改革委员会数个月前推出咨询文件,建议订立“窥淫罪”,当是可行的一步;即使新法未必能涵盖所有不合道德的行为,但至少一定胜过现时的“真空”状态。

随着偷拍群组的对话内容与分享图片曝光,大众除了惊诧于群组成员的价值观已然严重扭曲(错的不是自己,而是爆料者),以及照片的拍摄距离近得匪夷所思、足见其行为之张狂,更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为何这班人可以如此猖獗?

归根究柢,固然是他们品格低劣,但法网存在漏洞,也是一大推力。首先,就发布偷拍照而言,虽然警方一再强调在网上发布淫亵物品可能触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入狱三年;但众所周知,Telegram重视用家私隐,外界难以得知用户真实身分,这令警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现时对付偷拍行为的法例,其涵盖面亦见不足。

一般来说,律政司可用四条罪名起诉偷拍裙底者,包括不诚实取用电脑、游荡、扰乱公众秩序,或是“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普通法罪行);然而,早前高等法院指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能用以控告以自己电话采取行动的人,而另外三条罪行均须涉及“公众”元素,假如偷拍者在私人地方(例如办公室)行事,律政司便很可能束手无策。如此一来,当然有必要堵塞这个法律漏洞,而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订立的“窥淫罪”,绝对值得肯定。

有人于群组内声称与13岁少女发生关系。(资料图片/蔡正邦摄)

法改会建议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条制订新法,该条条文重点为︰

任何人为了自己或第三方得到性满足,观察或记录另一人进行私人行为,而他知道被窥看者不会同意该等行为,即属犯罪;私人行为是指︰身处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隐的地方,而且——(a)该人当时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着内衣遮盖上述部位,(b)该人正在使用厕所,或(c)该人正在进行性行为,而该种行为通常是不会公开进行的。

观乎《英格兰法令》第67条的内容,确能针对那些无耻的偷拍裙底狂徒,堵塞现行的法律漏洞。不过,无可否认,这些条文尚未能捕捉某些毫不尊重他人的漏网之鱼,举例来说,若偷拍者以非常不合理的角度(例如极近距离,或者在台底下)偷拍大腿,但被偷拍者没有露出生殖器或内裤,上引法律条文似乎便不适用。只是若要扩张法网,又该如何拿揑,以免有人动辄得咎?对于这类不涉性器官、胸部或臀部但显然仍属“侵犯”行为的个案,将“肉眼观察”和“以器材记录”分开处理,是否可行做法(从不合理角度、以“肉眼”凝视他人敏感部位,论者固然可以谓之下流,但应否将之刑事法,却是另一层次的讨论)?这些都是需要慎加思考的细节。

其实早在2012年,法改会已指出现行法例的不足,尤其未能对付不在公众地方发生的有伤风化行为(虽然当年“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仍是“万能key”,但已不能对付用菲林相机偷拍裙底的人);惟六年过去,情况非但未有寸进,反而因“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适用范围被高等法院判例收窄而出现更大的“无王管”地带。当此之际,当局必须加快相关法例的立法进程,才能打击无耻之徒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