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价高难负担 提倡居住权非养懒人
施永青昨日(5日)在《am730》专栏发表文章,直言“居住权”并非天赋,指保障居住权可能会令愈来愈少人愿意贡献社会,终令社会不胜负荷。然而,他的论点不单不合理,而且比喻极尽凉薄,与现代社会人权概念背道而驰。“居住权”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的权利之一,政府确保市民皆能获得合理居所,可谓责无旁贷。
施永青在文章中举例指,“住在贫民窟的人即使天天大叫‘还我居住权’,上天也不会让他们如愿以偿”,从而推论出“可见居住权并非天赋”。这种推论显然错误理解“天赋人权”的概念——按他的逻辑,“住在贫民窟的人”提出任何要求,基本如“生命的保障”、“洁净的食水”等,都不是会从天掉下来的,所以并没有任何权利是天赋。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提及人人有享受住房的权利,正好反驳了施永青这种奇怪的定义。事实与他的观点正好相反,天赋人权是指某些权利是人“应该”拥有的;假如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执政者便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使用权保障、力所能及、适于居住、住房机会、各种服务近便、能提供基础设施以及适当的文化环境。
除此之外,施永青又推论,政府如果保障居住权,即是有人可“不用代价”便得到房屋,那“愿意为社会贡献的人一定会愈来愈少”。施永青认为需要贡献的人才配有房屋,但要知道衣、食、住、行可算是人生活的基本所需,确保市民能有合理居所,还要检视他是否有“贡献”,实在极其凉薄。而且,按照施永青的讲法,任何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都变成政府养懒人的工具了。当然,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全部愿望,但它仍有义务保障市民至少有合理的生活,做好二次分配,令社会更趋公平。这也是政府为何要推出各种社会福利、劳工保障。
一个人先得对社会有所贡献,并以此换取金钱,再去买楼或租楼,他才可以有居住权。
退一步而言,保障居住权并非说政府要无偿地将住所送给所有人,而是指政府要确保每个人都能有“力所能及”的房屋。众所周知,香港的楼价与租金早就高得离地,脱离市民的负担能力,即使是有工作的人,也要为立锥之地付出不合理的价钱。政府在此时应该主动制定政策,例如大量兴建公共房屋,或者藉政策调节楼价,让所有有需要的人皆能以合理价钱得到居所。
因为,如果他们没法在这里居住,社会就会失去由他们提供的工种。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出现,社会就会让这些工种的工资上升,让这些人可留下来为香港服务。
此外,施永青认为企业会自行调节薪金,使劳工能负担起高昂楼价。但现实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乃常态,而受压榨的往往是劳工。薪金追不上楼价、租金升幅,变相打工仔需付出更多薪金于住屋上,影响其生活品质。2016年的私人住宅单位的月租中位数为10,000元,租金相对收入比率的中位数为31%,比十年前的25%足足高出六个百分点。迷恋经济自由主义,最终只会令广大市民受害。
住屋是基本需求,故此一般市民难以议价,而高昂楼价和租金使市民负担日重,这才是问题症结所在。必须强调的是,提倡“居住权”只是希望政府能积极有为地调节楼市,令所有人都能有合理的居所,而非鼓励人不事生产。只要大家都有可负担的居所,自然可以有更多能力改善生活品质,对推动经济其实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