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 少年司法体系需完善
6月26日,一名家住湖北孝感的母亲于新浪微博讲述其女儿的受害经历。三个月前,该女士就读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尖刀威胁下,该名女生被强迫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身上更被划出多处刀伤。另一边厢,行凶者因犯案时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不久便被警方释放。事件引起社会热议。
未成年犯罪低龄化 降低刑责年龄未必可行
近年,内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和校园暴力等案件屡见报端。社会因此频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刑罚实非矫正青少年越轨甚至犯罪行为的良方。媒体上的个别案件可能牵引愤慨的情绪,但立法牵涉的层面甚广,背后更加需要的是全盘考虑和理性支撑。事实上,面对当前犯罪低龄化及司法未能抵达的领域,中国大陆现在应该做的是完善教育矫正体系以及少年司法体系,而非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按照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据了解,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是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意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未成年人从事伤害他人的越轨甚至暴力侵害行为,却因犯案时未满十四周岁而逃过司法制裁。在湖北孝感这起案件中,施害者“逍遥法外”,受害女生的生理及心理创伤根本无可估量,受害者妈妈因此发起锥心之问:“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
湖北省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认为,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刑法的威慑力因此受到削弱,犯事者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非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会对同侪产生示范效应。李春生因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将原本的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有支持意见认为,随着内地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亦显著增强。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了新的依据。
但是,这种“提前成熟论”目前尚缺科学证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从医学角度给出了相反的理据,他指出,有大量的医学证明,一个人真正成熟的阶段是在20-26岁之间,未成年人的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跟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被处以刑罚,根本无法解决问题。他担心如果简单粗暴地用处罚方式对待这些孩子,他们的人格形成、再融入社会和正常人际关系交往都可能会形成障碍,甚至会形成反社会倾向。
少年司法体系需完善 台湾经验可借鉴
虽说未成年人更需要矫正和教育的引导,但内地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和矫正教育体系实在可圈可点。北京的检察机关做过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少年劝退率在60%,上述行凶的孝感男生便已辍学在家,这无疑是将越轨青少年再次推向犯罪的边缘。但简单的用刑罚处理未成年人越轨及犯罪行为亦只会“好心做坏事”。因此,“一放了之”与“一罚了之”同样不可取。
按现行的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现实的情况是,将不良行为少年送往工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而绝大部分家长都不会同意将孩子送去工读学校。因此,“工读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另外,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都有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规定也很难得到落实。由此可见,中国大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化处理明显有待改善。
由1984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内地的少年司法和少年审判组织的发展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寒暑。过去三十年,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得到迅速推广,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设立更是拓展了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司法特殊保护的范围。然而,同少年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地区相比,内地的少年司法制度仍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学者宋英辉认为,创设少年法院是完善少年司法体系新阶段的重中之重。
放眼对岸,台湾从1955年起就在少年法草案中提出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经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最终迎来高雄少年法院的建立。少年法院创设的初衷正是以教育保护替代过去的处罚感训。常言道:“十所监狱不如一座学校。”有内地学者认为台湾的少年司法制度经验值得借鉴,台湾对少年有不良行为但不够入刑的,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随后,专门的社工组织会对不良行为青年进行辅导;而到刑事司法阶段,检察官、法院也会协助矫正。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低龄化,中国大陆政府更加需要考虑的是完善教育矫正体系及少年司法体系。一如宋英辉所说:“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