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奴隶】贩运人口卖淫判监少于一年? 政府须全面立法打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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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2016年起被美国国务院《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列入第二类观察名单,与伊拉克、巴基斯坦齐名,表现甚至劣于阿富汗、印度、越南等地。今个星期,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梁继昌等在议会内质疑政府打击人口贩运不力,需要全面立法,但政府坚持指现行法律框架足以全面打击《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下称《巴》﹚所定义的人口贩卖罪行,毋须多此一举,认为香港人口贩卖情况“并不普及,亦非常见”。但是,据不少民间团体调查显示,本地人口贩卖情况严重,全面立法刻不容缓。

不少性工作者是人口贩卖下的受害者。(Getty Images)

港府人口贩运定义狭窄 无法全面打击罪行

保安局回应郭荣铿和梁继昌议员的质询时指出,虽然本地没有单一法例专门针对贩运人口,以及并不受制于《巴》,但香港紥实的法律框架有效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法例亦已涵盖《巴》内所界定属于“贩运人口”的行为,而且具有执法上的灵活性,不需设立单一法例打击有关罪行。但事实上,香港现行法例并不能全面包括《巴》中所定义的人口贩卖罪行。香港已有相关条例包括:

不过,反观《巴》中定义的人口贩运,则为“为剥削目的而通过威胁、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欺凌弱势,或给予或收受款项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该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口;而剥削应至少包括使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劳役或摘取器官”,覆盖范围明显较广,包括现行香港法例没涵盖的强迫劳动、摘取器官等剥削行为,显然能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有关部门缺乏执法意识 难见打击成效

此外,目前的贩卖人口判刑亦或需要重新审视量刑标准。据《人口贩运问题报告》2017年调查显示,本港在该年只有5宗涉嫌贩运人口卖淫的起诉,当中只有3人被判监多于一年,显然无法反映罪行的严重程度。参考打击人口贩运政策行之有效的地区,包括连续八年被《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列入第一类名单的台湾,其人口贩卖判刑与严重刑事罪行如强奸等相约,方能有效阻吓犯罪团体。

五一劳动大游行中有团体要求全法立法,惜政府未有理会。(邓倩萤摄)

虽然香港政府持续推出措施以冀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罪行及保护人口贩卖受害者,但相关措拖只是治标不治本,目前的法例并不足以全面打击人口贩卖罪行,政府须积极考虑全面立法,并重新审视量刑标准,方能保障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