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收回土地条例常出鞘 发展局“被迫”狠掴林郑月娥
四大地产商在新界囤置大量农地,政府要发展的话,应该采用公私营合作模式,抑或动用《收回土地条例》?特首林郑月娥多次强调,动用《条例》收地,很可能引起旷日持久的司法覆核程序,反倒拖慢发展,因此《条例》是一把不能轻易出鞘的尚方宝剑。然而,政府昨天(5月30日)自行公布,当局根本从来不避讳使用《收回土地条例》,促致的司法覆核程序也毫不漫长。如此一来,若然林郑月娥再被问及何不亮其尚方宝剑,她还可以有什么借口?
翻查三大地产商(长实没公布数据)年报,其新界农地储备合计达9,030万平方呎,若计及暗中为地产商收地的“艇仔”,相关数字必然更大;但另一方面,政府在全港的可发展住宅用地只有4,210万平方呎,不及地产商一半。故此,政府要觅地建屋,必须向地产商“下手”。
对于这个局面,政府倾向采用“公私营合作模式”开发新界,而不是运用《收回土地条例》赋予的法定权力,以农地价格取回土地。今月初,面对立法会议员的诘问,林郑月娥再次为政府取态解画,指《基本法》保障市民私有产权,故即使房屋问题迫在眉睫,政府也不能随意动用《收回土地条例》,否则会引来司法覆核挑战。
《基本法》第105条订明,政府须依法保护被征用财产者可获补偿的权利,而补偿应相当于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就此,《收回土地条例》并无容许政府强抢土地,而是准许政府可以公共用途为理由收回私人土地,但须向业权人赔偿。换言之,只要当局依法收地,绝不会违反《基本法》。
更甚者,政府根本从来不忌讳使用条例。《香港01》记者早前亲自翻查历年宪报,已发现政府经常借《条例》收地,踢爆“尚方宝剑不能轻易出鞘”的谎言;昨天发展局局长黄伟纶面对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提问,不得不坦白交代政府动用《收回土地条例》的相关数据,更是亲手掴了特首一巴。
黄伟纶指,政府在199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合共曾为154个工程项目动用《收回土地条例》,平均每年逾七个项目;此外,随之而起的司法覆核亦只有八宗,最“漫长”一宗的审核时间不过一年,最短的更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在九天之内结案,而且政府从没败诉。如此一来,所谓基本法保障私有产权、动用条例易引司法覆核,都不过是遁辞。
《香港01》多次强调,“适足居住权”是人权,为保障这项基本权利,政府必须广建公营房屋,只是前提是政府需要有足够官地。另一方面,地产商为了牟利而囤积珍贵的土地资源,等待合适机会方再发展,这是将公司盈利建基于市民福祉之上,也是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并不完美的例证。当此之时,负责任的政府必须介入,而《基本法》和《收回土地条例》正好赋予了特区政府合用的法律工具,可以在无损法治的情况下保障市民的适足居住权,救无数㓥房户于水火之中。然而,政府一直对这合乎公义的一着诸多推搪,只顾地产商商业利益而漠视大众人权,最新民调指林郑月娥的民望创上任以来新低,岂非其来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