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宽频资料外泄】私隐专员公署沦无牙老虎 阻力源于政府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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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宽频早前(4月23日)就旧客户资料遭到非法盗取一事,召开记者会交代最新情况。行政总裁杨主光承认事件涉及人为过失,并强调是个别事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公署)表示接获了30宗查询及11宗投诉,已主动就事件展开循规审查。不过,公署多次被外界质疑形同“无牙老虎”,归根究柢其“无能”都是源于政府的掣肘。再者,现时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保障客户个人资料是企业的责任,守则不会成为“无心之失的刑事法”,政府宜重提刑事化方案。

香港宽频上周受到黑客攻击,存放在旧伺服器的38万旧客户资料及及超过4万项信用卡资料遭到非法盗取,行政总裁杨主光承认事件涉及人为过失,包括未有为该伺服器加密,亦没有把旧伺服器离线。杨主光表示,香港宽频将推出补救措施,例如未来3个月内删除90万旧客户资料、只会保留旧客的个人资料6个月、随机删除其身份证及信用卡号码的部分数字等。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受影响的客户人数众多,当中或涉及大量敏感的个人资料。他又提醒,不论公私营机构,必须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妥善储存客户的个人资料,否则便有可能违反条例下的资料保安原则。

港府未授权检控 公署有心无力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负责监察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施行。条例在1996年12月20日生效。

不过,《条例》的阻吓力十分有限。近年公署多次在企业泄漏个人资料的事件中,被批评为“无牙老虎”,原因并非公署“无能”,而是政府不愿就此修例,加强《条例》阻吓性。

《条例》生效至今已经22年,在2009年,因艺人裸照在网上广泛流传、公私机构连串外泄个人资料风波,引起社会关注,故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公署协助下,全面检讨《条例》。当年公署认为条例过时,而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了超过 50 项修订建议,长达119页,但主要建议不获政府采纳。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今早(19日)在电台节目上表示,香港有关私隐的法例罚则较外国低,并已是21年前订立,应适时修订。(资料图片)

立法会文件显示,政府不支持授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就严重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处以罚款、重复违反执行通知等修订建议,但理由荒谬。以“重复违反执行通知”一项为例,“执行通知”即是公署发给违反《条例》人士的修正命令,若该人士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刑事罪行,公署建议对多次不遵守执行通知者,加重罚则。政府当时以“屡犯的问题并不严重”为由表态不支持建议,但公署指出,法例对屡犯者施以较重刑罚在其他法例也甚为常见。更何况,即使当时屡次犯罪的情况不算严重,但不代表问题不会日趋恶化。故此,政府的说法难言合理。

政府设立《条例》的原意是保障市民私隐,理应加强条例的阻吓力,若到屡犯情况严重才展开修例行动,恐怕已经太迟了,不能发挥保障市民的作用,而且公署是独立法定机构,政府应多采纳其专业意见,而非对公署多年的“诉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再倡刑事化

香港宽频今次事件中或违反了保障资料原则(下称,原则)──保留原则、资料保安原则,因其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处理旧客户资料(即加密程序),但根据《条例》,香港宽频并不须受罚。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列出六项保障资料原则,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才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林瑞麟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使该原则形同虚设,要靠企业自觉。 公署于2009年曾提倡将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行为,一概列为刑事罪行,但遭政府拒绝。时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解释说,若将非蓄意的行为或遗漏列为刑事责任,会影响公民自由,令原则成为“无心之失的刑事法”。

然而,企业有责任做好资料保安措施,保障客户个人资料。即使企业的行为是“无心之失”的遗漏和非蓄意,也不能合理化这个行为,单靠企业自觉无法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如早前连连发生有旅行社遭黑客入侵伺服器,盗取客户资料并被勒索比特币,可见企业对于资料被窃欠缺危机意识,遑论要主动实行资料保安措施。

其实政府担心原则成为“无心之失的刑事法”,亦不无道理,一般市民或易堕法网,但政府仍可就此修例针对企业,排除市民的个人行为,例如参考欧美国家做法,设立企业罚款,并定为其营业额的某个百分比,相信能提高企业的保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