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观点】以科技取替动物测试 港府须检视过时法规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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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了多宗动物虐待事件,引起大众关注。近年除了怀疑残酷对待动物的投诉上升,进行动物实验的数字亦大幅增加。动物实验往往被视为不人道,原因是在测试过程中,动物会受到不必要的生理伤害和痛楚。动物实验固然不能完全被科技取代,但可替代的技术、科技日渐成熟,政府应设法减少相关实验,检视现行规管条例有否过时及执法限制,保障动物权益。

四年内动物实验大增 应尽量以科技取代

2月公布的财政预算案建议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拨款30亿元,兴建科研基建和设施,当中包括兴建动物实验室。根据食卫局数据,2016年共有18.8万只动物被用作动物实验,较2013年的10.4万只大幅增加了81%。

团队已经培育出了40多头第二代亨廷顿猪,部分已经进入了干细胞治疗的动物实验中。(视觉中国)

动物实验或会令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楚、造成身体残障,甚或死亡。在过去最常用到动物实验的范畴是化妆品和居家清洁用品,据国际人道协会(HSI,Humane Society International)估计,在全球的化妆品动物实验中,每年被虐待或杀死的动物至少有10万至20万只。几乎每种成分(甚至水)都须在动物身上进行测试,确保安全,例如洗发水中某些化学成分会直接滴进兔子的眼睛,或剃了毛的皮肤上,在21天的实验过程中,天天记录兔子的眼睛或皮肤多久开始溃烂或敏感。

创办人Keith希望世上不再有动物实验。(图片来自instagram: beaglefreedom)

不过,现今科技发达,有不少技术可以取代动物实验。 三年前,有全球最大的化妆品集团莱雅(L'Oréal)与美国3D生物列印厂商合作研发3D列印皮肤组织。近年3D生物列技术已经被采用来制作动物义肢,有科技公司更以此成功培养人体组织结构,以肝、肾组织模型,作科研之用。化妆品集团利用这个技术,列印皮肤组织、取替兔子做产品测试,并表示可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同时改善企业形象。况且,动物的构造和人类不尽相同,能通过动物实验都未必一定对人类无害。

至于在生物科技的测试领域,早在2012年,已有美国科学家研究出可模仿人体的器官芯片,芯片含有人体细胞,可制造出一个包含神经系统、模仿人体大脑活动、反应的模型,有助测试新药。新研发的科技固然不能完全取代动物实验,公司也可能因资金有限,而不选用以新科技取替,但相信新的科技可以取代部分动物实验,企业也有了减少动物实验的基础。

现时已有不少企业、科技公司弃用动物来测试产品,而且成果显著,政府应将此推而广之,而非任由公司增加或继续使用动物测试。

乐见政府回应诉求 仍须正视过时条例

渔护署在2004年编制了《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订出符合国际认可的 “替代、减量及改良”原则。《守则》提出动物实验须考虑的因素,在“一般原则”部分的第一点列出“可否用其他方法來代替动物”,可见政府亦希望公司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其他方法取代动物实验。不过,《守则》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发牌时提醒申请人,难以要求公司遵守,政府应加以宣传及推广,再配合现行法例,减少动物实验。

尽管《守则》的约束力不大,政府多年来也没有特别要求企业避免使用动物实验,但近日政府愿意回应市民对于保障动物权益的诉求,态度开放。

欧盟于2013年全面禁止进口及贩售经过动物实验的化妆品及原料,但仍有不少国家并未跟随。(Lush Prize图片)

自银狐犬小白疑被人从高处掷下后,社会要求设立动物警察的声音愈来愈大,警务处长卢伟聪上星期表示,已将处理虐待动物的专队由13个警区扩展到22个,主要负责处理虐待动物案件。另外,食卫局局长陈肇始在立法会特别财委会上说,政府将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道路交通条例》建议,包括猫狗涉及交通意外受伤时,涉事司机必须报警。既然政府在保障动物免于人类虐待方面,有所检讨,同时也须要正视与动物实验有关的条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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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肇始表示,非活体 实验技术虽然日趋成熟,但未能完全代替动物实验。(资料图片)

欧盟、印度、以色列、挪威及台湾已立法禁止进行化妆品产品的动物测试,而随着科技进步,市场对于动物实验的需求亦有所转变,故政府有必要检视在1963年制定的《动物(实验管制)条例》

食卫局表示,根据纪录过去五年没有人因违反《动物(实验管制)条例》而被定罪或判刑。由制定《条例》至今已经55年,其间只有十多次就细则修订,主要内容的变化不大,而且最近一次修订在1999年,与今事隔近20年,难免令人质疑条例过时。

《条例》明确指出,受管制动物实验的范围是指“对动物进行且预计会引起痛楚”的实验,相信政府在执法之时难以判断该动物有否感到痛楚或实验是否导致牠感到痛楚,因为政府只会从申请人所提交的实验备存纪录和实验申报表来判断,申请人有否遵从《条例》;医务人员或卫生主任只会在指定时间抽查纪录和前往进行实验的地点视察,监管宽松,难以执法。

不过,陈肇始也表示,会检视动物福利相关法例,引入照顾动物者须谨慎照顾其动物责任的概念。的确,现时的相关法例(如《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猫狗条例》、《动物羁留所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立法原意多是为保障人类免受伤害,多于保护动物权益或要求人类保护动物,免于牠们受伤害。因此,政府必须引入人类有责任保护动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