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枪击案.观察】“无枪世界”的“美国梦”
上周六(3月24日),美国多个城市举行“为我们生命游行”(March for Our Lives),以向政府施压,争取收紧枪械管制。其中已故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孙女约兰达(Yolanda Renee King)亦有登台讲话,指自己的梦是一个“无枪的世界”。除了为枪管发声,不少参加者都呼吁民众,在年底举行的中期选举,以选票踢走拒绝枪管的议员。不过有关枪管的争议不单单是“哪种枪械应受监管”或“谁可购买枪械”这类技术性问题,更深层的问题应置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自由的阐释,才能理解美国国内为何对枪管有如此壁垒分明的立场。
拥枪等于拥护自由? 一切从第二修正案说起
2017年,美国因枪击死亡的人数达15,000多人,而国内平均每100个人就有88枝枪。每当有枪击案发生并造成人命伤亡,美国国内总会有声音要求加强枪械管制,但其进程可为寸步难行。现实就像一个大轮回,枪击案后民众情绪高涨,事过境迁人们对事件慢慢淡忘,或被其他政治议程挤到一角,到下次枪击案又再有声音要求加强枪管,往复循环。虽然是次游行是自越战后美国最大型的学生社运,单单在首都华盛顿已有逾70万人参与,其影响力不容忽视。但舆论的另一边其实还有平均逾四成民众,支持拥有枪械是“合法权益”,就像本港原居民誓死捍卫丁权。
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有关枪管的调查,自1995年起,至少有三成民众支持保护枪械权利,其中该支持率更在2014及2016年达至52%。从此看来,美国人对于枪械权利的重视好比“人权”的一部分,以致在枪管问题上裹足难前。
事实上,说拥枪如人权亦不足为过。在美国有关反对枪管的公共论述中,第二修正案是广为引用的法理基础。第二修正案是由美国国会于1791年核准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其中一条,通常被称之为武装权(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其修正案的解释,引发了有关枪管立法、购买、拥有和携带枪支权利的长期争论。
“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在修正案的遣词用字中,“民兵”(Militia)是备受争议的一环。从宪法原意来看,民兵队伍是指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于英国后,在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时期,保护其社区、城镇、殖民地和国家的“军事组织”。当时不少美国人认为政府会调用士兵压迫人民,并认为联邦政府仅在面对外敌时,才能遣用士兵。如果为了其他目的,则应调用兼职民兵或配备武器的平民。
换言之,当代部分美国人反对枪管,个中原因不只是管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争议,更是世袭自独立战争有关美国国土独立、自由的价值。随着独立战争的开打,拥有武器的民兵与英军作战八年,并成功带领美国赢得战争,脱离英国管治。故此,第二修正案的内在精神,是为了限制专制政府,并赋予公民拥有反抗武器的权利。以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的言辞来说,“自由的人应该武装起来,而且还须规训,具有统一而完备的计划;他们的安全与利益建基于助其独立于他人的制造商,供应军火等重要资源。”因此,反对枪管的人不会简单地视枪管为避免人命伤亡的手段,而是挑战和撼动美国立国的根基(当然也有商业考量)。
宪法应该一成不变 还是应该与时并进?
然而,有关枪管的复杂性不只是技术性问题,而是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及其“自由”和“独立”的象征意义。须知道,修正案的自由概念是构建于没有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干涉。
2008年,有人就第二修正案里“民兵”一词的阐释提出诉讼,试图重新确立民兵在当代的意思。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指标性判决。在保守派法官Antonin Scalia支持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比数通过,不论该“人”属于民兵与否,第二修正案都有保障“个人”拥有枪枝的权利,并且可基于合法目的使用武器,如自我防卫。
不过在法理外,有关枪管的两个道德争议仍须仔细思考,才可探索出第二修正案是否仍适用于现今社会。首先是综观由立宪到现在,二百多年来的社会改变。在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并未发展出一套完善的警政制度,情况犹如昔日的西部电影,牛仔大多须依靠个人武力执行社会公义和自我防卫,故在内忧外患(英国)下,民众须执起兵器保家卫国。不过,随着美国进入文明社会,现代政府的功能亦陆续完善,加上不论在国家层面或是个人层面,其安全威胁已今非昔比。故此,如果当代的执法部门已经有足够资源和意志执行法规,个人配备武器的权利又是否可以多加约制呢?
再者,诚如上述提及,第二修正案的内在精神是为了限制专制政府,并为民众提供推翻暴政的手段。时移世易,今天社会对于“革命”作为手段的道德要求愈来愈高。自梭罗(Henry Thoreau)提出《论公民的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后,公民抗命已成为文明社会对抗暴政的最后合义手段,其论述在道德上的说服力和感染力都比武装革命为高。公民抗命强调非暴力的行为应服膺于法治范围(前设是参与者接受被逮捕及惩罚),从而令民众对于不正义法律或权力,能以和平、公开、理性和愿意承担违法后果来体现,同时亦比武装革命“以暴易暴”的破坏性为低,更能凝众社会共识和支持。如果武装革命的思潮已成历史(至少在已发展国家),第二修正案的内在精神还有其合理性继续存在吗?
已故美国海军Jeff Cooper曾在《步枪的艺术》(The Art of the Rifle)一书道出,“步枪本身没有道德的地位,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意志。 当然,它可能被邪恶的人用于邪恶的目的”,说明“人”才是枪击案的元凶。但美国接二连三的枪击案证明,原地踏步并非解决之道,而有关枪管的争议亦非单纯社会问题,当中更交织着历史和宪法问题。从第二修正案的内在精神可见,“为我们生命游行”并非单单彰显支持和反对枪管者的二元对立,内里更涉及建国理念、政府角色和民众权利等一系列抽象议题。但更重要的思考问题是,宪法应跟随社会实际情况而修订,还是应保有其风貌以维护威权性?这难题不仅是白宫需要面对,而是所有为民众福祉设想的政权皆须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