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生命.观点】虐童案人神共愤 修补制度漏洞刻不容缓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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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1月5日),一名五岁女童疑被虐打致死,其兄长亦满身伤痕。事件曝光后,社会福利署、兴德学校互相推卸责任,各执一词。政府在查明责任谁属之余,更需修补制度漏洞,防止悲剧重演。
香港的虐儿问题严重,据社署数据,2017年1-9月共有704宗虐儿个案,累计2007年至去年9月的个案,更达9,880宗,情况堪忧。

警方调查事件后,发现没有此家庭的家暴纪录,亦无校方举报。(资料图片/王译扬摄)

兴德学校低估事件严重性 社署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行制度看来,兴德学校未有直接转介个案,用尽一切方法协助男童,必须负上重责。

诚然,香港没有强制上报虐童个案机制,根据《学校行政指引》,教育局在“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程序”,只订明发现个案的教师须知会校监/校长并与相关人员磋商,却未有规定学校上报虐童个案。至于教育局2016年发出的《处理虐待儿童及家庭暴力个案》通告亦只规定学校“应启动危机处理小组”,并“尽快咨询有关部门和采取合适的处理程序”。

但是兴德学校绝不能以此为由抽身而去。《处理虐待儿童个案指引(2015)》(下称《指引》)早已订立清晰的指标,让学校衡量虐童个案的严重程度。《指引》将危机因素分为低危、中危、高危三级,当中“受伤部位”一项,只要学童的伤处位于“头部、面部或生殖器官”,即属“高危”程度;至于“疏忽照顾的严重性及/或频密程度以及事隔时间”一项,只要“照顾者不愿意满足儿童对医疗、食物”的需求,亦属“高危”程度。

受害男童被发现全身皆有瘀伤、擦伤、红肿,且表面健康状况不佳,疑似营养不良。此外,《香港01》的报道指被虐男童的同学指曾见到男童“只眼肿咗”,也有同学反映他曾言“畀爸爸打”。若说法属实,学童的受伤程度已很可能达《指引》定义的“高危”程度,学校必须要加以警惕,就事件转介社署。如果学校未能判断伤势,大可按《学校行政指引》,安排学生接受“医疗检验/治疗”,验明伤势,可惜从现时的资料看来,学校未有作出相关安排。

社署指兴德学校,曾于去年11月临临兄长的福利事宜咨询社署。(资料图片/邓咏中摄)

这更让人怀疑,涉事学校唯恐校誉受损,务求将小事化大。相信公众犹记得2013年荔枝角中华基督教会基真小学一名学童在校内堕楼身亡,学校竟没有报警处理,这例子在在反映部分学校为保校誉,不择手段。教育局有必要订立更清晰的指引,规定学校上报虐童个案。

另一方面,政府亦需查明社署有没有向学校提供错误意见,又或是引导校方不转介个案。正如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所言,学校决定不转介个案,或许是基于社署职员的建议;也有前线社工指,社署只会建议校方转介严重个案,就一般个案,社署只会建议学校自行处理。如果此说法属实,社署无疑是推卸责任。

警员到医院儿童病房调查。(余睿菁摄)

找出制度漏洞 防止悲剧重演

可以说,向涉事机构问责固然重要,但是当务之急是找出制度的漏洞,防止悲剧重演。现行机制的问题在于政府假设学校有足够能力处理虐童个案,但是学校根本没有法定调查权,如果施虐者不与学校合作,学校难作跟进。故此,较合理的做法是由拥有法定权力的社署、警方尽早介入调查。更甚的是,按现行机制,社署无异于完全信任校方所做的决定,并假设不会出现欺上瞒下、学校误判的情况。事实上,联合国2013年曾建议香港实施强制通报虐儿个案机制,可惜政府未有跟进,间接酿成今天的悲剧。

另一方面,这事件也源于公众的警觉性不足,未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事实上,“体罚”、“虐儿”之间的界线含糊不清,公众一直有错误观念,以为“虐儿”是家事,不应轻易介入。就此,政府应研究全面禁止体罚的可能性。据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去年四月的统计,一共有52个国家立法禁止体罚,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曾提出相关建议,惟港府未有理会。现时要控告家长虐儿,一般都会使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1)、《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39 条,一般的情况下,程度较严重的个案才会获警方受理。

对于全面禁止体罚,政府一直以部分西方国家也未立法为由诸多推搪,并言自己已进行公众教育,云云。但是从这次悲剧可见,体罚容易失控,政府须慎重考虑应否就此订立清晰界线,让社会认识到体罚为祸甚深。政府在1976年制定《幼儿服务条例》禁止所有人对幼儿中心内的儿童施体罚,在1991年9月修订《教育条例》,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童,本质上就是否定体罚这行为,既然如此,政府又何不将之彻底禁绝?

就这次悲剧,教育局的、社署、兴德学校都要作清晰交待,现时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并非公众所能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订明》“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各部门、组织都必须反思己过,尽快修补制度漏洞,而不是只求从事件中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