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互联网世界中版权法的权力该怎重新洗牌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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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一日千里,各种技术相继出现,不少人在相对开放自主的网络平台上寻得“钱途”,外国更极力在互联网发展新式产业。可是在香港,不单在技术发展上大落后,在视野上也没有就世界未来的发展趋势规划蓝图。当外国的KOL(key opinion leader)可以在Instagram累积大量粉丝再开自家时装店,中国的直播主可凭直播在一小时内赚取几十万人民币时,有没有想过依照现有的版权条例,在香港做一个打机直播主可能已经侵犯版权?即是说现时名利兼收的达哥,原来只要游戏商对他看不过眼,就可以以版权条例控告他。
世界的发展没因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停下步履。可是回顾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只是政府基于2006年BT泛滥的情况,“落药止痛”的一着。若然政府一直没好好审视互联网在世界的发展,以及在互联网技术下各个持份者权力的改变,版权修订条例可能会成为香港发展新式经济体系的障碍,使得香港在世界发展的步履中脱节,划地自限。
由此,在现时一日千里的互联网世界下,版权应如何说起?负责版权修订条例的知识产权署又该担任怎样的角色?

直播静悄悄冒起成为潮流,直播主在平台累积人气,带来丰厚收入。(美联社)

互联网时代:新式技术,新的行业

不同的文章、图像、影片充斥整个互联网。当用家刚刚掌握网志,社交媒体就无孔不入地占据大众的日常;当学会Facebook最新的功能,各个不同的Apps又陆逐出现:Instagram、WeChat、Snapchat……为了挽留最多的使用者,各个平台又纷纷推陈出新,务求一个平台可以满家所有愿望。

当网上平台愈益发达,互联网世界的技术日新月异,透过不同的技术,各种“钱途”也因此出现。以前从没有人想过网上销售平台会取代各种实体商店,可是现时不少地区的网上商店营业额远超实体店,成为营运大趋势。互联网不单成就网上销售平台,更诞生许多新式行业。不少年轻人趋之若鹜的直播主、KOL、Youtuber,可凭一部手机就一夜爆红,名利兼收,打破成名要依靠大台的宿命。故此,不少年轻人纷纷投身直播主行列:在中国可以直播的平台就有超过200家;截止2016年6月,中国直播主数目也高达3.25亿人。从2016年10月到今年5月,网络直播更从5271万次增长到8585万次,增幅38.6%。而洪荒少女傅园慧就曾凭借直播一小时赚取超过31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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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香港这个弹丸之地,因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而且相比起做一个“打工仔”,直播主(香港主要称为KOL或Youtuber)可相对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工作时间并赚取收入,因此不少香港的年轻人都纷纷投身KOL或Youtuber行列。香港这几年就出现了一个“宅男奇迹”:达哥。达哥是以直播打机出名的人,他的追随者由最初大约1000人,到现时在YouTube约有100,000追随者、在直播平台Twitch上更有约120,000名追随者;现时每逢开台直播都会有约7,000-10,000人观赏。曾扬言不会加入“打赏”、“赞助”行列的达哥,凭借直播所聚集到的名气,不单让他成为广告代言人与活动嘉宾,更让他成为游戏公司副总裁。该公司在访问直言是看中达哥在社群中的影响力,所以邀请他负责宣传事务,可见这群透过直播而出名的直播主,单凭平台中云集到的名气,便可成为他们另类“打赏”。

爆机达人“达哥”。(undergroundDV Facebook Page)

新的行业、旧的经济模式与修例精神

可是,哪怕香港涌现了一众KOL、Youtuber、直播主,但这些人的收入仍只可依赖广告分红、活动、赞助来赚取收入,不能依靠网上平台直接赚取收益,无疑与在互联网直接生产交易的大趋势脱轨,依然只倾侧在旧式的经济模式之中。而且因为没有直接打赏的平台技术,一众网红依然没有主导权,能否能网上的人气转化成收入,仍由广告商及大公司掌握,变相造成阻碍。

在平台技术的发展上,香港已落后其他先进国家与城市;在法例与政策订立上,因政府没有一套宏观的视野,使得有关互联网平台的法例只是见步行步,哪里有问题就只是“落药止痛”。2014年政府推出的《版权修订条例》就是因为2006年时,因名为“古惑天皇”的陈乃明以BT种子发布多部电影供网民免费下载,使得政府不得不立即就既有版权条例进行修订。可是,2014年版的《版权修订条例》只是依照2006年时的互联网状况进行修订,因此让许多2014年流行于互联网上的创意与文化落入了灰色地带,控告与否的主导权最终落在版权持有商手上。

而更关键的是,在引起大众恐慌后,政府所倾向的解决方式,依然没有疏解大众的不安,更忽略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早已把版权法下原有的权力发布重新洗牌的现实。最后因观念的落后,不单让香港不管在电竞、销售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联网衍生的技术上也都没有发展成一个产业,落后于由互联网主导的知识型经济大趋势;更再一次令法例不得人心,让大众有感政府不近人情。

直播平台女主播使尽方法,力求网民多打赏。(资料图片)

互联网世代下,版权法的权力分配重新洗牌

版权条例其实最初出现于18世纪初,原意是让“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公司(版权持有人)”四者之间互相拉扯,同时互相制衡,保障品牌的商业价值不被工业社会完全稀释。版权条例不单让拥有版权的公司可以独享发布的法律权利,也让拥有版权的公司可以控制所有作品的复制数量与流通。在此层面上,版权涵盖可以保护作品在市场上的独特性,以免作品的表达方式因为过份流通而失去商业价值。这套法律限制了大众发展复制的技术发展,也令大众要付上一定的金额去复制作品。这法例又设定了一个社会框架,让人判断何谓正确与错误的价值观,形成一个社会规范。

可是,互联网世代中科技日新月异,不单传播方式都出现改变,过去版权法例下的权力分布也早已被重新分配。进入互联网世代,MP3、p2p共享、串流等的技术,对版权持有者保护内容的能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些平台使市场的结构、需求、买卖方式出现转变,例如现时大家听歌会到Youtube、Spotify、iTunes等平台听歌。又因市场的改变,社会规范的界线也变得宽松起来,例如不少大众不会执着于在Youtube是否观赏由官方发布得影片,更有不少人喜欢看二次创作的作品。

2016 年初源自高登的《失暖王》(原曲《失恋 王》),因被网台CapTV 拿了作MV 而未有列 明出处,曾引起一阵二次创作“版权”之争。

法例不应是挑选“赢家”而是平衡发展与保护

过去的版权法不足以覆盖新技术所形成的侵权行为,因此世界各地都开始修订版权条例,香港也不例外。无疑作品与创意需要被保护,现在香港仍有创作人凭借版权赚取七位数字收入。但问题在于“在互联网时代下该怎样保护作品而又不窒碍发展”呢?在版权持有者与大众各有顾虑的情况下,政府在订立条例时,不是挑选“赢家”,而是一方面要保护创意免受损失,一方面保障发展机会,使发展与保护之间构成一个有机的平衡。

《版权修订条例》使新的互联网流行文化落入灰色地带

可是,无论是旧有的版权条例,抑或是2014年版本的修订版本的版权条例,均无法覆盖互联网新技术下所产生的创意。条例以“保护”为主的取态,背后会否让香港划地自限,与世界的发展步履脱轨?

根据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发布的讨论文件:“戏仿作品如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或只复制原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不会构成侵权,因为版权只禁止复制原作品的实质部分,也没有就背后的意念或资料的使用方面给予版权拥有人垄断权”。另外,“戏仿作品如取得版权拥有人同意,包括通过‘共享创意’特许方式获得授权,才把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包含在内,可属合法”;“如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向公众分发侵权戏仿作品,或向公众分发侵权戏仿作品而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或需负上刑事责任”。

然而在互联网上,不论改图、截图、转载、恶搞等,许多时都是由拼贴、挪用、戏谑为主。回顾当初2014年俗称“网络廿三条”的香港《版权修订条例》,当时的公众议程几乎完全聚焦在“二次创作”上。这些“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创意被大众所接受,原因在于创作人会基于原有作品再加上自己的创意,转化成另一作品,而大众看到创作人的努力所在。例如达哥的游戏直播,观众不单看游戏,更是被达哥的说话与表演方式吸引,所以才不会觉得他是在“抽游戏商水”,更让大众看得过瘾,间接为游戏商卖广告。

但无论根据旧时的《版权条例》抑或是2014年的《版权修订条例》,现时许多在互联网大行旗道的流行文化均属可能触犯法例,控告与否的权力集中在版权持有者手中。以达哥为例,他的直播画面主要是串流玩电脑游戏,游戏版权持有商有权从游戏画面、角色肖像权、游戏音乐等方面的版权,对他作出控告。外国就曾有厂商因不满一个英国著名游戏评论家批评其产品,而控告他侵权,结果他的游戏影片被全部下架。

邝颁晴感谢青年新政、八十后浪和二次创作权关注组等多个民间团体,在推广版权修订条例上尽了很大的努力。(林若勤摄)

“公平处理”的精神无法配合一日千里的互联网世界

虽然在《版权修订条例》引起大众焦虑后,香港政府倾向以“公平处理”(fair use)这一源自英国的清单式豁免方式对待“二次创作”,可是仍被网民质疑“公平使用”会否对网民保障不足。因为并非所有互联网上的新式创意都被纳入豁免清单内,例如串流玩电脑游戏、同人志创作、YouTube转载、改图、改歌词、翻唱等都现时流行于网上的流行创意都没有被涵盖。更莫讲在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将来定必不断出现意料之外的各种创意与技术,从而带来新的行业,将有更多技术、创意与行业无法被纳入豁免清单之内。

而香港互联网文化发展至今,已经有不同的状况出现,却均没被政府讨论与检视。例如早前录下达哥直播片段再放上YouTube的“backup佬”,不单没有加上任何个人创意,更以达哥的直播片段在YouTube赚到大笔金钱,因此被大众所唾弃。可是,在现时的法例下,达哥与“backup佬”同样可被告,让人有感条例并不公允。而且此等状况一直下去,也会让人对投身新式的互联网行业产生排拒心理。

“backup佬”自言营利为36万,但有人质疑并不止这个数目。(网上截图)

问题在于“在互联网时代下怎样保护又不窒碍发展”

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Bill Gates)曾在1991年一份批评软件专利的备忘录中写:“已发展的公司会排除未来的对手”(established companies have an interest in excluding future competitors)。世界一直在转变,市场需求也是一直在转变。在面对因互联网技术发展下权力关系被重组的情况下,版权持有者为了可以维持过往的优越权力,故然会坚持政府要在法律上扩大对于版权的保障范围。可是,作为一个拥有新意念的公司不单要面对不断变迁的市场,更要放眼观望世界的进程。因为若果公司只停留在已发展的地方,只会日益停滞,令香港成为一个停滞又内向的世界。

回顾在刚有互联网时,适逢mp3成为主流,购买CD或在电台听歌的人日益下降,香港的唱片公司却仍然迟迟未能提供正版MP3下载服务,令大众无法以正式途径买歌再放到mp3内。甚至有唱片公司为CD加入保护技术,令歌曲不能转成mp3。由mp3广泛流行,到有唱片公司肯提供没有保护的正版音乐下载,香港几乎用了10年时间。在这10年间,因唱片公司收入大幅下降,不单减少捧新人,更不敢冒险投放资金去制作非主流音乐,最后令曾经风靡亚洲的香港娱乐圈每况愈下,被其他地区及国家超越。

现在的互联网让大众有更多不同的途径发布作品,不需再依靠那些大公司,更让大众有机会以此成为事业,赚取收入。版权修订条例的灰色地带使大众担心法例会否窒碍创意发展,限制创作人的精神权利,降低作品识别度及保存作品完整的权利,同时也担心会减低他们从创作所得的回报。

在时代的巨轮下,科技日新月异,市场的需求不断转变,无可厚非。可是,在每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都是防止某一权力集中。而决策者,即政府,在现今互联网的世代中,有义务保证版权法不会成为阻碍进步的因素所在。

政府可怎样做?

政府在2014年时,以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的知识产权署领头订立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当时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也曾署名发布多篇文章解释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可是,当时不论是社会的讨论,抑或是苏锦梁所发布的文章,大都没有就互联网的发展层面进行讨论,讨论的焦点就如文初所讲,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最后演变成政治化问题。

在2013年7月11日,政府专门就版权制度下处理戏仿作品展开为期四个月的公众咨询,提出三个方案:(1)澄清侵权的刑事责任;(2)豁免戏仿的刑事责任;(3)公平处理戏仿的豁免。 除此之外,有网民团体提出第四方案:豁免非牟利或非业务用途的“个人用户衍生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该方案主要参照加拿大2012年通过的《版权现代化法案》第29.21条。按照方案,所有以自用为目地使用他人的作品都不被视作侵权,加拿大是目前唯一采用UGC豁免的国家,在国内外仍存争议。

法院当时就网民团体提出的“个人用户衍生内容”方案,提出几项考虑事项:被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分量;该项处理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否商业的目的;对现有或潜在市场构成实质或重大的负面影响。

可是,依照现时互联网的发展,上述几项考虑所涉及的范围,每个个体都有可能触及。例如网民把电影剪成片段再加上旁白,最初只是为了分享,并不涉及商业性质,可是若然及后他的人气不断上升,更可借此赚取广告费或赞助,这样是否因为商业行为阻止该网民继续发展?还是规限所有二次创作皆不可谋利?若是如此,那么现存的KOL或平台例如谷阿莫、CapTV、佬讯等应如何讨论?这些KOL没有在平台上赚取广告费但凭借个人名利再以出书、出席活动、拍广告等行为赚取间接收益又是否算是对潜在市场的负面影响呢?

谷阿莫被控涉嫌侵害著作权后,即时拍摄短片还击,并辩称过往剪辑纯属二次创作,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云云。(谷阿莫片段)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作为负责部门,不单有责任咨询大众意见,更有责任就以上各种互联网所衍生的问题提供答案,并提出一个可以平衡各方权力的修订条例,带领香港与世界接轨,发展新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