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新校长.01倡议】保院校自主 特首不应任当然校监
美籍科学家张翔成为港大校长候选人的唯一人选,这是校长遴选委员会的决定。此委员会的主席由校委会主席李国章兼任,而李氏得任校委会主席,则是前港大校监梁振英的决定。现时香港的十间专上院校,均有专门法例作规管,订明行政长官为法定校监,有权委任一定数目的大学管理层成员。这种安排有其历史源流,但时至今日则与现代价值显得格格不入。为消除政府干预院校自主的可能,当局应修订现行法例,淡化行政长官在大学管治架构中的角色。
香港最早成立的大学是香港大学,要分析今时今日特首何以能在大学管治架构中享有崇高地位,当然要从英殖时期的香港大学说起。香港大学于1912年正式办学,受《1911年大学条例》(University Ordinance, 1911)规管。据此条例,香港大学的最高管治团体是校董会(the Court),校董会主席是校监(the Chancellor),而校监一职必然由香港总督出任。
虽然总督和校监实际上是同一人,但法例行文倾向强调总督的权力与角色,例如列明总督负责委任部分校董会成员,而总督会同行政局更有权否决校董会的决定,以至批准校董会修改大学规程(statute)。至于校监,除了主持学位颁授典礼、罢免管理层成员,以及代表大学签署文书外,其权力源于校董会主席的身份,因此校董会有多少权,校监便有多少权。《大学条例》刻意区分总督与校监的权力,可谓“征言大义”,诚如香港大学在今年2月发布的《检讨大学管治专责小组报告》所指,总督拥有某些权力,是为了保障殖民地政府利益,确保大学的发展方向不会违反政府意志;至于校监行使其法定权力,则纯粹是为了管理大学。
香港大学是在总督卢吉力倡下筹措建成,又是英殖香港的第一所大学,由总督出任大学校监、拥有至高大权,也是可以理解。此后,《大学条例》多番改动,总体而言,其变革方向是减少政府官员在大学管理层中的影响力,例如港督会同行政局不能否决校董会的决定,校董会的当然成员在后期也不再包括两局议员和教育司等人。更重要的是,观乎1989年更新的《大学条例》,“总督”一词只是为了交代其校监身份才出现在条文之中,套用前述逻辑,这反映当局有意从制度上放权,尽量删除政府可以干预大学校政的法理依据。
九七之后,《香港大学条例》大抵承袭了殖民地时期的条文,最大变更是校务委员会(the Council)取代校董会成为大学的最高管治团体,后者变为最高咨询团体。特首亦继承了总督的角色,是香港大学的法定校监,亦即大学的首席主管人员,除可参与校政,也有权委任若干人等加入校董会与校委会。这套安排也适用于香港大学以外的九间专上院校。
不过,倘若我们比较九七前后香港大学最高管治团体中分别由总督和特首委任的成员人数,便可知特首在大学里的影响力比总督为大。九七前,香港大学校董会涵盖校委会和教务委员会(the Senate)的全体成员(亦即包括各正副院长、系主任、正教授,以至众多教师及学生代表),人数之多可想而见,但总督委任的校董也不过20人,比例甚低;九七之后,校委会只有24人,而当中竟有7人是由特首委任,主席也是特首从这7人之中挑选。特首能透过委任校委,将其权力延伸至校委会,在大学中的影响力较殖民地晚期的总督还要大。
另一方面,除了港大之外,特首还是另外九间专上院校的校监,同样有权委任一定数目的大学管理层(港大称校委会,其余皆称校董会)成员。奇怪的是,特首的可委任人数百分比在各间院校之间差距甚大,例如现时中大校董会中只有11%成员是由特首委任,但教育大学则有58%,演艺学院更达83%。到底这种安排有何合理性?数字的差异反映什么?恐怕政府亦无法自圆其说。
退一步而言,即使特首对十间专上院校的直接及间接管治权限一致,我们仍要思考一个问题︰为何要让特首有权管理专上院校?一种最常见的论述,是指各间专上院校均受公帑资助,因此理应容许政府派员监管。然而,若此说当真成立,那么特首岂不是要担任所有受资助中小学的校监,又或在中小学校董会中加入特首委任校董?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再者,现时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职能,便包括监察八大院校如何运用政府拨款,若以为由特首出任校监,或是让特首委任的人员加入校董会,就能确保公帑用得其所,无疑低估了监管工作的复杂性。
让特首有权参与大学行政,可谓未见其利而先见其害。对高等院校而言,最重要的价值当然是其自主性和学术自由,这些均受《基本法》第137条保障。然而,现时的制度设计容许政府之首“依法参与”大学行政,显然是合法而不合情理。最容易令人理解此行安排不合理之处的例子,当数梁振英委任李国章担任港大校委会主席一事。
李国章曾任中大校长及教统局局长,其履历表似乎反映他是合适人选,但他担任教统局局长之时,便曾涉嫌干预教育学院行政自主。据教院前校长莫礼时和前副校长陆鸿基所指,李国章在2003年明言若教院拒与中大合并,便将遭到“蹂躏”(rape),翌年又要求教院发声明谴责一班因小学缩班杀校而静坐抗议的超额教师,陆鸿基拒绝,李国章竟对他说:“我会记着这事。你要付出代价!”(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这些事情都是香港人所熟知,而梁振英却可凭他的法定权力,委任一个极具争议的人物掌管港大校委会,自然令人担忧港大的自主性和学术自由会受到侵扰。
尽管未必所有特首均会如梁振英般,委任极具争议性的人物加入大学管理层,但我们与其寄望特首深谙放权之理,不会“有权用到尽”,何不直接改革制度?政府必须尽可能和高等院校保持距离,才能使人安心,而修改法例才是治本之举。不论是由特首本人担任大学校监,抑或让特首主导大学校董会,其实均对大学自主以至学术自由带来潜在的影响。要避免这种情况,政府应修改法例,将校监权力限制至仅具礼仪性质(例如主持学位颁授仪式),校董会也不应由政府委任的人员主导(包括出任主席,以至在人数上占多数)。如此修例方向既不会损害大学的管治质素,反而能维护院校自主,政府实在没有推搪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