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港独”再在校园蔓延 情实堪忧 社会宜协调寻出路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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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有项共识,就是政通人和下大概不会出现类似“香港独立”的情绪化诉求。香港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令不少人失望,青年人受尽压迫下愤而发声亦是可以谅解。但有组织想尽方法把“港独”渗透到不同社会领域,则无疑是低估其行为的政治与法律严重性,其可能后果或非他们、甚至社会整体所能承受。归根究柢,政府与社会必须寻求解决“港独”持续在蔓延、发酵的方案。

香港民族阵线与学生动源到观塘派发“港独”单张。(资料图片/罗卓敏摄)

“香港民族阵线”联同“学生动源”昨(14日)晨到约十间学校派发印有“卫港保民,唯有独立”的宣独传单,约有20名学生参与其中。组织后于傍晚前往观塘港铁站外、湾仔往入境处行人天桥、朗屏西铁站外等处派发单张。其召集人直言,活动是承继九月份中大民主墙风波而发起。

活动规模小、参与学生更少,但依然引起政界、传媒关注,是大家都明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政治严重性。中央政府不可能持续无视“港独”活动由大学蔓延至中学,再在社会不同的领域持续渗透。以中共惯于扼杀危机于萌芽阶段的惯常手法,在强调全面管治权的大格局下,其以港人未必可以接受的手段遏止港独渗透,大有可能。

对中共而言,最为根本的处理手法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强硬立法,这是港独分子所低估或不愿估量的法律严重性。由本地自行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基本法》的规定;但不要忘记,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可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条,主动解释条款,又或直接修改第二十三条。说到底,允许本地启动修改法例程序是一种义务又或权利,而非必然与绝对的权力。当然,这些可能性都绝非港人所乐见。

纵使不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政府还是可以“有法可依”,问题只在是否要迫使政府“有法必依”而已。在当年第二十三条立法的争议中,香港大律师公会曾明确指出,现行的法例是足以禁止二十三条所包含的罪行(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这些条例散见于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5、9、10、14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官方机密条例》(第3-6、13-20)、《社团条例》(第5D条),甚至是《邮政条例》(第32条)等。但这多属不用多时的“僵尸条例”,部分更是市民眼中的恶法,若然真的动用,恐怕亦非港人所乐见。中大校园风波时,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提及《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即曾引起不少争议。

若要预防上述的政治或法律风波,责任在哪一方?

有人认为中央政府责任至大,这大概是说不通的。中央政府的最大责任,在于维系一国两制有效运作,其介入香港事务的出发点主要是回应香港内部出现的管治或治理失效。逻辑上,若中央举动较多,则是港内出现严峻问题,中央不得不动,其中责任还是主要在港方。

社会治理失效,最大责任始终在手执大权的政府身上。香港政府长期在处理经济发展、政治建设上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果而不坚,是导致现时诸种问题的主因。短期内,政府运用合适而为社会所接受的法律手段,对港独思潮施予疏导与防制,是适当而合理的。但长远而言,政府必须增强自身管治与治理能力,确切为社会解难纾困,才能根治虚幻的港独问题。

至于意气用事的港独分子,社会可以一时体谅他们对经济与政治失望的情感,但不可能长时包容他们的胡作非为。社会整体利益,是我们行事决策的根本依据。港独主张,一不可能有真正的出路,二只可能令香港付出上述的沉重政治或法律代价。要整个社会为少数人的任性主张“埋单”,并不公允。放纵任性主张而不加遏制的恶果,近来西班牙加泰隆尼亚地区的“独立闹剧”已经充分说明。对社会公平、公正、公义有所坚持、执着是值得尊重的,但把精力放在终会伤害社会的歧途,则绝非明智。我们的热血青年,应该明白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