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推广街头表演 由规范开始
昨天(24/9),来自日本的街头艺人Mr Wally在旺角行人专用区表演时被警察叫停,据说原因是他没有香港身份证,事后警方则指警员当时纯粹提醒他要注意声量。矛盾的是,政府对于西洋菜南街一众“斗大声”的“表演者”一直视若无睹,令途人和居民苦不堪言。这种吊诡局面,源于政府对街头表演采放任态度,以求“少做少错”,结果却使劣币驱逐良币。若政府当真重视文化,欲为街道增添色彩,必须改变现行的思维和做法。
街头表演是很多国际大都会的常见人文景象,能展现都市生动一面。但话说回来,在香港,街头表演是否犯法?食环署署长刘利群曾明言,本港并无法例禁止街头表演,但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若然执法人员立心对付街头表演者,有很多适用法例——最极端的情况是,事前没向警务处处长申请而在街上奏玩乐器,也可被判监禁三个月。事实上,警方确曾以行乞、制造噪音等理由检控表演者,当中更有人被判罪成。
不过,相关法例含糊不清之处甚多,例如《噪音管制条例》没指明多大声才算是噪音,虽然有意见认为这样可令警方较易搜证和检控,但反过来也令警察采取行动时难以服众,因此警察接到投诉指街头表演太过嘈吵时,会倾向充当“和事佬”,仅要求表演者降低声量了事。以旺角行人专用区在过去五年的情况为例,警方每年接到的噪音滋扰投诉可逾千宗,但传票数字只是个位数。
警方选择不作票控,显然是为了“小事化无”。结果,不单西洋菜南街的商铺员工和住户叫苦连天,连途人也不愿驻足多留,旺角行人专用区美其名是“平民夜总会”,实际上却牺牲了不少人的权益。此外,一些不欲“同流合污”地“斗大声”的街头艺人只能放弃旺角行人专用区这个人流极高的理想演出地点,变相不利街头表演文化发展。
政府推广街头表演 成效不彰
虽然政府一直声称欢迎街头艺术表演、要让艺术融入社区,但推行的计划却令人不甚满意。2010年,民政事务局推出“开放舞台”计划,将香港文化中心、沙田大会堂和葵青剧院外的露天广场列作公众表演场地,可供个人和团体申请借用。申请人须先向康文署交代其表演项目,然后在署方代表(区议员、文化中心代表或艺术文化界中人)面前试演一次,获选者可在指定日期和时间表演两小时,而表演内容须与试演时类同。观乎此计划的安排,根本只是将室内表演转移到户外举行,与讲求即兴的街头表演完全沾不上边。正因如此,“开放舞台”计划并不受街头表演者欢迎,在2010至2016年间只有49个表演者或团体登记演出,而自2012年起更只剩下沙田大会堂可供借用。
现时西九文化区也正推行街头表演计划,容许表演者在西九文化区内的指定地点进行每次两小时的限时演出。和“开放舞台”计划不同的是,西九表演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持有人不用在每次表演前均作申请。虽然有人认为此计划规定表演者只能在西九演出,有违街头表演的“随机性”,但若视之为试验计划,汲取经验后将之推广至全港,亦无不可。事实上,要将街头表演发展成香港文化,并收拾西洋菜南街的乱局,政府必须对街头表演多加规管,其中最基础的一步便是制订专门关于街头表演的法例,并发牌管理。
发牌规范 有利推广表演
若有发牌制度,政府可于申请牌照的条款中列明表演者所能使用的扩音器类型,以限制表演音量(例如现时西九文化区便规定表演者只能使用电池操作的小型便携式扬声器),也可以规定表演者之间须保持合适距离和表演时限,从而避免表演者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骚扰,以及表演者之间的恶性竞争。
需要强调的是,发牌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平衡表演者与其他市民间的权益,但不在于筛选,因此当局发牌时应尽量从宽,否则或会被质疑违反《基本法》第34条——香港居民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推行发牌制度后,执法机构不可能再以“行乞罪”驱赶街头表演者,这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尊重。
有人认为街头表演重视表演者和观众间的互动,有时观众兴之所致,也会加入表演,因此质疑发牌制会否限制了表演模式,甚至令观众容易“误堕法网”。就此,大众不必太过低估执法人员的智慧,对于哪些是表演者,哪些是随机加入的观众,其实可用常识判断。当然,政府也可以效法三藩市渔人码头(Fisherman’s Wharf)的管理办法,不禁绝“无牌表演”,但让持牌者拥有较大的表演自由度,例如表演时限、可用器材等,如此当能鼓励真正的表演者登记,同时释除前述疑虑。
要真正做到发展和推广街头表演文化,除了制订长远的发牌管理政策,政府当前更要修改一些过时、有碍街头表演的法例,例如在街上玩乐器可被判监三个月、在公园唱歌有机会入狱两星期等,便明显值得检讨。要释放公共空间的文化艺术潜能,还须政策配合;高喊“勿将公共空间划归中央管理”、期望街头艺人自律地表演,最终必然失望,西洋菜南街便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