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一宗也嫌多
丈夫患精神病为一不幸,报案后被击毙为大不幸,遗孀自责“害死老公”为三不幸。若市民因而不敢报警求助,将为全社会之不幸。
9月15日,北角一名38岁男子疑精神病发作,在住所伤及太太及母亲,其妻遂报警求助,并与家姑留在房间。三名警员奉召到场,最终向事主胸部开枪,送院后证实不治。
根据警方说法,警员多次要求事主冷静及放下菜刀,惟警告无效,事主反而冲向警员,最近距离只得1.5米。警方形容情况危急,开枪是别无选择,警务处处长萧泽颐称当时为“电光火石”,又表示使用枪械守则非常严谨,警员亦定期接受训练。
开枪电光火石 夺命一刹永恒
不过死者父亲在电台节目上表示,家人报警只为送儿子到医院,不理解为何警方开枪。遗孀联同死者胞兄近日到警察总部外抗议,自言当时透过电话曾要求在场警员不要开枪,又透露在场警员手持盾牌,认为警方过度执法,并已向投诉警察课投诉。
当时的开枪决定是否恰当,有待港岛总区重案组全面调查。情况或许“电光火石”,丧命却是一刹永恒。这是为什么警队必须接受专业而严格的训练,对每一次鸣枪都非常重视,事必提交报告。即使是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警方亦设有指引及不时检讨,并培训前线人员应付有关工作,专业地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失常袭警偶现 制伏不只一途
事实上,过去涉及精神失常人士的袭击案虽然不多,但不是没有,过程中警方并非事必开枪。例如2003年5月青衣邨一名男子疑似失常,先后以菜刀攻击到场警员,在其不堪警员盾牌而断开两截后又改用长利刀,最终被多名警员以胡椒喷雾制伏。2013年12月西环高街一名32岁男子疑精神失常,以菜刀袭警及挟持救护员,以及2014年11月土瓜湾失常男子斩伤妻儿,两次到场的警员都在拔枪警告喝止后,顺利不鸣一枪而制伏事主。
过程中即使开枪,亦不一定酿成命案。2007年8月香港仔华富邨一名男子疑失常,在走廊手持菜刀和匕首,警员喝止无效后向地下连轰三枪,数名警员最终合力制伏事主;2008年10月青衣长宏邨外一名有异样男子手持生果刀走向人群,警员警告无效后鸣枪两响,其中一枪击中事主臀部;2011年9月乐富邨一名疑患躁狂症的青年寻死不果,手持菜刀追斩到场警员,两名没有盾牌的警员共开六枪,当事人左臂、左腰等位置共中四枪后被捕及送院治疗。
不标签精神病 应对手法两“专”
上述案件形势各异,部分警员甚至被斩伤。失常人士不一定可以顺利喝止,反而可能情绪受刺激。《警察通例》规定警员只可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枪械,包括避免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追捕严重暴力罪行嫌犯、平息骚动或暴乱。但生命安全是否受威胁,肯定也受警员防护配备、应对手法等因素影响,例如面对持刀施袭案的警员有时穿上“铁甲威龙”装备及手持盾牌。若然伸缩警棍无法在近距离制伏持刀者,又可否引入更有效的装备而不至于要鸣枪?
北角命案发生后,警务处处长萧泽颐表示不应该标签精神病患者,并说无论事主有没有精神病,警员均会跟从指引行动。但反歧视不代表不用专门和专业处理,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人士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在理论上反而可能不公平。在实际层面,持刀者是精神失常抑或抢劫悍匪,应对方法料也不尽相同,即使两者都构成安全威胁。
死者已矣,唯愿家属节哀。事主胞兄欣悉警方在完成调查后会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报告,及建议死因裁判法庭尽快召开死因研讯。死因庭可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索取医学或技术报告等,以裁定事主是否死于不幸(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合法被杀(因警务人员使用枪械自卫或防止他人受伤害而导致死亡)、非法被杀(死者死于谋杀或误杀)、存疑裁决等。对于死于不幸的案件,死因庭或会建议实施改善措施,以避免再有意外死亡。毕竟不幸的案件一宗也嫌多,更何况本港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支援和处理,距离理想水平仍然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