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官媒批“参与构陷” 汇丰必须回答一系列问题

撰文: 吴子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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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7月23日),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披露一系列与孟晚舟引渡案相关的材料。人们随即意识到,原来此案在现阶段除了“加拿大执法机构是否在逮捕过程中侵犯孟晚舟权益”和“白宫是否政治干预引渡案”以外,还有第三条主线,也即辩方认为控方“孟晚舟金融欺诈汇丰”的控诉不实。

翌日,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官方媒体相继发表题为“孟晚舟案证据公开!汇丰银行构陷,美国一手炮制”的文章,批汇丰银行参与设局构陷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

承接上文:孟晚舟案的第三条线:邮件、PPT披露 汇丰是何角色?

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对此,汇丰发文回应称“没有参与美国司法部关于对华为展开调查的决定,也没有鼓动美国司法部这样做”,“没有介入美国司法部关于逮捕华为首席财务官或起诉华为的决定”,“汇丰对华为没有任何恶意,也没有构陷华为”,“向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材料是应其官方正式要求而提供”,又指出在回应美国司法部信息时,该行仅是提供事实性信息,并无编造证据或隐瞒事实,亦不会歪曲事实或为了该行利益而伤害客户。

可是,汇丰这份回复依旧显得模棱两可。没有参与展开调查的“决定”和没有介入逮捕孟晚舟或起诉华为的“决定”,这是何意?汇丰是否在默认自己参与了这些调查和起诉的过程?汇丰在“仅是提供事实性信息”之余,是否认可美方对孟晚舟“欺诈汇丰”的指控?更重要的是,汇丰为何要“应美国官方正式要求而提供”客户资料?一个在香港注册、总部在英国的银行,为何要向美国政府提交隐私资料?

《人民日报》的指控是很严重的,“构陷”一说能否成立,有待卑诗省最高法院进一步披露相关证据及材料,也有待探明汇丰这个“非当事方”在此案中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就01现掌握的材料而言,汇丰至少必须对一系列问题予以诚恳答复。

汇丰是否认为自身被“欺诈”?

孟晚舟一案与汇丰相关之处有二。

其一,汇丰曾向华为索要一份PowerPoint文件,并在数年后将之转递美国司法部;
其二,美国司法部以该份PowerPoint为证据,称华为及孟晚舟在该份PowerPoint中所陈述的情况与现实不符,致使汇丰成为金融欺诈的受害者,且面临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的风险。

7月23日,卑诗省最高法院披露孟案重要文件,包括当年汇丰向孟晚舟索要的PowerPoint文件英文版。以下为PowerPoint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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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伊朗制裁方面,因为加拿大在这方面仅仅是“价值观”与美国接近,并没有对伊朗实施制裁,所以就孟案而言,关键点便在于金融欺诈。

就法理而言,商业欺诈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给经营者或消费者带来损失。也即有四个关键要素:欺诈行为、主观故意、给利益方带来实际损失或是风险、欺诈行为和损失或风险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上一篇文章中,01就现掌握的材料做出评估,认为美国“孟晚舟欺诈汇丰”的指控,恐怕有颇多逻辑不清之处,尚待控方解释。

2013年,汇丰银行在指名约见华为决策层人员,并和孟晚舟会晤后,曾反复索要英文版PPT,该PPT文件成为美国指控孟晚舟的关键证据。(Reuters)

首先,“欺诈行为”和“主观故意”恐怕很难成立。控方关键证据是孟晚舟在2013年8月22日于香港向汇丰亚太区全球银行业务负责人Alan Thomas展示的PowerPoint文件,这份名为《信任、合规、合作》的文件详尽介绍了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情况,包括与Skycom之相关伙伴关系,介绍了联合国、欧盟及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以及华为本身未违反制裁的情况。另外,据法院披露的辩方证据,Skycom、汇丰和华为之间在2009年至2012年间有大量三方往来邮件,说明汇丰知晓华为与Skycom的关系,知道其相关伊朗业务。

再者,汇丰是否遭受实际损失或风险?控方称,由于华为“隐瞒”了与Skycom的关系,导致汇丰为华为提供了9亿美元的贷款额度,经济利益遭遇风险,另外汇丰为Skycom办理了逾一亿美元的结算,可能违反美国制裁。

不过实际上,该“9亿美元贷款额度”乃由多个银行为华为共同提供的、共16亿美元授信贷款额度的一部分,汇丰在其中的贷款额度只有8,000万美元;且华为从未使用过该信用额度,并在2017年6月将之取消,期间反而曾为汇丰支付相关管理服务费及中间人协调费。汇丰未曾因此受到损失。

相关法院证词及材料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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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汇丰为Skycom提供的金融结算服务,汇丰也并没有因此受到美国制裁。根本原因或许在于Skycom相关服务并未违反制裁规定。汇丰至多有面临美国制裁法律的民事和刑事“风险”。

这也就牵涉到最后一个因素,“欺诈行为和损失或风险间存在因果关系”。2009到2012年间,华为与伊朗相关业务的金融结算一直由汇丰银行处理,这一方面说明汇丰不可能不知晓华为的伊朗业务,更在于结算路径乃由汇丰选择,汇丰完全可以控制这些结算过程中有无美国人员的参与,亦可以选择其他结算路径规避风险,乃至一旦汇丰认为结算违反制裁法律,可以立即冻结或者拒绝付款。即便美元结算业务给汇丰造成“风险”,其责任也在作为代理金融机构的汇丰自身。

更何况,汇丰不可能仅依赖华为该份PowerPoint和孟晚舟的说明来做风险评估。汇丰向来以其强大的“风险管理部及合规部”自豪,其中甚至包括很多曾在美国政府任职的前高官,譬如直接经手伊朗和朝鲜制裁生意的Stuart Levey(美国财政部恐怖主义与金融情报办公室前副部长)以及熟悉美国制裁规章的Robert Werner(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前主任、美国制裁委员会前主席)。汇丰有充足的团队资源和配套公司架构来评判业务风险。

再进一步讲,汇丰彼时已经在2012年与美国司法部签署《延期起诉协议》,同意“在任何调查中配合美国司法部”,并接受美方监管人员派驻在银行内。在这种情况下,汇丰于2013年中环IFC扒房的那次会晤后做出了“不构成风险”的内部判断,而后的三年时间里皆未提出异议。美国方面直到2016年之前,也没有公开提出异议。

当下,控方以“孟晚舟欺诈汇丰”的名义起诉孟晚舟,指控成立与否将决定案件的走向。而在这过程中,汇丰虽然确实既非控方又非辩方,却扮演着极为核心的角色。

或许,当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金融欺诈能否成立”据理凭证力争的时候,人们也要问的一个问题是:“汇丰究竟是认为自己被欺诈,遂配合美国调查”,抑或是“并不认为自己被欺诈,却上交了该份PowerPoint予美国”?

“欺诈”之外 汇丰的其他疑点

华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曝光并发酵之后,内地官媒对汇丰进行了一系列“出卖华为”、“政治构陷”的批评与指谪,香港社会也逐步对“汇丰在孟案中扮演怎样角色”产生兴趣。而汇丰银行的是份回应声明,也反而让人进一步加深疑问。

Skycom为一间在香港注册公司、被指试图向伊朗出售遭禁售的美国电脑设备。华为于2009年出售所有持股,然而依旧被指存在非正式关系。(Reuters)

01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从孟晚舟案情发展的维度,对汇丰在当中的角色抛出一系列疑问。这里要继续询问汇丰的是另一件事:汇丰在孟晚舟案扮演的角色,究竟与汇丰2012年和美国司法部签订的《延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相关与否?《人民日报》等官媒所指谪的“参与构陷”,究竟是否属实?

我们客观看到的情况是,从汇丰2012年因重大洗钱案与美国司法部签订DPA,同意配合司法部进行调查,到汇丰2016年配合美国司法部调查孟晚舟及华为,这两件事的时间线有太多“巧合”。

是份DPA最初签署时的有效时期为2012年至2017年,而以上交PowerPoint为代表,汇丰配合美国调查华为及孟晚舟发生在2016年,也即DPA即将届满之时。这是否是巧合?2017年底DPA届满之后,美国在司法部合规监管员认为“汇丰的合规仍有很大缺陷”的情况下,罕见地未续签DPA。相较之下,美国司法部与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等机构的DPA则一再被续签。更诡谲的是,美国海撤销了对汇丰的所有刑事指控。

法院披露材料显示,辩方证人John Bellinger(小布什总统美国国务院、国安委法律顾问)指出,针对汇丰此前参与的一系列巨额非法交易,美国未对其任何员工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资料图片)

抱着这些疑问,再去看汇丰如今对此的回应,只会引起更大的疑虑。

“汇丰没有参与美国司法部关于对华为展开调查的决定”,意即承认参与调查过程?参与度是多少?何时开始参与相关调查?2013年的IFC扒房会晤若是“汇丰向华为进行了例行的询问”,那么一场例行询问为何有以上如此多的不寻常元素?“汇丰更没有介入美国司法部关于逮捕华为首席财务官或起诉华为的决定”,那么汇丰是否有主动为美国司法部搜集证据?这与它自身摆脱DPA的管制是否有关?“美方对华为的详细审查在汇丰集团2016年末被卷入之前早已存在”,那么2016年汇丰“被卷入”之后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汇丰有无触犯香港法律?

孟晚舟一案不仅牵涉华为和美国司法部,中美、中加、美加关系,也因Skycom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等因素而牵涉香港。而今看来,汇丰的角色也成为香港关注该案的一大原因。

此次《人民日报》等官媒的措辞,无疑是对汇丰作为一家金融机构的严重指控,若属实,这些指控挑战的也是香港金融体系的诚信原则。因此,在孟晚舟案情本身之外,我们同样密切关注,汇丰作为一间香港注册的银行,是否在“卷入”该案的过程中,违反了香港的法律?

因此,除了“汇丰是否认为自己被华为和孟晚舟误导?”以外,我们也想知道“汇丰是否认为Skycom违背美国对伊朗制裁”?“汇丰是否接受华为所谓其伊朗业务皆为合法”?“汇丰作为在香港注册的银行,在将华为和Skycom的资料提供给美国司法部时,是否触犯了香港相关法律”?如果汇丰判定华为没有触犯法律,那么就是受到美国的要求予以配合,港府是否应该为此调查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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