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韵僖|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的思考

撰文: 彭韵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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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韵僖专栏

前新西兰最高法院常任法官杨伟廉爵士(Sir William Young)获港府委任为香港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现年73岁,声誉卓著、地位崇高的杨爵士,于1997年至2024年期间,曾任新西兰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上诉庭庭长、以至新西兰最高法院(即最终上诉法院)常任法官及署任法官,之后曾于塞舌尔、萨摩亚及斐济的终审法院担任法官,他热衷于司法培训及教育工作,曾以主要作者身分编撰新西兰司法机关辖下司法学院出版的《法官手册:有陪审团参与的刑事审讯》(Criminal Jury Trials Bench Book)一书,司法经验极度丰富,法律界对他的加入均感到非常高兴,相信能为香港法院带来宝贵贡献。

现时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包括两名英籍法官贺辅明勋爵(Lord Hoffmann)、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以及三名澳籍法官甘慕贤(Mr Justice Gummow)、祈显义(Mr Justice Keane)及欧颂律(Mr Justice Allsop),当中部分法官年事已高,其中贺辅明法官已年届91岁、甘慕贤法官亦已届83岁,杨伟廉爵士的到任令海外非常任法官人数由五人增至六人,教人鼓舞。香港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动向,近年引起不少关注,很多朋友希望了解一下这个非常特色的制度,那要由香港回归说起。

九七回归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体现回归后“一国两制”下香港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当年的首席按察司罗弼时爵士(Sir Denys Roberts)倡议设立终审法院,取代上诉案件交付英国枢密院的安排,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并辅以由海外法官组成的非常任法官组成,以确保公众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此倡议最后在《基本法》规定下得以实践,香港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罗弼时爵士亦成为了首批非常任海外法官之一,任职至2003年退休。

海外非常任法官在回归后对香港的法学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带来了不同专业法律领域的国际司法经验,扩展了香港法院的视野,同时竭诚无畏地以香港法律原则审判案件,履行在香港的宪政及法制中的重要角色,协助香港终审法院确立国际认可的坚实地位,同时有助维系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长期连结;而他们接受委任,亦显示他们对香港司法制度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信心。

根据《基本法》第82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英文为"...which may as required invite judges from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o sit o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条文清楚规定是“可”(may)根据需要邀请海外法官、而并非“必须”(shall)邀请,聘用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做法,是令公众在香港回归后继续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维持香港普通法的传统,体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司法制度的开放性以及包容性。

事实上,聘用海外法官在当地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在主要经济体罕见,其中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等前英国殖民地,在独立后曾继续以英国枢密院作案件的最终裁决机关,但随著当地法律体系成熟后,已成立自己的终审法院作取代,其终审法院的法官均为当地法律人才。

香港回归祖国27年,“一国两制”构想在《基本法》保障下全方位实践,香港作为国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完善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法院裁决案例亦经常被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引用,当中角色独特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功不可没、贡献良多,若因某些不同原因导致海外非常任法官数目减少,亦不用担心,因为香港近数十年来,在各方的努力下,成功培育出不少专业的法律与司法人才。

目前香港有超过1,700名执业大律师、以及逾13,300名律师,法律及司法专业人才库充足,能胜任最高级别的司法职位。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于今年1月20日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演说指出:“法官来去有时,制度却建基在法律原则、判案先例以及持续有效运作的稳健架构。个别法官的去留尽管具重要性,终究不会削弱制度的基础和健全性。香港法官训练有素,经验丰富,有能力维护法律,这些都不断得到印证。”香港只要上下齐心坚定推行“一国两制”,定能在法治的基础上,行稳致远。

作者彭韵僖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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