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玉欢|香港拾荒者是否拥有城市空间权利?

撰文: 江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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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欢专栏

在香港高度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中,拾荒者群体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经济发展与社会正义的结构性矛盾。目前,政府完成修订《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容许执法人员在向物主发出“移走障碍物通知书”30分钟后移除其阻街物品(之前该时间规定为4小时),且最高罚款上升至1万元。有拾荒者向本人反应,条例生效后,若在外出用膳或短暂离开,其回收物品或工具可能被充公,影响生计。亦有团体建议政府在各区划分专属空间,让拾荒者能够短暂地及安心安置回收物品,以及探讨将“绿在区区”与拾荒者合作,建立更完善的社区回收网络。

双重困境:政策悖反与空间排斥

现行政策体系在拾荒者议题上呈现明显逻辑悖反:环境局将减废目标设定为2035年人均弃置量下降45%,却忽视拾荒者每年贡献的5.8万吨废纸回收量;劳工处推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但拾荒者因工作造成的肌肉骨骼伤病始终未被纳入职业伤害范畴;社会福利署虽设有综援制度,却有11-14%符合申领资格的长者因尊严顾虑或手续繁琐拒绝申请,而这部分长者恰是现有拾荒者群体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在近年热议的垃圾收费政策中达到顶点——全港日回收量约16万公斤的拾荒者,反需为少量生活垃圾购买指定袋,形成“环保贡献者被迫承担污染者成本”的荒诞局面,暴露了政策设计对底层生态的认知盲区。

更深层的制度矛盾在于,当今社会的拾荒者究竟是否拥有城市空间权利,以及拥有多少城市空间权利。事实上,拾荒者城市空间权利往往通过非正式途径实现,由于拾荒者群体仍多被刻板化为偷窃、不道德、肮脏、病菌的化身,这种符号化已经被社会广大成员所内化,并形成了社会刻板印象。拾荒者对于城市空间的体验,以及其对城市空间的反向作用常被忽视,较少直接通过政策进行回应,例如广州的拾荒者通过地缘关系、业缘合作形成聚集区,建立“工作地盘”,这些空间虽未被城市规划正式纳入,却在实践中成为其生存的基础。北京的拾荒者则依赖城乡结合部的非正规回收站,但随著城市扩张,这些空间被不断挤压至更边缘的区域。

这种权利具有临时性和脆弱性,易受政策变动或城市开发影响。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香港人均应享两平方米休憩用地,却未为拾荒作业预留任何合法区域。类似的,特区政府食环署不时以“整洁”名义充公手推车,迫使拾荒者将工具藏匿于高风险区域(如车路旁),加剧其空间使用的边缘化。这种治理逻辑实质是将城市规划失序的成本转嫁给弱势群体,政策设计和实施显然缺乏包容性思维。

超越管制 注入关怀

破解困局需构建制度性包容框架。巴西《国家固体废物法》将拾荒者列为环境合作伙伴,赋予其优先参与市政回收合约的权利。事实上,科学的废物管理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市政服务,而且是气候治理的关键——当政府试图实现低碳环保社会,便不应只讲“低碳”:巴西通过重视垃圾收集者的作用,不仅将这一群体作为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优先事项,而且作为增加回收和促进当地发展的社会技术的驱动力。上述政策所展示的环境正义原则为当地边缘化群体提供尊严并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减少废物部门的甲烷排放并促进循环经济,进而改善环境。另外,仍需厘清的是,尽管巴西政府制定了固体废物法,也对拾荒者的潜在作用进行了研究,但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来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拾荒工作。该政策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同时,亦通过对政策尺度的把握强调了对社会的主流引导作用。

拾荒者群体的身份尴尬之处除了城市生存空间权益难以保障之外,作为“隐形的劳工”,其基本社会保障亦是一直被忽视。新加坡设立“非正规就业者福利基金”的做法具有参考价值:将拾荒者纳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覆盖范围,按回收量计提养老储蓄;同时设立专项职业伤害保险,覆盖常见肌肉骨骼疾病治疗。此机制既能缓解长者贫困,又可消解“拾荒阻碍退休保障”的制度困境。

城市治理现代化不应止于技术精进,更需注入伦理温度,本质上是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的范式转换。我们现在常常讲“智慧城市”,评估一座城市是否“智慧”的指标,不应只讲效率、不讲关怀,只讲高科技投入率不讲对沉默基层群体的关照。建立“社会包容指数”,保障边缘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譬如保障拾荒者权益的政策实现程度,都可纳入政务KPI考核体系。对于香港的可持续发展叙事,在于构建让每个城市细胞都能尊严呼吸的制度生态。毕竟,任何KPI都应转化为社会所需,而不应仅停留于政府办公室的纸面上。

作者江玉欢是立法会议员(选举委员会)、执业律师。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