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非法繁殖猖獗:假领养真繁殖,动物成生育机器用完即弃
来稿作者:赖嘉敏
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任何人士出售或要约出售动物或禽鸟,除了自己的宠物或宠物后代的人士外,都必须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无适当牌照或许可证而售卖动物可被罚款100,000港元,而违反牌照或许可证附加条件可被罚款50,000港元。此法例规定意味著,如果动物的后裔属于原饲主则不受繁殖条例监管,这一灰色地带被许多人利用来进行非法繁殖。爱护动物协会(下简称“爱协”)曾多次扫荡这些无牌繁殖场,但因难以证明繁殖者曾售卖狗只图利,所以法庭未能判处具阻吓性的罚款。
2025年1月5日,有市民在粉岭目击一名男子非法兜售幼犬,该男子声称幼犬是其饲养的母犬所生,并索价1,500港元出售。市民报警后,该男子一度否认其贩售行为。尽管热心市民提供了录音证据,但由于缺少即时的“人赃并获”证据,警方在搜查后并未找到他进行非法售卖的实际情况而未能作出检控,并转交渔农署跟进。上述例子显示,即使有证据,如录音与目击者的证词,执法机关在缺乏现场证据(如未能确认该男子当下的贩售行为)时,执行法律的困难性显而易见。这反映出法律在应对实际情况时的不足之处,并强调了必须加强监管及修订现行法律以打击这类行为的必要性,保护动物免受非法繁殖和贩售的伤害。
繁殖引申的问题不仅仅限于频繁的繁殖行为,还包括胡乱配种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无序的繁殖和不负责任的繁殖者通常会导致动物之间随意交配,生产下来的后代健康状况可能会不佳。这些因基因不纯或缺乏科学繁殖知识而生产的动物,往往面对各种健康问题,如先天性疾病、免疫系统弱以及生长发育不良等。随著时间的推移,这些不健康的动物被认为无法适应日常生活或难以照顾,最终可能被遗弃或送往收容所。
基于人道主义和伦理责任,香港繁殖工厂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繁殖场为了追求利润,漠视动物的基本需求。母犬在恶劣的环境中被迫不断怀孕,缺乏必要的医疗护理,其健康状况不断恶化。小狗在被出售之前,就已受到病毒和其他疾病的威胁。2020年8月19日,“毛孩守护者”从锦田一个繁殖场救走10只雌性贵妇狗,身上均没有植入芯片,狗只各有严重健康问题,因长期怀孕缺乏适当照顾,导致生殖器肿大、乳房松弛;从外观看来,狗只的毛发没有经过打理,遮盖视线、指甲过长而弯曲导致无法步行。加上长年累月生活在布满排泄物的笼中,身上沾满干透的粪便,散发恶臭。经身体检查后,发现大多数狗只有皮肤病、烂牙、口腔溃疡、牙周病,需要拔牙;此外,因狗只没有得到爱惜,以致患上情绪病。繁殖场动物被当作繁殖工具,直到没有利用价值后,就会被人丢出街,情况令人气愤。
另外,目前本港的动物繁殖条例仅针对狗只进行监管,而对于猫、兔及其他爬虫类动物却仍然缺乏相应的规范,令名种猫的遗弃事件屡见不鲜。2024年10月2日,西贡街头有35只猫被遗弃,当中不乏名种猫,有猫只健康更出现问题,包括患有猫癣及猫感冒。有专家分析怀疑是私人繁殖场所为,又指无牌繁殖场涉虐畜,曾有猫只惨死笼中。案件暂列为“遗弃动物”事件,涉事猫只则由相关机构跟进处理,暂未有人被捕。
与此相比,其他国家如德国和英国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规定了繁殖者需要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管,对繁殖的次数和健康检查都有具体要求。
根据德国的法律,繁殖动物或使用生物技术改造牠们受到严格规范,以防止不当繁殖行为给动物造成痛苦和伤害。具体来说,法律禁止那些会导致动物缺失重要身体部位或器官的繁殖行为,并且针对可能导致遗传行为障碍或与同类接触时造成痛苦的情况设定了明确的规则。若繁殖者的知识不足,预期其后代会显示上述问题,政府机关有权下令进行绝育,以防止不合格繁殖行为的继续。这反映出法律对于科学研究与动物福利之间的平衡考量。最重要的是,联邦部门拥有权力在获得联邦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制定更详细的规范以及对某些物种、品种和血统的繁殖进行禁令或限制,以保护动物的权益。因此,德国的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对动物福利的重视,并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以防止由于不负责任的繁殖行为而导致的问题,这为其他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而在英国,根据《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和《2018 年动物福利(涉及动物的活动许可)(英格兰)条例》(The Animal Welfare (Licensing of Activities Involving Animals) (England) Regulations 2018)要求,所有动物繁殖者必须获得繁殖许可证,并需符合一系列动物福利标准,包括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营养和医疗护理。持牌人必须确保每只小狗在出售前已经植入微芯片并登记在持牌人名下。若根据狗的基因型、表型或健康状态合理预期繁殖会对其健康或福利,或对其后代的健康或福利造成不利影响,则不得用于繁殖。有一点更显示出法律的周全是,法例中亦列明,除非持牌人将狗作为宠物饲养,否则持牌人必须为任何不再需要进行繁殖的狗安排适当的重新安置。这些做法不仅有助于确保繁殖过程中的动物健康,还能避免因盲目繁殖而导致的后代问题,彰显了英国对动物福利的重视。
采取类似的制度和标准,香港亦能有效控制非法繁殖活动,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并有助于降低不负责任的繁殖行为及遗弃现象的发生。
另外在现行法例下,如果属非牟利性质的动物领养可申请豁免申请动物售卖商牌照,不受繁殖条例监管。不过,不法分子利用领养来钻法律漏洞,并借此收费用作为代价,形成“假领养真繁殖”的情况。目前,本港有许多网站自称提供“领养”猫狗,甚至宣称可以领养仅仅两三个月大的纯种幼猫狗。然而,这些动物究竟是出自真正的弃养情况,还是来自不法繁殖场,大家难以判断。由于现时未有与领养相关的具体法例保护动物和公众利益,政府有必要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真正的动物收容所和领养机构,加强对领养过程的监管,杜绝上述“假领养真繁殖”的情况。
作者赖嘉敏是香港注册执业律师、大湾区律师、动物权益及福祉协会创办人及主席。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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