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亚洲同志平权的发展:平等与尊严的双轨推进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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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林咏茵

亚洲各地在同志平权方面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正面发展。同志平权的进步不仅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多元化价值的拥抱。尽管亚洲各地的同志平权法律进程受到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影响,但其核心均聚焦于维护平等原则与个人尊严,以及消除不合理的歧视。

台湾泰国同婚合法 日本韩国强调平等

2017年,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指出,《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的规定违反宪法平等权与婚姻自由的保障,要求立法机关于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制改革。这一司法判决直接促成了台湾在2019年成为亚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2023年5月,台湾立法院通过同婚专法修正案,让同婚伴侣也能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此外,《人工生殖法》的修法议题也成为近期讨论的焦点,其中包括是否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单身女性与女同志,以及是否开放代理孕母制度。

2007年,尼泊尔最高法院命令政府终止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并采取措施保障其平等权利。2008年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应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由于尼泊尔政府多次换届,相关裁决始终未能得到落实。2023年6月,尼泊尔最高法院再次发布命令,要求政府在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之前设立临时登记制度,以确保性少数能获得平等的权利。

相较而言,泰国的婚姻平权进程主要由政府推动,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免受歧视。早于2018年泰国内阁便批准“同性生活伴侣注册法”,然而该法条经历国会选举轮替下未能通过。直至2023年新国会上台后才成功通过婚姻平权的法案,将婚姻制度中的性别措辞改为中性字眼,让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领养子女、医疗福利、税务优惠等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虽然日本目前的法律并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但近七成的地方政府已实施同性伴侣制度,等同是官方承认同性的配偶关系。日本一系列涉及婚姻平权的司法判决,同样以“平等原则”和“个人尊严”为核心法律依据。札幌地方法院认为,不承认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违反宪法第14条的平等原则,因为性取向是一种不可改变的个人特征,基于此所作出的差别待遇缺乏合理依据。东京高等法院不仅基于平等权和婚姻自由而认定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法律违宪,还进一步以人格尊严为依据,强调婚姻制度应保障每个人选择伴侣与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敦促国会站在性别平等和个人尊严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同性伴侣制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法律权益,且日本法院无权推翻现行婚姻法,裁决的影响力仍然有限,而国会对婚姻平权改革的保守态度进一步阻碍了法制化的进程。

部分亚洲地区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同时强调于海外合法登记结婚的同性配偶在政策和权利上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2023年,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对于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的承认建立于对平等原则的适用,指出“以性别倾向为由否定本质上相同的事实婚姻的配偶具有被扶养人资格”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平等原则。2024年7月,韩国最高法院更认定若仅以同性为由排除原告的健保眷属的资格与福利,既是歧视行为,也严重侵犯尊严和价值、幸福追求权、隐私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香港仍须完善法律与政策体系

2018年,香港终审法院在QT案中认定认为入境处拒绝向同性婚姻配偶发出受养人签证申请是基于性取向对同性伴侣进行差别待遇,涉及保障人类尊严的核心价值,构成不合理的歧视。随后于2019年,终审法院在梁镇罡案中裁定政府拒绝为同性配偶提供与异性配偶相同的福利和税务待遇违反平等原则。2024年11月,香港终审法院于同性伴侣的公屋居住权、居屋居住及拥有权,以及遗产继承权的案件中进一步扩展了同性配偶的权利保障,标志著平等原则在香港同志平权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韩国和香港法院的裁定不仅为同性伴侣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也进一步巩固了两地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然而,两地的现行法律框架未完全承认同性婚姻,政策制定在部分领域依然仍以异性婚姻作为基础,存在排他性与结构性歧视,未能全面涵盖性倾向多元化的需求。未来,两地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与政策体系,确保每一位市民无论性别或性倾向,都能在法律和制度保障下获得平等的对待。

民间角色不可或缺 改革步伐取决政府

在推动同志平权的过程中,民间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同样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许多亚洲地区的平权进展,除了依赖司法与立法机构的推动外,更离不开基层运动的持续倡议。例如,台湾的婚姻平权进程中,民间团体如“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和“彩虹平权大平台”长期透过游行、请愿、教育推广等行动,将同志平权的议题带入公共讨论,并促使社会逐渐接受多元性别观念。在泰国,LGBTQ+团体也持续推动平权,透过社交媒体和线下活动凝聚支持者,要求政府推进相关立法。这些民间力量的努力,不仅在政策层面产生了影响,也成为改变社会态度的关键推手,让同志平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项全社会的文化与价值变革。然而,亚洲地区在推进同志平权的过程中普遍面临传统文化与保守价值观的挑战。以台湾为例,其能够率先在亚洲实现同婚合法化,得益于较为开放的社会氛围以及民间运动的积极推动。

然而,即便如此,台湾的同婚法案在草案制定阶段也曾遭遇激烈的社会对抗,最终选择以“专法”的方式,而非直接修改既有《民法》。传统婚姻制度以“男女结合”为基础,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许多亚洲国家面临障碍。例如,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婚姻制度应尊重国家传统与国民感情,接著作出民主的决定,这种态度反映出民意接受度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大影响。

此外,即便上述地区的司法机构倾向推动同志平权,但实际如何建构和落实制度保障的责任仍主要落在政府和立法机关身上。以香港为例,终审法院在岑子杰案中虽认定政府有积极义务制定替代框架以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但未明确同性伴侣权利的范围与内容。因此,改革的方向与步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政府的执行意向与力度。

综上,上述亚洲地区的同志平权进程很多都通过司法裁决而得到了显著的进程,展示了司法机构如何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逐步推动制度性变革的能力。特别是在政策制定相对滞后、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的情境下,法庭通过裁决在保障基本权利和解决社会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同志平权的关键力量。随著民意接受度的逐步提高,亚洲地区在未来数年内可能迎来更多同志平权的突破。然而,同志平权仍面临文化保守主义和政治现实的多重阻力,导致平权进程可能因政治博弈而被延宕。此外,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等地因为宗教文化、保守主义和政治因素等对LGBTQ+群体的压制仍然十分严重,甚至处以严苛或极端刑罚,显示出不同地区在平权进程上的巨大落差。

作者林咏茵是香港教育大学讲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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