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的要求是对治港者的
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曾经指出,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从这个角度看,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周一(22日)表示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是不应该令人意外的。
1984年6月,亦即是中英谈判接近尾声之时,邓小平接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知名人士。其时他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及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邓小平的三个标准
夏宝龙周一指出,邓小平“这一论述是重点针对香港回归前的情况而说的,所界定的标准很宽泛”。他随之具体列出一些爱国者的标准,例如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活动,不利用各种手段歇斯底里地攻击中央政府、不公开宣扬“港独”主张、不在国际上“唱衰”国家和香港、不乞求外国对华对港制裁施压的人、不触犯香港国安法。
毋庸讳言,夏宝龙的说法较邓小平当年更具体。而且邓小平说的是“爱国者为主体”,而夏宝龙如今只谓“爱国者治港”,因而有些人认为是收紧了要求。但也不能忽略的是,1984年10月邓小平在北京接见香港国庆访京团,提及1997年后管理香港的人“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可以说也相当于是“爱国者治港”。
再者,邓小平1984年10月亦指出治港的爱国者“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那么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攻击中央政府、要求外国制裁,是否损害祖国利益?公开宣扬“港独”,又是否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答案不言而喻。由此可见,爱国者治港的要求是一直都存在的。只是以往比较属于原则层面,而如今预料即将会下月召开的全国人民大会中将之制度化、法律化。
但即使如此,有一点是必须清晰的,就是爱国的要求是对治港者的。正如2004年时任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回复立法会议员司徒华提问时亦强调,爱国者作为必要条件,乃是针对治港者而言的,亦即是有份参与管理香港公共事务的人士,而不是一般香港市民。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在回应夏宝龙说法时,表示“不爱国”也不等于犯罪,“不爱国不等如叛国”,可谓说得正确。
当然,大家对爱国的实质意涵或有不同理解,但相信大部分的香港市民都是爱国的。有些人或许认同中国人的国族身份,拥抱中华文化及传统,但对中国政府充满不满,这根本不构成问题。夏宝龙周一甚至指出,即使香港市民“对国家、对内地存在各种成见和偏见”,中央政府也是“理解和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