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争论“三权分立” 不如落实“行政主导”
香港政治体制是否“三权分立”,回答“是”或“否”的人都很理直气壮。然而争论的结果,似乎也在预料之中——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任由疑惑和不信任在香港蔓延。
香港政府、中联办及港澳办早前指出,香港政治体制可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故而,“香港没有三权分立”。
泛民和部份法律界人士则多番反驳,指香港政治体制从来都是三权分立。例如大律师公会便指出:“行政长官及教育局局长指香港特区不是在三权分立原则下运作,是没有根据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文敏则认为,林郑“可能混淆了中央地方关系与三权分立”,指香港现行“三权之间互有制衡、互有分工时,这个情况就是三权分立”。
中央多番强调行政主导
然而,其实早在回归之前,邓小平已曾表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回归后,中央领导人亦多番重申上述立场,例如2017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会张德江指出,香港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特首为核心的行政主导”。
既然解释了那么多,“三权分立”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讽刺。“三权分立”之说较“行政主导”更深入人心,最根本原因在于港府一直未能做到真正的行政主导,在政治上消极作为。其实行政主导本来是延续港英时期的模式,目的在于政治稳定和强势管治,但香港的政治现实却是政治乱局和行政弱势。久而久之,香港从政界到法律界乃至市民,不少人习惯套用现成的“三权分立”来理解香港政治体制,也写进高中通识教科书。
对于港澳办、中联办乃至港府来说,与其反复重申“香港从来不是三权分立”,倒不如切实反思,为何香港在回归多年后仍无法做到真正的行政主导?以及,如何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拨乱反正,让行政主导实至名归?如果港澳办、中联办、港府天真地以为自己的解释可平息争论,或者想当然以为《港区国安法》生效后行政主导会自动降临,那无疑是不切实际地,只会进一步消耗港府的公信力。
去年的反修例示威让人看清香港的行政有多么弱势,特首林郑月娥在危机关头只知道含泪、哽咽。《港区国安法》出台后,港府看似强势了,《人民日报》亦不吝赞美,称“香港特区政府官员的回应掷地有声、铿锵有力,香港舆论场形成了谴责美方霸权主义行径的强劲声浪”。可是,这些终究只是皮毛和表面,行政主导如果只是说几句掷地有声的话就可以达至,香港问题就未免太简单了。
行政主导长期缺位 两办港府难辞其咎
香港至今没有真正的行政主导,港府、建制派、泛民以及北京涉港机构都难辞其咎。而在所有“责任人”中,北京及涉港机构无疑又是处于中心的那一个。
“两办”或会觉得委屈,因为该赋予特区政府的权力都通过《基本法》赋予了,中央该背书的时候也在竭尽所能背书,奈何行政还是主导不了香港。此种敷衍塞责的论调忽略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一国两制”这一制度设计要想在资本主义的香港成功实践,从一开始就应该是积极的、融合的、主动的,但北京在香港回归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却抱持“井水不犯河水”的治港思维,致使“一国两制”走向消极、区隔、被动,香港问题也就积重难返。
消极“一国两制”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港府在政治上消极、在经济上“积极不干预”,进而便是香港的行政弱势。在“一国两制”下,特区政治体制作为一个地方层面的制度,本应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衔接,并且及时处理两种权力关系,包括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以及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关系。可是回归这么多年,这两对权力关系处理得并不令人满意。中央与特区虽然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但经常被看作是“越界”和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干预;行政与立法和司法虽然是平行关系,而且因为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的身份通过行使权力发挥对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但现实政治中特区政府却被立法会的混乱牵着走。当第一对关系尚且在争论,第二对关系怎会不混乱?
口水战无助消弭争端 “三权分立”靠实践
中联办首任主任姜恩柱曾说:“香港是一本深奥的书。”。诚然,在历史与现实因素的掺杂下,香港的确很深奥,但只要丢掉历史和政治包袱,香港却又一点也不深奥,因为说到底实践才是检验一切的标准。
就像最近有关“三权分立”的争论一样,中联办说应该叫“三权分置”,泛民和区隔派又揪着“三权分立”不放。香港是否司法独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监督和制衡,应该用审讯过程和实践效果来评价,而不是取决于叫什么。要终结诸如“三权分立”这样的纷争,也唯有通过实践,也就是让行政主导实至名归。如果香港真正做到了行政主导,那么政府、中联办及港澳办也可以理直气壮说,“香港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之下的三权分立”,其中既有“行政主导”之下的强势管治,又有“三权分立”之下的权力制衡,岂不两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