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押后 应“原班人马”延任一年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7月31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第2条订立《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规定立法会第七届任期的换届选举改于2021年9月5日举行,但由此产生的一年立法会“空窗期”问题却仍悬而未决。坊间现时主要流传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由立法会主席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多次紧急会议,二是由中央出手筹组临时立法会处理相关工作。7月30日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的现任立法会议员能否在未来一年为立法会效力,亦是关键问题。

筹组临立会耗时费力

回归前后,香港曾设置临时立法会。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决定成立临时立法会,并于11月通过由400名来自不同界别港人组成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委会)成员。同年12月,推委会再从134名内部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了6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任期至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之前的1998年6月30日。

临时立法会看似有先例可参,但当年筹组临时立法会的授权乃来自全国人大,如今人大常委会能否仿效为之,不无争议空间。而且现在既无当年的筹委会和推委会,何来选出临时立法会议员?就算以组成人员相近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顶替推委会位置,当局仍需要在选委会进行一轮内部提名与选举工作,不适合现下香港的特殊情况。

紧急会议有法理基础

立法会紧急会议有较充足的法理基础,《基本法》第7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立法会条例》第11条也规定:“于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后而于指明举行选出立法会议员的换届选举的日期(如多于一日,则为首日)前的期间内,主席必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于紧接紧急会议开始前的立法会任期内担任议员的人,须当作为立法会议员。”

另外,虽然有建制派消息人士指出,紧急会议只会是立法会大会,其他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等未必能如常运作,但其实只为误解。因为立法会紧急会议其实并不限于召开立法会大会。《议事规则》第15条表明紧急会议将继续适用该规则,而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间,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局已先后表示,但凡立法会主席根据《基本法》第72(5)条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立法会应可授权辖下委员会在有需要时继续运作。

直接延长任期为上策

问题是,紧急会议终究属于“紧急”性质,应召开多少次会议、处理哪些事项、运作的起迄日期等仍需解答。为了令香港的立法权如常运作,让政府有效施政,即使采取紧急会议的方案,其亦应召开长达一年,且立法会大会及各委员会须全面运作。实际上,等同将原定于今年9月30日任期结束的第六届立法会延期一年。

故此,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届立法会出于特殊情况,任期需要延长至明年9月30日。虽然《基本法》第69条规定了立法会“每届任期四年”,但这应该只是限于一般情况。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可由人大常委会补白,像《基本法》第46条也写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但根据人大常委会释法,2005年曾荫权接任后的任期仅为两年。

另一届参选资格不影响现任身份

既谓任期延长,即包括那些被取消参选资格的现任议员,任期同样延长至明年9月30日。首先,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梁继昌虽然在7月30日被取消参选资格,但他们至今仍然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原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其次,他们被取消参选的是原定于今年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关乎原定于今年10月开始的第七届立法会,与他们作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并无必然关系。加上目前选举既已押后,所有事宜已属无效,他们的现任议员身份更应无疑问,可随同第六届立法会任期延长而服务至明年9月30日。

正如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公布押后选举的记者会上表示,处理提名资格的条例,并不一定能处理现任立法会议员的事情,“不是随意地‘因为你在那里过不了关,你在这里也要’”。若有在任议员违背拥护《基本法》的宣誓承诺,政府若然目前没有足够的法律基础处理,就应该建立相关机制,而不是拿提名资格的条例错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