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悬置判断 缅甸罗兴亚案之启示
缅甸罗兴亚案为人关注,既因为罗兴亚人之处境,也由于昂山素季上月亲赴海牙国际法院应讯。案件虽未有最终裁决,17人法官小组周四(1月23日)要求缅甸采取“初步措施”,保障罗兴亚人免受“种族灭绝”,并定期向法院汇报。
西非国家冈比亚入禀国际法院,指控缅甸“种族灭绝”罗兴亚人,其中争议为远在万里之外的冈比亚是否有资格兴讼。法院在周四判词以国际法中的“普遍责任”(erga omnes)为由,指出但凡《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缔约成员,均可提出指控。因此这宗诉讼,国际法院是接了下来。
缅甸须每半年汇报情况
至于罗兴亚人的群体身份问题,虽然缅甸政府及昂山素季避用“罗兴亚人”一语,但国际法院亦多次用上“罗兴亚人”,显然亦认可了罗兴亚人构成一个群体并应获得保护。然而,未处理的争议还多,包括罗兴亚人是否遭受种族灭绝,及缅甸政府已有足够的司法制度处理等,估计要花上以年计才能有最终裁决。故此,国际法院决定颁下初步裁决,要求缅甸政府保护罗兴亚人,亦要“采取有效措施保存证据,免受破坏”。另外,缅甸政府须在四个月后向法院汇报情况及措施执行情况,此后每半年交一次报告,直至有最终裁决为止。
不难想像,缅甸政府对此裁决表示不满,外交部形容为“扭曲”了现实情况,并影响若开邦之发展。然而,这并不代表国际法院已认定缅甸触犯了种族灭绝罪行。正如英国诺定咸大学国际法教授Marko Milanovic指出,此罪的构成门槛相当高,即使成立特别法庭,也未必足以成事。故此其估计,最终裁决将有利于缅甸。但另一方面,法律争议以外,罗兴亚人的权益始终需要保护。故此国际法院这次悬置判断,同时要求缅甸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定期汇报,可谓务实。外界纵或质疑缅甸军方会否“态度照旧”,无视法院之要求,但至少国际法院确实回应若开邦了当下之需。以往国际法院时见分歧,这回17名法官立场一致,亦反映了其做法务实,平衡了不同考虑因素。
这宗缅甸案在香港吸引不少人关注,部份在于经历警民冲突后,社会或投射到罗兴亚之处境。在周四裁决前,昂山素季还在《金融时报》撰文,力陈缅甸政府成立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已足以处理若开邦争议,更叫香港人共鸣。从这角度看,国际法院之做法更值得香港参考。
独立调查前的可行措施
以独立调查委员会为例,过去大半年这一直是二元对立之问题,社会大多数人支持成立而政府坚拒。又或执法问题,不少市民认为警察滥用武力,惟特首林郑月娥“不接受警暴说法”。其实我们同样可以暂时跳出二元思维,既然没有人会否认市民的权利须受保障,在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或完成具公信力的调查报告前,特首同样可以要求警队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市民的权利,并定期汇报成效。举例而言,警务处处长邓炳强也不同意“曱甴”之说,亦认为警员应在可行情况下出示委任证等,特首可要求“一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此等方针得到落实,并每个月向特首及立法会汇报情况。
这种做法并非先入为主地对警队作出判断,并不偏频于警察或示威者其中一方,而是先针对当下之需,避免出现涉嫌违规或违法的情况。至于谁是谁非、机制问题及个别责任,得由特首责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还社会一份全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