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忧遭报复 投诉机制宜检讨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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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社协)民权教育中心周一(30日)发布“民间监察惩教制度周年报告”,指出过去一年社协共收到逾百宗涉及在囚人士及被羁留人士的求助及投诉,其中九成个案涉及惩教。协会指惩教制度相较去年依然未有改善,表示对惩教职员的投诉机制“较监警会更没用”。

在囚人士虽被判有罪,但其判刑只限监禁,不应包括不人道对待或酷刑。香港1997年前已加入各项国际人权公约,而根据《基本法》,各项公约在回归后依然适用,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太平绅士有权突击巡查惩教院所,不过其作用连太平绅士自己亦甚有疑惑。(《同囚》截图)

投诉人身份保障未足

根据惩教署资料,目前在囚人士如欲作出投诉,渠道大致有数种。他们可循惩教署作出投诉,例如向院所内的任何职员、由惩教署总部前往巡查的高级职员,或惩教署投诉调查组投诉。也可以向惩教署以外机构,例如立法会议员、申诉专员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其他政府政策局或部门,以书面或表格形式作出投诉。在囚人士亦可在太平绅士突击巡查时向太平绅士直接投诉。

调查投诉工作,由惩教署署长委任的独立组别“投诉调查组”负责,考虑是否受理案件,巡视遭受投诉的监仓,并与投诉者和被投诉者会面。得出调查结果后,再由惩教署投诉委员会审核。如投诉人不满结果,可续向惩教署投诉上诉委员会上诉,但过程中投诉人的身份公开,并且在继续囚禁于监狱。由于他们的投诉对象不时也是惩教职员本身,多种投诉渠道均须由在囚人士直接接触惩教职员,相关安排不免为在囚人士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向惩教职员当面投诉,投诉人的身份便会暴露。其次,在囚人士如欲透过投诉调查组作书面投诉,或填写表格向申诉专员投诉时,亦因他们不会具有影印设备,故此连表格亦须向职员当面索取。社协的社区组织干事蔡耀昌指出,因为他们害怕受到延长刑罚、身体威胁或遭职员公报私仇等,很多犯人在投诉后,甚至只是在取表格后已经选择放弃投诉。纵然不时有太平绅士到监狱巡视,但向巡狱太平绅士作出投诉须在监狱内公开进行,要求在囚人士在惩教职员众目睽睽下向太平绅士投诉,容易令之却步。

太平绅士有权突击巡查惩教院所,不过其作用连太平绅士自己亦甚有疑惑。立法会议员莫乃光自2014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至今每半年巡查一次监狱。他表示,巡查大部分时间是由惩教职员介绍该处设施、服务,突击巡查变成了参观,与囚犯见面机会甚少,亦从未有囚犯向他投诉。而且,太平绅士纵然收到投诉,最后始终要交回惩教署调查,要调查狱内运作并非太平绅士的权力所及。

罪犯失去个人自由,不等于失去“生而为人”的权利。(《同囚》截图)

可研究“保护期”等措施

惩教署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人保护不足,问题持续多年,港府应该介入跟进。在保护投诉人私隐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独立于惩教署之外的投诉机制。例如可向所有在囚人士主动派发表格,避免在囚人士向职员索取投诉表格时的标签效应。以及改变现时投诉表格的收集方法,让惩教人员无法得知谁人曾递交表格,令到投诉人的身份可以得到更佳保障。

在囚人士作出投诉后,个案的处理成效亦备受质疑。去年惩教署共收到340宗投诉以及查询,但当中只有81宗作出全面调查,最后仅两宗投诉属实,调查率则只达23.8%,查明投诉属实者仅占所有投诉约0.6%。在惩教署的投诉处理机制下,所有投诉均按《监狱规则》(第234A章)和《惩教署投诉处理手册》处理。不过现时《手册》并非公开,公众亦无法跟进投诉进度。惩教署不作全调面调查的决定,以及判定个案为不属实的过程,社会无从监察。

虽然惩教署回复查询时,指出投诉人投诉渠道众多,若不满结果亦可以作出上诉。但投诉人的身份私隐不受保障,无法释除在囚人士或遭报复的疑虑。所以,比起广开投诉言路,更为治本的办法应是保护投诉人身份,例如设立“保护期”,让惩教署以外人员定期探访投诉人,直至投诉上诉期结束。若投诉指向某一惩教人员,惩教署亦应在合理范围内考虑一定隔离措施,避免涉事人员在职权上与投诉人直接接触。

在囚人士因犯法而失去自由,但其他权利仍应获保障。在囚人士在监狱权利受不同公约保障,当在囚人士感到应得利益受损,其作出投诉的权利亦不应遭到剥夺。惩教署有责任为投诉个案作出调查,并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