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修例治理公园噪音方向正确 公园劣行不应再“无皇管”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康文署公园噪音滋扰的问题延宕多年,政府终拟修订法例,减低检控涉事人士的门槛,从而增加执法力度。众所周知,多年来有部份自私的表演团体于政府公园中肆意扬声歌舞,对附近公园游人及居民均造成极大困扰,惟受执法门槛所限,公园职员束手无策,故修例赋予职员更大权力管制公园活动,实为治理劣行的必要一步。
不过,公园劣行又岂止高歌载舞,多年来有吸烟人士无视公园禁烟限制犯禁,亦是另一种公众饱忍多时的劣行,惟政府不但执法不力,甚至存在执法漏洞纵容“合法”吸烟。若要还公众一个能安心休憩的空间,政府务必要正视有关问题。

目前《游乐场地规例》管制任何人不得在对其他使用游乐场地者烦扰下进行如弹奏乐器及歌唱等行为,惟使用场地者并不包括公园管理员、甚至附近居民,故康文署职员并不能按一己观察及居民投诉执法。政府现拟改例,对《规例》第25条作出简单修订,把“user thereof”(使用游乐场地的人)改为“person”(一般人),即扩阔条例所影响者的定义,从而加强规管。

当公园管理员执法权力有限,部份公园表演团体的行为就变得肆无忌惮。诸如俗称公园“大妈”的表演人士,多年来每逢假日均在不同康文署辖下的公园高声歌舞,对附近民居造成重大滋扰,惟居民投诉往往不果,康文署职员碍于权力有限,只能仅作劝喻。即使康文署曾尝试在部份公园设立供表演团体申请的表演许可场地,试图引导表演人士自愿“受管”,惟在无法可执的情况下,始终无阻团体肆意在许可场地外表演。

屯门公园内不时有大妈聚集表演。(资料图片)

更重要是,大妈表演往往获不少观众支持,直接使其滋扰“势力”坐大,每当职员尝试劝阻过火行为时,常见表演团体、观众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者处于“劣势”的情况更不时出现。因此,修例能为管理人员赋权,有助对过分行为加以制衡。

修例为公园管理员赋权,固然非为针对个别表演群体。毋庸置疑,包括公园大妈在内,所有群体均应有在公园表演的权利,惟当表演者未能克制,对公众造成滋扰,政府就有必要介入调停。纵然有批评指大妈文化“劣质”,甚至指部份人与观众有不恰当的勾结,公园大妈始终有权在公园表演歌舞,但问题是当其行为毫无节制,政府予以规管显然合理。

况且,中港矛盾近年愈发紧张,大妈文化引发冲突早有先例,如若政府再不对公园内肆无忌惮的行为加以规管,无异于容让类似的冲突继续出现。

荃湾公园晚上常有人奏乐和跳舞。(林琳提供图片)

当然,修例只是整治公园表演文化的第一步,政府同样须研究提高《规例》的罚则,前年有表演人士被康文署成功票控其制造噪音的行为,即使被告有多次违例的案底,惟最终只被判罚款800元,明显欠缺阻吓力。

另外,长远上政府亦需制订更全面的街头表演管理政策。毕竟,不少公园表演人士本就有于街头表演的习惯,倘若康文署辖下的游乐场地管制过严,随时会有机会促使表演人士移师街头,变相将噪音滋扰由公园带出至闹市。要全面规管公众地方内的表演,政府或可考虑设立发牌制度,从而有效管理牌照持有人的行为。

在噪音之外,政府同样有必要整顿公园内的吸烟行为。多年来,公园内常见有人明目张胆地吸烟,严重危害其他游玩人士的健康。其实自2006年政府修订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大部份公园及游乐场已被纳入为禁烟场所,除了部分地方或设有吸烟区,一般公园内及吸烟区以外的范围均一律禁止市民吸烟,违例者可遭罚款,而法例亦赋予了康文署职员于其管辖范围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近年公众地方禁烟成为大趋势,世界各地都有不同措施禁烟。(资料图片)

不过,康文署于公园范围内对违例吸烟明显执法不力,如在2017年,康文署虽接获超过200宗有关非法吸烟的投诉,最后成功作出检控的数字只有60宗。诚然,康文署人手或许不足以有效管制其所管辖的范围,但如此执法效率始终教人失望。政府应积极考虑以兼职形式邀请专责票控于游乐场所犯禁者,或设立容许市民举报的平台,用以增加执法的力度。

更甚者,近日康文署被揭发于全港1,700个公众游乐场地中,有近三成的场地(450个)未有在土地注册处内存放图则,故理论上署方均无权力检控在有关地方中的违例行为。就此,康文署亦决定暂停于上述地方中执法,包括两条有关控烟的《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和《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形同制造吸烟人士犯禁的真空地带,相关部门必须从速补回有关存放图则的工作,尽早还市民一个能够呼吸新鲜空气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