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合约欠强制医保 免费医疗成空谈?
外佣Baby Jane Allas在港工作期间被确诊患第三期子宫颈癌,其巴基斯坦裔雇主以她患病为由终止雇佣合约,上月在职工盟香港亚洲家务工工会联会的协助下,她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8.4万元,谭利祥主任审裁官最终裁定女雇主须向菲佣赔偿三万元。
政府自1970年代初开始准许输入外佣来港工作,截至2019年3月底,本港的外佣人数为391,586人,占劳动人口约10%,外佣协助本地家庭料理家务及照顾家中老幼,从而释放本地劳动人口的潜力,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然而,政府多年来未完善外佣的医疗保障制度,漏洞百出,忽视外佣的劳工权益,造成悲剧。在引入外地劳工时,政府不应只考虑其带来的劳动力,须同时顾及其基本需要,确保他们获得合适的医疗及疾病预防服务。
合约期内须供免费医疗 惟未强制投购医保
目前外佣除享有《雇佣条例》下所赋予的福利及保障外,亦享有标准雇佣合约内订明的额外保障,例如由雇主提供免费住宿、免费膳食和免费医疗,根据外籍家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第9(a)项规定,外佣在受雇期内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与工作有关,雇主必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而外佣亦必须接受由雇主提供的任何注册医生的诊治服务。
劳工处曾解释,由雇主提供免费医疗的规定,是体现雇主在雇用外佣来港为其住所提供家务服务期间,外佣不会因未能负担医疗费用而未能接受治疗或延误治疗疾病或伤患。不过,只依照雇主自行安排处理,或令免费医疗沦为空谈。日前郭家麒议员在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指,雇主为外佣提供的医疗质素参差,如公营医院轮侯时间长,看病或覆诊亦须获得雇主同意放假等,或耽误病情,令外佣未得到合适的治疗。
此外,目前雇主可在无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而在有薪病假时解雇员工则涉及刑事罪行,不少雇主为了逃避相关医疗费用,于有薪病假完结后,以其他理由将其解雇。如Baby Jane Allas索偿一案,陪同申索人到庭应讯的职工盟陈昭伟庭外解释,申索人在2月17日收到解雇通知,当时她放有薪病假,于19日起遭解雇,正值她放完有薪病假。
更有甚者,更有雇主不顾《雇佣条例》规定,在其有薪病假期间将其解雇。本身任职公院医生的立法会议员陈沛然日前亦在会上指,不少外佣因精神病、肺痨、中后期、末期癌病被送院,而雇主多决定“斩缆”、“即炒”,他曾亲身接触约十宗类似个案。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透露,2018年收到五宗有关外佣病假投诉。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0条款,雇佣双方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对方以终止合约。而据“标准雇佣合约”第9(c)条款,如有医生证明外佣不适宜再继续工作,雇主可在不违反有关条例的规定下(其中包括除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将其即时解雇外,雇主不可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终止雇佣合约,但雇主仍需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7条款安排将佣工送返原居地。 |
劳工处指,因家庭需要及外佣情况不同,故现时并无法例规定雇主必须为外佣购买医保。事实上,《雇员补偿条例》早已规定,雇主(包括外佣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劳保”,以承担雇员因工受伤的法律责任。同样地,为确保雇主承担提供免费医疗的责任,当局理应在标准雇员合约中订定强制医保。处方的解释忽视近四十万外佣的合理劳工权益,未就填补合约漏洞展示决心。加上坊间的综合外佣保险费用不高、保障范围的选择多,延伸保障甚至包括精神病、癌症、中风等,家庭可按需要作出选择,对雇主而言,医保亦可减轻外佣医疗费的负担,保障劳资双方权益,处方应尽快研究及落实有关方案。
非合约期间在港合法居留应同获公营医疗资助
此外,外佣于合约被提前终止至离港的两星期,或由入境处按个别情况酌情批准前外佣以访客身份延期逗留期间,未能继续享用公立医疗资助。当外佣合约完结,入境处将注销其香港身份证,外佣即被排除在医管局“符合资格人士”之外。
根据宪报公布的定义 ,符合准则的人士可按照适用于符合资格人士的收费率缴费: (i) 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人士,但若该人士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ii)身为香港居民的11岁以下儿童;或 (iii)医管局行政总裁认可的其他人士。 |
政府指为确保合理使用有限的公共资源,医管局的基本原则是不会为非符合资格人士减免费用,除非个案存在特殊情况,例如非符合资格人士在别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需要留港接受紧急治疗。虽然医务社工或社署家庭服务社工可协助其以特殊情况为由申请减免医疗费,但申请需时、程序繁复,亦未必能成功,令人望而却步,最终外佣可能因收费昂贵而不到诊所求医,令病情拖延甚或恶化。
非符合资格人士除了在收费方面不受政府资助,医管局亦只会在紧急情况下为其提供服务,至于非紧急服务,当局只在有剩余服务量及在不影响对本港居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病人临床状况按次考虑提供服务。
外佣按合约来港工作,政府应设有效保障机制,为劳工提供完整的公营医疗服务,现时入境处已备有外佣的合约纪录,政府应尽快研究在非合约期间在港合法居留的外佣以“符合资格人士”身份使用公营医疗,填补政策漏洞,确保外佣在港获得适切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