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积极修改动物法例 香港动保能否进一台阶?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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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动物保护政策一向为人诟病,不少意见指出本地法例对动物生命及权益的保障极其不足;然而,港府近来频频“出招”,宣布研究修订与动物福利相关的法例,包括拟引入“谨慎责任”概念,及修订《道路交通条例》以保障更多动物。其实,今年施政报告首度提及动物福利,可见特首锐意提倡动物权益,态度值得肯定;至于本地动保能否借此渐趋成熟,就需要公众持续监察。

政府近日先后宣布与动物福利相关的修订法例建议,其中包括拟在法例中引入“谨慎责任”概念,规管照顾动物人士的饲养责任,确保动物在实际受伤前已受法例保障;又建议修订目前《道路交通条例》374章,要求有动物(现拟包括猫狗)在道路意外中受伤,涉事司机必须停车及报警。以上倡议无疑能针对现有漏洞,方向可取。

目前猫狗未受道路交通条例保障。(资料图片)

迟来的“谨慎责任”

本港在动物权益方面远远落后于其他先进地方,如今研究修例总算是“迟到好过无到”。香港从来没有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规,规则散落于不同法例。有论者更批评,目前不少涉及动物的法例,原意均不在于保障动物权益,而是以保护公众财产及公共卫生为前提。不少条例如《狂犬病条例》与《危险狗只规例》,均规管狗只主人须为狗只注射疫苗、在公众地方须系上狗带,甚至绑在固定地方、谨慎看守狗只以避免狗只咬人,和为狗只在公共地方便溺善后等负任,以确保狗只不会对公众构成威胁,以及不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至于处理虐待动物方面,香港目前赖以《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管,惟有批评指该条例规管不足,不但“残酷行为”定义过于狭窄,未能规管更多样的残害动物行为,虐待动物者更只会在确认动物受到实质伤害后才被法律惩处,未有监管动物负责人照顾及保护动物的责任,以进一步保障动物的权益。

其实,不少先进地方早已提倡全面确立动物福利,在阻吓虐待行为之外,更致力引入“谨慎责任”,规管畜养动物者的责任,以确保其饲养能符合动物的基本需要;更重要的是,该法例可在发现动物欠缺照顾时已作出介入,从而及早保护牠们免受不当对待。作为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蓝本,英国动物保护法早于2006年全面修订,规管动物饲养者的“谨慎责任”,惟香港却一直原地踏步。现在政府决定研究仿傚,绝对是从善如流。不过就立法内容最终能否提升动物权益,公众实在有需要持续监察。

周嘉慧解释,负责任的态度饲养宠物,指宠物主人要给予宠物所需的照顾,包括食物及住宿等。(政府新闻网短片截图)

订定“动物”定义 保障猫狗安危

本港的动物法例缺失,还可见于《道路交通条例》对“动物”的定义。现时该例第56条规定司机在撞倒动物后,必须立刻停车及在二十四小时内报警;惟当中的“动物”仅指马、牛、驴、骡、绵羊、猪(不包括野猪)或山羊,却不包括流浪猫狗。如今修例,绝对能增加城市猫狗不幸卷入交通意外后生存的机会。

诚然,上述修例的确有为人忧虑之处:公众一方面担心猫狗体型细小,驾驶者或许未能察觉其车辆撞倒任何动物与及时报警,若不幸因此入罪,实属无奈;另外,亦有动保人士担心,政府或许为释除市民忧虑,大规模捕捉市区内的流浪猫狗,并会按渔护处一贯做法,以人道毁灭处置之。必须指出,若城市要提倡动物福利,从速修订以上“不平等条例”才是情理所在;当然,政府必须同时研究如何以更人道方法处理流浪猫狗,长远亦须施以不同政策,如打击非法弃掉动物,才能提供更全面的动物保护。

动保不能一蹴而就 应持续进步

诚然,设立一套完善的动物保护制度绝不止于上述的法例修订,但政府的态度转向始终为本地动保发展踏出关键一步。提倡动物福利以及人畜共融,成于健全的法规,但政府绝不可单靠修定零星法例以满足市民,而应为城市动保建立一套更宏大的愿景,以及持续研究推动改革法规,方能切实地保障动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