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认可殡葬区“出晒界” 民政、地政、食环组卸责铁三角
地政总署近来一定忙得不可开交。沙头角的“边界事件”尚未圆满结束,地政总署正要提供资讯协助特首解画,另一边厢,申诉专员公署又发表主动调查报告,点名批评民政总署及地政总署规管认可殡葬区不力。其实申诉专员公署在2015年已敦促过这两个部门改善对认可殡葬区的规管工作,只可惜当局冥顽不灵,遂再次惹来狠批,真不知涉事部门是慵懒,抑或不敢开罪乡事势力?
全港共有520个、合计4,000公顷的“认可殡葬区”,全部位于新界,专供原居民身故后永久下葬。由于这些都是官地,故“山边殡葬政策”是否合理本就值得商榷,但政策既已存在,负责执行的前线公务员,就有责任确保政策不会“走样”。可惜,民政、地政和食环的表现再次令公众失望。
山边殡葬政策容许原居民在指地官地范围永久土葬,但未知出于何等原因,不时有“葬出界”的情况出现。按理,此等界外殡葬都是违规行为,地政总署可视作“非法占用政府土地”处理,按《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饬令涉事者迁移非法墓碑及其他搭建物,食环署则可依《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要求涉事者移走墓内的遗骸。
法规已存,似无灰色地带,但实际上却往往另有故事,申诉专员发表的调查报告,便讲述了一个非常离谱的个案。话说某原居民将先人安葬在指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民政处要求对方自行将墓穴迁移,惟遭拒绝,民政处遂将个案转交地政处,但地政处声称涉事墓穴没有非法构筑物,所以“无法可执”,民政处只好一方面继续和该原居民交涉,另一方面则将个案转交食环署跟进。
据称,食环署非常“老练”,要求民政处先表明同意迁移遗骸,他们才会行动;可是民政处也不是省油的灯(未知是否不欲制造白纸黑字的证据,开罪乡绅?),一直不作表示,反而在半年后再次要求食环署行动;食环署当然反驳称,他们正在等待民政处的正式同意,而民政处此时竟耍无赖,指他们“并无反对”食环行动,玩弄文字把戏。
双方不断大耍太极、互相拆招,结果,这件始于2016年初的违规事件,至今仍未解决︰原居民坚称要依照传统,待遗体下葬后第七年方搬移墓穴,食环署则因民政处尚未下决定,故从没贴出告示,要求该原居民移走墓中遗骸。
除了荒唐,还可如何描述这场闹剧?姑且相信原居民真的是不小心“葬出界”,再姑且酌情考量他们的宗教信仰与习俗,但当局岂能如此虚与委蛇?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18条,任何人在坟场以外地方埋葬人类遗骸,即属犯罪,虽然食环署须得民政事务局局长同意方可移走这类遗骸(这正是两个部门大耍太极的原因),但按法例,犯罪者可判处第二级罚款(现为港币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换言之,搬坟是一回事,施加惩罚则是另一回事。现在当局(不管是哪个部门)既不饬令原居民搬坟,又不作检控,令违规行为没有后果可言,等同纵容,教人无法接受。须知道山边殡葬政策已优待了原居民,现在再让他们漠视边界,一众非原居民看在眼里,自感不是味儿。
另一方面,追本溯源,当局必须防止原居民“误葬界外”;就此,最基本、简单、直接的办法,当然是由民政总署或地政总署在墓穴工程或安葬仪式开始前,派员确定墓穴位置,但当局竟“另有妙计”,就是竖立殡葬区的界线标示,务求原居民自律!更甚者,如此只称得上聊胜于无的界线标示,居然仅属“试验计划”一部分,只见于八个殡葬区(不要忘记,全港共有520个认可殡葬区),真不知竖立标示有何需要试验?
各个政府部门既不从源头堵塞缺口,“米已成炊”后又只会互相推搪,但求不“上身”,委实教人气结。食环署已连续多年登上申诉专员公署“发现有缺失或不足”排名榜第一位,地政总署也一直徘徊在第二和第三名,这对“孖宝”加上民政总署,其就认可殡葬区的规管实在未孚众望,假如他们还有羞恶之心,必须尽速依法、依常识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