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农地就是农地 土地债券不能改变事实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香港大学科斯产权研究中心建议引入“土地区划整理”和“土地债券”,诱使土地业权人交地予政府,政府可以得到土地,业权人又可取得一定回报,皆大欢喜。这类建议固然是为了解决香港正面对的土地问题,但始终跳不出旧有思维,认为政府应尊重土地业权人的“潜在利润”,要以利益“换回”土地,却没想过土地业权人拥有的大都是农地,所谓“潜在利润”,不过是一厢情愿。政府明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收地机制,若为求加快收地速度而设计一些对土地业权人更加有利的新方案,只会向社会发放不恰当的讯息——农地是会生金蛋的鹅,大家要尽力囤积!

港大房地产及建设系主任邹广荣(中)表示,“土地债券”可绕过官方强行收回土地之弊病,可借此大规模调整新界土地用途。左为港大房地产及建设系副系主任蔡鸿达,右为港大房地产及建设系教授黎伟聪。(陈嘉碧摄)

必须不厌其烦重复的是,政府可以依据《收回土地条例》,以“公共用途”为由收回业权人的土地,当事人不得异议,只能就赔偿金额与当局磋商,而赔偿金额乃取决于土地当下一刻的价值,故农地就只能获得农地的市价补偿。惟除此之外,政府在征收新界土地时,还有一套“特惠补偿制度”,供业权人选择。按此制度,政府会视乎农地位置与新发展区的距离,将土地分成甲乙丙丁四级,赔偿额依次递减。据发展局统计,从1997年回归到2017年底,政府曾为154个工程项目动用《收回土地条例》,总之,纵使该条例被称为“尚方宝剑”,但其实从未束之高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地手段。

至于港大邹广荣教授及其团队(邹同时是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成员)提出的“土地区划整理”和“土地债券”,恰恰无视了现行的机制。当然,论者的逻辑是,政府运用《收回土地条例》,必须是为了“公共用途”,一旦用途与之无关,便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而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不如找方法提升土地业权人交出土地的诱因,务求创造双赢局面。不过,政府要证明发展某地是为了公共用途,并非难事;即使真的有人坚持藉法律手段与政府纠缠,也不是坏事,不见得政府就会败诉(迄今为止,政府从未在因《收回土地条例》而起的司法覆核中败诉),而政府也可借之展示收地发展、拒让人囤积居奇的决心。

“土地区划整理”是一种在国际间行之有效的土地交换机制,业权人自愿交出土地,换取在重新规划地段的发展权益。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中心建议土地持有人履行“发展商责任”,他们必须上缴一定比例土地作公共房屋及公共建设,剩余土地的开发权也必须依机制补足地价。
香港大学科斯产权研究中心
“土地债券”能在公开交易平台自由转让,持有人可用以换取特区政府的其他土地,或将来开辟的新土地包括填海地,是“远水救近火”的方法,以未来的新土地,来换取短期内可以发展的土地。
香港大学科斯产权研究中心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成员、港大房地产及建设学讲座教授邹广荣认为,土地债券的开价应高于市场溢价,才可以吸引地主卖地。(资料图片/陈嘉元摄)

即使退一万步而言,先不提出《收回土地条例》,邹广荣教授的建议也有颇值得商榷之处。“土地区划整理”在某程度上扭曲了农地的本意,假定业权人失去农地就是失去发展机遇与投资盈利,损失很大,故向他们收地时必须提供补偿,例如在新发展地段的发展权益。但这种逻辑,就是肯定了业权人囤积居奇的心态,变相鼓励有财力者继续囤地。

至于“土地债券”,尽管邹广荣教授强调这不是以前的“甲/乙种土地权益书”,因为前者是先交地再规划,又将容积率列入考虑,后者则是先规划后收地,而且只计算土地面积;然而,这些细节的差异,不足以说明可带来不同结果——当年的土地权益书,由于几乎是稳赚不赔的投资工具(土地价值不断上升),因此大地产商纷纷四出搜集,令土地发展权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他们除了赚得盘满钵满,也有更大的话语权与政府讨价还价。土地债券能否避免同样的结果?抑或论者不认为这情况是一个问题?还待他们提出更清晰的说法。

不过,正如前文所言,我们根本不应再次落入这样的思考窠臼,须谨记的是︰农地就是农地,业权人因政府动用《收回土地条例》而失去了农地,当局按法例给予市值赔偿即可;若不能紧握这宗旨办事,反而千方百计利诱业权人交出土地,赔偿他们发展“权益”,只会承认及鼓励囤积土地这种行为,无助于解决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