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春树惨遭淫审处DQ 刺杀骑士团长不应绝迹书展
近日,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著作《刺杀骑士团长》被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暂评为第二类不雅物品。由于贸发局禁止书展出售第二类不雅物品,书商纷纷收起该书。事实上,淫审处的裁决经常引起争议,早于2008年,政府已经就修法、改革淫审制度开始作出咨询,并于后来提出改革建议,但是多项建议至今尚未实施。政府必须正视制度的不足,革除弊端。
淫审处审批标准含糊不清,早为人诟病。1994年,淫审处将一则印有大卫像的广告裁定为二类不雅物品,令人哗然。后来高等法院认为大卫像有多年历史,是举世公认的艺术品,不构成不雅。《刺杀骑士团长》的历史不及大卫像悠久,但是村上春树著作等身,多次获提名诺贝尔文学奖,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一流作家,其性描写亦是学者的研究对象,或蕴含深意,故淫审处是次裁决,大有可议之处。纵观现行的淫审制度,主要问题有二:其一,是审裁理据是否公开的问题;其二,是审裁员的资历问题。
就裁决理据的问题而言,淫审处必须尽量开放资讯。因为裁决不单是社会道德标准的判断,还涉及资讯自由流通、商业利益等议题。一旦书籍被裁定为不雅物品,市民变相减少了阅读该类书籍的机会。由于书籍有机会下架,零售商、出版商、物流商或会蒙受损失。故此,淫审处必须尽可能公开资讯,理应在网上公开过去被裁定为淫亵或不雅物品的名录,在裁定物品为淫亵或不雅物品后,亦必须同时公开详细理据,让公众衡量其获取资讯的权利是否受到剥削。
刑罚
发布、管有或输入以供发布第III类物品,可被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3年。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罚款港币40万元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如不遵从有关发布第II类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40万元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可被罚款港币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资料来源:司法机构网页)
然而,淫审处的裁决,却予人闭门造车之感。现时市民若要到物品储存库查阅资料,必须向审裁处事先申请,获批后,须支付420元查阅收费,资讯难言流通。另一方面,一旦物品被裁定为淫亵或不雅,处方只会刊登广告通知,而未有同步详列理据。就这次事件,有媒体也曾向淫审处查询其决定的理据、书本出版人有否上诉,惟司法机构回应称,不评论个别个案,公众根本难以判断裁决是否合理及其获取资讯的权利是否受到剥削。
储存库
所有经审裁处评定类别的物品,均存于储存库内。市民可向审裁处申请查阅储存库内的资料。申请一经批准,每次查阅收费为港币420元。(资料来源:司法机构网页)
另一方面,政府亦须检讨裁判员的资格。按现行规定,只要通常居于香港,居住期不少于七年;及通晓书面英文或书面中文;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即可成为审裁员,而未有任何学历、能力要求。
固然商经局在网页解释,为确保“审裁标准具代表性,并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审裁员需来自“社会各阶层”。局方维持审裁员的多元诚可理解,但审裁员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同样重要。以这次村上事件来说,著作的篇幅甚长,叙事枝蔓婆娑,也关系到西方、日本文学史的脉络,还有复杂的伦理问题,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才能作出公允的判断。以现行的审裁员审批制度看来,似乎难以确保作品获得具说服力的裁决,这对市民、书商来说都并不公允。
事实上,在淫审条例修订咨询时,曾有人建议以陪审团制度取代审裁员制度,然而,司法机构指出,由于陪审团制度有其传统,一般用于处理严重案件,以陪审团制度取而代之并不合适。司法机构的说法有其理据,而近年市民拒当陪审团的个案时有所闻,以陪审团制度取代现行制度,或会大大拖慢审批过程。相对合理的做法,是提升审裁员的学历、专业背景要求,以改善裁决质素。须知,现时审裁员的日薪逾800元(建议日薪为955元),是不错的入息,要求他们具备一定条件,也是合理。
与此同时,政府亦须确保审裁员在审裁时获得足够的支援,审裁小组 (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成员莫嘉娴在电台节目指出,小组评级时,根本没有足够时间阅读整份作品,秘书处也未有就此提出指引,如果说法属实,处方必须修正问题,防止闹剧重演。
审裁员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