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拨离间都要坐监? 廿三条外 社团条例、刑事罪行条例同须注意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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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意图以《社团条例》取缔香港民族党,引起连串讨论,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记者会中指一人以上组织就是社团,更令不少市民感惊讶,大量讽刺随之而起。然而,惊讶归惊讶,李家超所言绝对有法律依据,绝非凭空捏造。从这次事件可见,现行法例中其实有不少条文值得商榷,当局和大众均应检视,思考应否保留。若论者以为政府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就等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无异于见树不见林,不单忽视了香港的宪制责任,更可能反而错失删除极端条文、保障自由的机会。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政府总部会见传媒,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若单纯以法律条文来看今次事件,保安局绝对出师有名(若香港民族党与政府果真对簿公堂,届时法庭有何看法是另一回事,但保安局绝非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胡乱行动)。事实上,现行的《社团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均有一些条文,给予政府极大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等同于箝制)了市民的结社与言论自由,包括︰

从上可见,现行法例严防本地社团危害国家安全,但对于什么情况才算“有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法无明文,给予保安局很大诠释空间;更甚者,原来导致他人憎恨政府,甚至挑动居民间产生不满或敌意情绪,竟然也是可以判处监禁的大罪。这样的法例会否太过严苛,甚至不合情理,当然值得社会讨论,有必要的话大可以修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深恐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等同损害港人自由,但其实2003年已进入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不单建议删除《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也对“颠覆”、“分裂国家”等关键词下了明确定义,指明必须涉及武力、严重犯罪手段,甚至战争,方属违法行为,不能以言入罪,就连当年港人极担忧的“警司入屋调查权”也被删去。由是观之,若以为抗拒订立国家安全法就等同“维护”了香港的自由,想法实过于简单。

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对“叛国”有明确定义。(立法文件截图)

当然,某些论者眼中的最理想做法,大概是既修订现行的《社团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同时不立国家安全法。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订明,这是香港的宪制责任,总不能永远逃避;更重要的是,在现实政治环境中,不论是中央抑或香港政府,又怎会容许这样的操作?

这不是说政府应该乘机向市民推广廿三条立法的好处,毕竟这样如同火上加油,只会令市民更反感;不过,社会从这次事件中可以获取的讯息是,即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中,政府也有很大“活动空间”,故市民若真的关心国家安全与人身自由两者怎样才能达致平衡,不能继续对廿三条敬而远之,而应思考香港需要怎样的国家安全法,以及立法之时又该如何修订现行的不合理法例,做到既能维护国家安全,也不让“国家安全”四字成为任何当权者打压合理自由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