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观点】倡“动物保护”立法 增设动物警察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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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则虐畜新闻再次牵动港人心弦。一头成年白色雄性银狐犬,4月4日疑被男主人带上长沙湾昌晖大厦天台掟落街毙命,其后更遭证实银狐犬正是3月31日被警方从维港救起的堕海狗只。警方救起银狐犬后于4月1日归还予主人,怎料四日后再次发生惨剧。香港时有发生虐畜事件,不少事件骇人听闻。香港讨论动物福利议题已超过十年,有关部门不应再懒政,修订动物保护条例刻不容缓,警方也应考虑增设动物警察。

小白生前照,图为爱护动动协会发言人向香港01证实,今次遭掟落街的银狐犬,为上周六(3月31日)被警方救起的堕海狗只。(香港警察FB图片)
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并不是孤立的一件事,而是人类对弱者、异类施加暴力满足一己需求的惯性模式之一例。
钱永祥(台湾中研院政治哲学学者)谈动物伦理

《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过时亟需修订

动物是有生命的个体,香港虐待动物事件屡屡发生,虽有法例规管,但法例被诟病过时。针对如银狐犬事件,适用的法例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它以一个世纪前英国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为蓝本,列明残酷对待、疏忽照顾、用体积过小的笼子困住动物、令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等均会触犯法例,定罪后最高可处罚款20万及监禁3年。

但英国已于2006年以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取代该法例,而香港除了在2006年提高罚款外,一直未有进行重大修正。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韦凯雯(Amanda Whitfort)和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福利部副总监侯安娜医生(Dr. Fiona Woodhouse)曾于2010年共同撰写《香港动物权益法例检讨》,指出英国政府在2006年修法时,承认旧法例存在包括法例本质、罪行有限、保护模式过时、规管不足、执法不足等五大缺陷,而香港全面继承旧法,在科学和动物权益的概念上未能跟随英国与时并进。包括最基本的法定概念“残酷行为”定义有限,使得如踢、打等虐待动物行为才能适合法例内容,而并未包括切除声带、除爪、断尾等同样恶劣的行径。

而实际操作的法例判罚上,自2014年起,警务处及渔护署接获有关怀疑虐待动物的举报或投诉个案,每年超过二百宗,但不是每宗投诉都被确认为虐待动物。最终成立为虐待案例并被检控的,2014至2017年共有65人,判刑最重的是2013年(2014年判罚)观塘顺天邨花猫阿Miu遭“当波踢”虐杀事件,两名男被告因残酷对待动物罪成被判囚1年4个月。多个动物团体批评恫吓力度不足,犯罪成本过低。

虐猫事件频发,保护动物人士呼吁政府立法禁止虐待动物。(视觉中国)

倡设完整《动物保护法》 立法宗旨在防范于未然

反观欧美等国家,动物保护已不仅在于防止“虐待”,而是提升到讲求维护动物权益及福利的层次,包括立法规定主人照顾、保护动物的责任。英国修法,法律名称从“保护”变为“福利”,就可见其理念变化。以“福利”为导向的法例修订,重点在于向负责照顾动物的人引入“谨慎责任”,规避预料会发生的伤害行为,如果动物照顾者没能确保其饲养动物的福利,即可被检控。

狗狗Bagel曾被虐待,它后来被爱心人士收养,得到良好照顾之余,也为收养者带来欢乐。

而香港现时涉及动物福利和管理的法例太过零碎,散列于不同法律条文之中,除《残酷虐待动物法》之外,还有如《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猫狗条例》、《动物羁留所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等,各有过时内容。而香港社会对于动物售卖中出现的虐待行为、当局处理流浪动物的手法(如“人道毁灭”)等都早有声讨。对比欧美,香港不仅在动保理念上罕见进步,从整体来说,更明显缺乏统一的动物保护法例,导致查阅困难,混淆不清,亦令有关部门难以准确执法。而政府对于动物权益及动物福利欠缺远见,将政策散落至食环各部门,将动物保护与卫生、食物放在同一层次,实是落后。

可见,短期来说,现时的动物保护相关法例亟需修订,刻不容缓。但长远来说,香港需要一部统一、完整、防范于未然的《动物保护法》,如此才可令“动物保护”从动物肉体至精神都能全面覆盖,而不是等到出现了极端残酷事件才事后扑火。

增设动物警察成本不高 警方应负起责任

现时警务处、渔护署及爱护动物协会有合作推动“动物守护计划”,没有动物警察,但有“义务动物督察”,隶属于志愿机构“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然而,他们毕竟只是义工,没有法定权力,连索取某座大厦的闭路电视纪录都有困难,对于保护动物权益,作用有限。

关注动物权益人士曾到法院门外示威,要求成立动物警察。

警方长期以现时措施足够、而警方“人手不足”为理由拒绝设立动物警察,显然没有积极思考警方应负的责任。曾有动物保护人士指,参考台湾新北市设“动物保护警官”的经验,香港700万人口只需约60名动物警察,对香港警队的负担并不算沉重。假如不想增加人手,也可以从现职警员中以自愿性质招募,参考现时警队内“第二志愿任务”如谈判专家、搜索队的编制,培养一批平日如常工作、但在发生虐畜案时可履行动物保护的第二责任(secondary duty)的动物警察。可见,警方不是不能做,只是不愿做,令人失望。

保护动物权益,立法、执法、公众教育,各持份者都应负起责任。长远来说,公众更可讨论、反思动物伦理与道德进步的关系。而在讨论这一宏大议题之前,首要的,是不应玩乐生命,或将人类情绪泄愤于弱势生命身上;否则,人就已经沦丧了基本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