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政治捐献监管滞后 政府须重新审视订立政党法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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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有人向廉政公署举报,指几名泛民议员,包括时任立法会议员李卓人、涂谨申、陈淑庄等人,收取壹传媒主席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的捐献,或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虽然廉署经过三年多调查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向几名议员提出检控,但目前有关政治捐献的法规严重滞后,政府实在有必要重新检视订立“政党法”的必要性,以保公众知情权,将所有政党运作置于阳光下,让公众监察。

律政司主要参考梁国雄收受黎智英案,决定不起诉黎智英等七人。

就上述捐献一事上,有部分人认为黎智英此举能影响议员的投票取向,变相是以金钱换取议会内的影响力。不过纵观全世界的议会政治,财政捐献是维持政党运作重要一环,不同政党都需要以各式各样的方法筹募营运资金,故更重要的问题是在于资金来源的透明度

目前政府在监管议员和政党的资金来源尺度不一,大大削弱公众对于政党运作的知情权。现在公众欲了解议员的选举捐献、财政赞助及个人财产等资料,可透过翻查立法会的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该申报机制是让公众能了解,议员在立法会的政策立场、表决取态和行为言论等或受某些利益所影响,从而让公众对于议员的背景和立场有更深入的认识。

不过,该法规并没有延伸至政党层面。目前泛民政党的收入主要靠党员和非党员捐款、举办活动和筹款奖券所得;而建制派的资金大多源于捐款和筹款晚会中拍卖所得收益。但由于两者均未受任何法规监管,令影响议员立场的财政收入未能置于公众监察中,实在不利本港民主政制的发展。

再者,政党法不仅能用于监察政党资金来源,亦能使政党组成背景更加公开透明。正如早年民主党曾拒绝按《公司条例》规定公开党员名册一事上,他们认为公开资料会侵犯党员的私隐权和结社自由,并反建议港府可制订一套专门规管政党的法规,让政党不用跟注册公司般受《公司条例》所规管。

林郑月娥出席民建联筹款晚会。(陈嘉洛摄)

香港政党目前主要是受到《公司条例》和《社团条例》所监管,而两法在草拟上均没有针对政党在社会的角色,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虽然政府曾对制订政党法进行研究,认为另增法律规管会窒碍政党的发展,不利香港的政制走向,并指出2004年后修订的选举条例(如财政资助计划和选票印上候选人的政治背景)已足够扶育香港的政党政治。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亦曾撰文表示,认为政党法其中一个争议,在于社会对政党应有什么义务和权利仍未有共识。加上政党法很可能会要求披露财政来源,增加政党的募捐难度,对未来政党发展好坏难料。

不过,无论是建制派或泛民主派政党,其社会影响力在政策和民意上均有举足轻重和前沿的地位。从公众利益和知情权的考量上,政党法可取代现行的法例,要求政党公开帐目、资金来源和成员名册等,令公众对于政党的背景、组织成员和直接影响政党立场的资金来源有充份的资讯,并将政党运作置于公众监察下。

随着本港公民意识日渐成熟,港人对议员和政党运作的透明度要求亦随之提升。虽说今次几位议员没有触犯法律,但并不代表当前的法律监管已是完善。若政府有意发展政党政治,提升公众对政治的了解和参与度,理应从保障港人的知情权开始,重新审视在港推行政党法一事。政府实在不能再抱着“不做不错”的心态,回避一切具争议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