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再有参选人被DQ 政府须交代审批原则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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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会补选参选人刘颖匡、陈国强被取消参选资格,连同周庭,本届补选已经有三名参选人因政治立场遭选举主任“DQ”。政府的审批标准飘忽不定,令人忧心将会牵连甚广。港独、自决固然对香港百害而无一利,但是港人的政治权利乃《基本法》所赋予,政府必须清晰交代审批原则,绝不能含糊其辞。

南区区议员区诺轩获告知成功“入闸”,成为泛民在港岛区补选的出战人选。(资料图片)

固然《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10)条订明选举主任可以要求“候选人提供选举主任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以令选举主任信纳”其有资格获提名,但是过去选举主任一直都只作文书上的审批,检查提名人是否足够等等,而非主动搜证,这令人质疑,到底选举主任是否有足够权力、能力作出如此重大决定。

事实上,选举主任只是主要透过报章报道、社交媒体、政治联系分析参选者的政治立场,从而推论其是否合资格参选。但是被取消资格者都已签署确认书,到底凭何证明他们不真心拥护《基本法》?选举主任未有提出确实证据加以证明。选举审批制度人治色彩浓厚,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此外,无论是特首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均明言取消参选人资格是选举主任的决定,依他们的说法,选举主任甚至可否决律政司的建议,自行决定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这说法在在反映审批制度的问题所在。审批参选人资格关系到《基本法》的条文解释,这并非选举主任专长,他们拥有如此大权,并不合理。

本拟出战港岛区立法会补选的香港众志周庭(右),被裁定选举提名无效,民主派遂发起“香港人要PlanA集会”;姚松炎(左)则成功入闸成为候选人。 (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选举审批制度问题丛生,审批结果也难言合理。自决、港独等政治立场固然对香港有害,但是政府必须澄清参选资格为何。政府早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当时游蕙祯、梁颂恒以至支持全民制宪的黄毓民、城邦论的作者陈云根、与周庭同属众志党员的罗冠聪都获准参选,但是为什么今届周庭却被禁止参选?到底将来选举主任会不会再进一步提高门槛?

观乎选举主任的《决定通知书》,其取消参选人资格的法理依据是《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条文订明“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选举主任判断参选人的声明非真心,即可宣判声明无效。但是《基本法》的条文众多,参选人是否同意每一条条文,才可获参选机会?

举例说,林郑月娥曾言《基本法》毋须条条同意,并质疑107条有关公共财政量入为出的原则,那么选举主任是否有权据此取消她的参选资格?又如《基本法》108条规定香港奉行低税政策,一旦他日有立场左倾的参选人要求政府大幅增加利得税至北欧国家水平,又是否会丧失参选资格?政府必须要作出清晰回应。

随着姚松炎成功参选,取消参选资格的议题暂时冷却下来,但是政府不能蒙混过关,而是要向公众交代清晰的标准,并检讨现行机制,确保市民的政治权利不会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