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香港大律师公会应理性坦诚与北京沟通
中港关系当下最重要的关键词,莫过于“沟通”。由一地两检问题引申出来的宪制争论,同样须经由沟通协调。因此,代表香港法律界精英的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其执委,角色可谓至为重要。新当选主席戴启思本非华裔,也不谙华语,令人忧虑会否因此窒碍与北京对话。不过,语言问题事小、互谅问题事大;相对于寄望戴启思能学好华语,我们更寄望其团队,能真正放下成见,坦诚与代表“另一制”的北京当局,就协调两制的大不同真切交换意见,这才是对香港最好的局面。
大律师公会主席宜精通华语
时移世易,戴启思自2005-06年后再任公会主席,所须面对的问题远较当年复杂、严峻。以此次一地两检安排及人大常委员批准安排的“决定”及其“说明”为例,所有相关文件均是以中文撰写。其中内容涉及复杂宪制与行政细节,说法又必定是以中文为准,就算公会能提供精准翻译,恐怕都必然会延误时日。此外,与北京对话,还要理解复杂的政治意识形态问题、与香港由普通法、英国议会政治传统和自由主义相结合体制迥异的社会主义法系,这难解公众会忧虑戴启思能否履行承诺,“适时”回应包括立法会补选、《国歌法》立法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等宪制、法律争议。
再者,若然戴启思要真的与北京官员交流意见,也一定会踫上沟通问题。戴启思接受《香港01》专访时表示不打算学广东话,认为以英语沟通没有任何问题。单就他在大律师公会内部事务而言,不懂华语也许不会构成任何沟通障碍,但对着北京官员时,要求对方以英语沟通则不属合理期待。可以预期戴在任期内,中方官员与大律师公会主席的沟通,只能限于官方形式对话,又或是永远有第三者在场的会面。这是否最理想的局面,实属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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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香港01》还是寄望戴启思可以与北京理性而有效地沟通。但若然在这届任期内,证实戴启思与中方真的存在语言沟通上的问题,公会应当合理安排沟通工作,又或认真思考在未来的选举中,是否应再选出一位不懂中文的主席。
理性交流才能走出对立
当然,戴启思在语言上的不足可以由执委填补,但克服过往一些沟通问题,则须一众执委群策群力。特别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应该积极发挥其学者身份的作用,令未来的法制讨论不致陷于意识形态之争。陈文敏在当选执委后,曾公开表示希望公会能在宪制问题上站得更前,更希望“唔系为强硬而强硬,坚持基于理性,公会唔系政治团体。”陈教授这番言论,与部分法律界人士相对固执于己见,认为自己坚持的一套才是真理,分别明显。
若然陈文敏能在未来的争议中,也坚持以理性方式讨论,能让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专家之意见,可以有意义地相互交流,则将大有利于中港法律交流。这并不难做到,只要各大状能像在庭上争辩时,尽己之能交代法律观点即可。这当中的关键就是大律师公会不要急着为争议充当法官下判决,认为只有自己的看法才是代表正义与真理。只有放下这种执着于意识形态的成见,才能让双方能在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下,求大同、存大异,显著减轻中港之间的法律冲突。
新团队应真正展现专业态度
毋庸讳言,大律师公会有其重责守护香港法治,其备受社会尊重也是不容争议的;正因如此,公会更须公允行事、理性向社会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就这次一地两检的争议,社会上有声音认为香港的大律师及律师,对于国内的法律体制欠缺认识,以致在评议一地两检问题时,只能狭义地从普通法观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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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若然作为法律界的代表、精英,也不能客观地以事论事、实事求是,则普罗大众则更难透过法律界的解释,深入认识和了解复杂的法律争议。向来鲜有就政制和宪制问题表态、也自认不是宪制专家的法律界“老行尊”骆应淦,就直接驳斥特首林郑月娥“宪制新秩序”的说法,扬言只懂《基本法》,甚至认为一地两检安排“离经叛道”。这种将《基本法》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无限放大,忽略《基本法》作为《宪法》延伸的子法,须从社会主义法系角度理解《基本法》,除了引起中港间的法制冲突外,难说是于香港有利。
若然戴启思及其执委在理解香港宪制时,都以骆应淦的观点为标准,那将沟成中港间最大的沟通困难。单以个人论,坚持自我信仰或扬言要“择善固执”,本不是大问题,但当出任重要社会公职时,就应以社会整体利益先行、个人信仰后置。戴启思及各位新任执委,都必须扪心自问,拒绝承认林郑月娥提出的“宪制新秩序”,长远而言对香港是祸是福,勿以个人喜好牺牲了社会整体利益。近来已有包括田飞龙教授在内的大陆专家,忧虑大律师公会只懂从普通法观点理解香港的宪制争议,无法或无意理解全面管治权,只会加深公会与中央政府的分歧。
社会尊重大律师公会,也对一众精英资深大状、大状寄予厚望,公会成员本就应好好回应社会信任。深入认识一国两制,克尽本份向市民清晰讲述法律上的各种争议,除了一如过往交代普通法体系下的看法,也须要明确向市民解释另一制是如何看待事件。不要误用市民的支持与信赖,更勿以之为固执己见的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