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丽工潮.观点】在政府外判清洁工面前 官员能展现承担么?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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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丽邨外判清洁工人讨回遣散费及获加薪,十天罢工在上周五(1月5日)结束。复工不等于一切如常,因为还有万千清洁工被外判制度剥削。只有彻底检讨外判制度,条款必须照顾员工福祉,不能只看价低者得,工人的待遇才可改善。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买家,又是城市的管理者,切勿任意把服务大众、照顾民生的责任外判出去,撒手不管。

1月5日工人继续在何文田房署总部请愿,同日下午旧外判商民顺答允发放与遣散费相若的金额。(梁鹏威摄)

谁得到外判好处? 是雇主承办商而、非雇员

公营部门改革风气在 1980、1990 年代吹到香港,政府推动外判制,房屋署“不甘后人”,在2001 年进一步外判公屋管理服务,预计外判工作计划在随后十年节省48 亿元。在 2014 年底,房屋署的外判员工多达 31,125 人,冠绝所有部门

外判制度美其名增加效率,削减公营部门人手,节省公帑。效率促进组 2012 年的调查指出,外判制度为政府部门省回平均 29% 的开支。的确,有些如基建、器材维修等,由外判公司负责,或许能够较快速应对工作量的变化,引入外界资源弥补部门不足。

然而,劳工在外判制度之下,权益有没有增加。不少私人承办商为投得服务,更肆意压榨劳工,政府却助纣为虐。海丽邨工人罢工,揭示了外判制度的陋习。

效率促进组在 2013 年 5 月就政府外判服务发表的调查报告,以每年外判服务开支计算,聘用外判服务最多的 10 个部门,占所有部门用于外判服务开支的 87%。聘用外判工人数目最多的是房屋署。表格为 2012、2013 及 2014 年的年底,上述政府部门的外判员工总数。图片来源:《立法会十二题:外判公共服务》附件截图。

价低者得、关联公司、惩处失效 尽见外判制遗祸

首先,政府外判服务合约偏重“价低者得”原则,承办商要成功竞投合约,就要压低工人福利。即使价格非在投标评分制度下的唯一标准,但比重普遍占逾 6 成,占“技术”范畴下的薪酬,比例只占一成左右。2012 年效率促进组的报告显示,至少 8 成的合约是批给入标价最低的合资格投标者。反过来看,即使有承办商做良心雇主,多发工资,也不代表增加中标机会。

第二,员工开支占营运成本不少,承办商千方百计削减福利。这也许解释了为何有人身兼几家同类承办商董事,或者有亲属关系。这既有助在不同屋邨轮流投标成功,保持业务,但因为承办商可以完结个别屋邨业务,中断员工合约,省回大笔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福利。举例说,根据劳工法例,公司若要辞退年资届 5 年的员工,即需向其支付长期服务金;这些公司约定在合约届满后互调承办屋邨,解雇员工,同时省回长期服务金。海丽邨的工商和民顺两家公司,轮流取得合约,两者董事关系也盘根错节,实有“左手交右手”,甚至合谋定价之嫌。当记者和政党轻易查出公司关联甚深,房屋署怎可能不知道?

图表一:政府外判服务合约评分制度及比重(资料来源:立法会十三题:就政府外判服务合约采用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01社区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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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府部门对承办商的惩处机制失效。政府早于 2006 年推出惩处承办商的制度,最严重者会在 5 年内拒绝考虑投标建议。但有清洁工工会干事反驳,十多年来甚少有承办商被扣分,而承办商也有各种方法规避,例如在海丽事件中,工人签署“自愿离职信”,雇主就不用支付遣散费,遑论遭惩处。

海丽邨清洁工人不满不获遣散费而罢工,只有部分年资不足两年无遣散费的工人上班,承办商要从其他屋邨调派工人到场清洁。(卢翊铭摄)

立法会早已警示危机 政府视若无睹

罢工结束后,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回应,政府会成立工作小组检视外判制度,不会姑息违规者,检讨会否更严格地执行扣分制等,确保雇员的权益不会受损。其实,立法会在去年 2 月通过议员议案,促请政府全面检讨服务外判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该议案是经过泛民和建制派的修订,是跨党派共识,政府大可参考议案内容,若果一一落实,将能显著改善外判工人保障,甚至避免海丽工潮发生,包括:

 

停止以价低者得的方式进行招标,要以质素为本,包括清楚订明各项对外判服务承办商的相关要求;若投标者提出较法定最低工资为高,或按有关行业的工资中位数订定,将获得更高的评分;加强监察外判服务承办商的表现;审视并改善标准雇佣合约,以杜绝外判服务承办商剥削雇员权益,例如逃避支付遣散费;缩窄服务外判的范畴和规模,并改以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雇员担任有长期服务需求的工作岗位。

 

此外,我们也可以参考新加坡的政府外判制度,当地政府只会批出合约给“清洁标志认证计划”之下的承办商,以提高服务水平,并鼓励私人市场仿效。此外,若果承办商服务优良,政府会优先予之续约

有传媒揭发海丽工人的旧和新东家“民顺”与“香港工商”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个办公室,怀疑多年来投标的外判合约皆为左手交右手,有街坊送赠画作讽刺两间外判商。(林可欣摄)

价低者得非唯一标准 合约需兼顾社会环境价值

有人会认为,如果投标不以价低者得主导,难以有客观指标衡量标书质素,也违反成本效益的目标。我们可以参考英国的《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Public Services (Social Value) Act),法案要求政府部门做采购时,不能只以价格衡量,必须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并有清晰的评估方法。例子包括能否促进公平就业和平等权利,增加社区就业,与社区团体建立更强大的联系。

当然,有研究指出落实法案的原意有困难,例如不同持份者对法案的理解有异,对衡量方法和结果有争议,等等。即使如此,我们不能为了行政方便,就漠视工人和社区的福祉,纵容承办商剥削。香港政府应该参考各国责任采购的范例,带头改善外判制度。

外判岂止于基层工人 整个香港也外判出去

海丽邨外判了清洁服务,香港何尝不是个外判城市。医院外判清洁工,但曾有承办商失去合约,清洁工几经辛苦才追讨遣散费;企业外判资讯科技部门,员工自嘲“IT 狗”,薪水低却要应付百般要求;家人外判照顾亲人的责任给外佣和院舍,但外佣和院舍照顾衍生不少争拗。我们或许因着外判制,省下一些时间和金钱,但香港因此而更幸福吗?没有。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买家,又是城市的管理者,绝不能以服务外判为由,连责任也外判出去。在政府外判清洁工面前,官员可以展现多一点承担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