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置计划】出售公屋有助家庭维稳? 岂能以置业捆绑家庭关系
经济学者王于渐向来倡议政府出售出租公屋,他近日于报章撰文指,租置计划有助降低住户离婚率、单亲家庭比例及提高与父母同住的年轻子女比例,故有助维持家庭稳定,甚至减低住户另觅房屋的需求,为楼市减压,值得大力推行。然而,王于渐的分析有欠说服力;而且家庭离异成因复杂,若仅以房屋捆绑夫妇的婚姻关系,不但并非理想做法,更有机会衍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租置计划首于1998年推出,多年来颇受市民欢迎。王于渐指出,廿年来租置计划有助维持家庭稳定,他认为租置业主较一般公屋租户的家庭更为稳定,因为前者的家庭成员可藉日后物业升值获利,而且一旦夫妇离异将涉及经济损失,故住户有较强诱因维系家庭关系;相反后者夫妇并无共同拥有的居所,而且分居后迁出单位者可重新申请公屋,故认为公屋租户在离婚上“毫无顾虑”。他又列举数项数字,指出租置计划屋邨的业主住户较一般公屋租户及租置计划屋邨租户,不论在离婚率、单亲家庭比例及与父母同住的单身成人的比例上,前者分别有着较低与较高的数字,显示其家庭关系更为稳定。
先别论经济诱因是否主宰家庭关系,以及公屋租户离异是否全无成本等问题,即使租置单位业主户有更低的离婚率及单亲比例,始终难以论证租置公屋有助维持家庭稳定。以离婚率为例,要论证租置计划对住户离婚率的影响,当然要观察计划实施后多年的数字,再将之与一般公屋租户作比较,而王于渐亦有做同样的工作。但有趣的是,观乎2001年的数据,即租置计划实施后第四年的数字,租置单位业主户与一般公屋户、甚至是同为租置屋邨内的出租单位户已在离婚率上有着明显的差别;以女性离婚率为例,租置单位业主户只为3.6%,而租置屋邨内的出租单位户却有8.9%,两者相差近倍。那么为何在租置计划实施开初,便有如此差异?如此看来,租置业主户的离婚率可能根本与置业决定不甚相关,而真正影响此数字的,可能是其他因素。
王于渐分析所忽略的,正是租置家庭的经济条件。住户收入能力与家庭稳定与否息息相关,若租置家庭本已具较佳的经济能力,相信有助减低家庭生活遇上的困难、与及家人间的磨擦,从而巩固家庭关系。据2011年及2016年的人口统计数据显示,18区的家庭入数中位数与离婚率(指离婚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的相关系数分别达-0.7及-0.85,即地区收入越低,离婚率越高,反之亦然,故两项变数存在着明显关系。那么若租置业主家庭经济条件本已较佳,其家庭关系理应更为稳定,租置计划的“功效”就变得模糊,论者便需要更多数据作分析,方能得出租置计划有助家庭维持稳定的结论。
事实上,租置单位的业主均为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户。据政府2000年的数字显示,租置业主户的整体月入中位数为17,000元,较一般公屋户高出36%,并只较居屋户低21.5%,充分显示购买租置单位的住户的经济条件相对为佳。而且,租置户之所以具备较佳的经济条件,相信亦与入住公屋年数有关;观乎所有出售租置屋邨,大多早于80年代中期至90年期初入伙,多年来有邨民能藉居于资助房屋改善家庭经济、甚至累积财富,绝不意外。因此,绝对有理由相信,较“富裕”的租置业主户的家庭稳定性本已较高。
另外,王于渐的分析亦忽略了出租公屋单位的流转性质。首先,与租置单位不同,出租公屋单位住户的变动明显较大。租置计划早于2006年结束,即使现时部分租置屋邨出租户仍可选择购买多年来的“货尾”单位,但整体上可作租置的单位的数量始终有限,售完即止,业主多为早年购下自家单位的经济条件较佳户;加上,除非租置户卖出其单位,理论上置业后的住户甚少迁出其居,故此租置业主户的特征少有重大变动。相反,出租公屋单位不断增加,而且单位本身可供政府收回后再分配予轮候册上的市民,故不断有更多基层市民入住出租公屋,从而影响整体公屋出租户的家庭特征;而且,受家庭经济条件影响,可料这批居民的家庭不稳定性理应较大。
再者,不要忘记公屋轮候册上的居民有机会早曾具离异背景,即如王于渐所言,不少离婚公屋户会重新轮候公屋,这绝对会增加出租公屋户的离婚率及单亲家庭比率。由此看来,与租置单位相比,出租公屋家庭本质上更有机会出现所谓不稳定家庭的特征,再次削弱所谓租置单位稳定家庭之说。
必须指出,以上讨论并非完全否定租置计划对维持家庭的作用。但退一万步说,即使承认租置计划有助稳固公屋家庭关系,是否意味政府应重推租置计划?事实上,家庭离异始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当中涉及社经条件、家庭结构、文化差异等因素;例如在这跨境婚姻盛行的社会,不少中港夫妻聚少离多,而且部分新移民在结婚后来港难以适应本地生活,故容易出现婚姻问题;不难发现,公屋住户有若干份额为新移民家庭,在其婚姻关系本已脆弱的同时,更伴随诸如生活经济拮据般的问题,家庭关系紧张已成不少基层住户的结构性问题。即或置业有助维持婚姻关系,但若然上述结构性问题不解,勉强以置业捆绑家庭婚姻,阻止婚姻出现问题的夫妇离婚,或许比家庭离异衍生更多问题。
当然,没有人会鼓吹家庭离异,只是指出在目前社会脉络下,当家庭关系出现严重问题,家庭离异并不一定是坏事,甚至此为任何家庭均应具备的权利。那么为何王于渐如此重视租置计划在维持家庭稳定上的用处?他认为家庭离异会导致额外的房屋需求,为房屋市场徒添压力,而租置计划却可将住户捆绑一起,减少家庭成员外迁的需求,故值得大幅推行。
住屋并非监牢,当家庭关系出现难以修补的裂痕,家庭离异乃属自然之事,绝不应以置业锁死他们。诚然,租置计划未有强逼租户参加,但在目前的置业气候影响,广泛推行租置计划实与鼓吹公屋户置业无异;假设租置计划的确有绑紧家庭成员之效,而基层租户又无认真考虑后果,仓促上楼,一旦出现严重家庭问题,决裂夫妇不能离婚,被置业决定强逼继续朝夕相对,这才是真正的家庭悲剧。解决房屋问题的方法良多,如于短期内重推租务管制及空置税正是控制租盘供应的上策,根本毋须以强行捆绑家庭关系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