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丽邨清洁工罢工.来稿】政府失效的外判“扣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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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佩珊(香港天主教劳工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干事)

长沙湾海丽邨约三十名外判清洁工人发起罢工,抗议转职新外判承办商后,旧外判承办商在合约正式结束后,未有支付遣散费,反要求清洁工人签署自愿离职信,涉嫌逃避支付遣散费,影响工人达40 名,涉及款额约100万元。事后有传媒发现,新旧外判商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关系非比寻常,工会批评房屋署变相容许外判商藉转换公司斩断工人年资,剥削工人。事件再次反映政府对外判承办商监管不力,未能保障外判工人的劳工权益。

在过去数十年间,政府以外判形式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十分普遍。政府效率促进组于2012年政外判服务调查发现在这十年期间,政府外判合约总数增加47%。2012年政府外判合约数目达6456份,当中82%属非工程类非技术服务合约。根据政府资料,房屋署、食环署及康文署的合约聘用最多的外判工人[1],现时分别聘有31125名[2]、11694名[3]及10814名[4]外判工人。可见,若政府对外判承办商监管不善,受影响的不止是公共服务质素,还有数以万计的基层工人的劳工权利。

逾20名海丽邨清洁工人于政府总部公民广场外请愿抗议。(资料图片)

政府部门实施外判服务多年,服务承办商违反外判服务合约规定及劳工法例的事件屡有发生,政府自2001年实施多项措施监管外判服务承办商对其雇用的基层非技术人员工人的雇佣条件及权利,当中包括于2004年实施“扣分”制度[5]。但据资料显示,政府过去十年向承办商发出的扣分总数少之又少。以食环署及康文署为例,过去三年并无承办商被扣分[6]。外判商因此被拒绝竞投政府服务更闻所未闻。这源于“扣分”项目未能涵盖服务承办商其他剥削工人的行为。

现时“扣分”制度只适用于违反工资、工作时数、未有与非技术工人签订书面合约及以自动转账出粮的四项规定,却不适用于服务承办商违反其他合约条款及剥削工人的行为,例如承办商没有为工人开设强积金户口、雇佣合约完结后没有按法例支付遣散费、强迫工人休息日或劳工假期工作、以薪代劳工假期工作及未有提供适切防护装备等。事实上,承辧商剥削工人手法已层出不穷,要求员工签署自愿离职信换取过渡新公司,承办商借此逃避遣散费便是一例。外判清洁工人一般年龄较大及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担心未能觅得新工作而无奈就范,部份承办商便乘人之危,剥夺他们的遣散费及《雇佣条例》下同比资增长而得到的累积有薪年假及有薪病假日数,以及有薪劳工假等权益。

罢工清洁工向公民广场投掷硬币,并在政府总部墙外张贴10元钞票及1元硬币,抗议资方加薪“刻薄”。(林若勤摄)

虽然“扣分”制下,外判商被裁定违反《雇佣条例》等刑事罪行是不予投标,不过成功定罪而不予投标的个案绝无仅有。现时劳资纠纷申索一般由劳资审裁处受理。劳资审裁处乃民事法庭,即使劳资审裁处判决服务承办商败诉也不等于有关被告违反刑事罪行。由于没有刑事责任,有关服务承办商仍可继续经营,甚至继续竞投及承接政府外判服务合约。

劳工处负责执行违反《雇佣条例》等相关检控工作,但要成功检举违反《雇佣条例》的雇主必须有工友愿意担任证人。司法程序费时失事,工友担心影响生计,多不愿担任证人,这不免增加政府刑事检控难度。这直接令刑事“定罪”不予投标的规定实际上未能执行,亦无法监管及惩处违例的外判服务承办商。

“扣分”项目狭隘及“定罪”不予投标规定难以执行已令“扣分”制彻底失效。“扣分”已施行逾十年,政府理应从速检讨“扣分”制度对监管承办商的成效,并应藉增加“扣分”项目,包括将不履行强积金供款责任、雇佣合约完结后未有按法例支付遣散费、强迫工人休息日或劳工假期工作、未有提供适切防护装备等行为列为合约责任项目,以及将劳资审裁处按《雇佣条例》判定承办商的败诉个案,循合约监管机制向承办商实施扣分,加强阻吓作用,保障基层工人的劳工权利。

 

附注:

1. 立法会质询。立法会十二题:外判公共服务。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25/P201503250616.htm

2. 政府资料中暂无房屋署外判服务合约聘用员工的最新数字。最新数字见于立法会质询。立法会十二题:外判公共服务。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3/25/P201503250616.htm

3. 2017年4月6日财务委员会审核2017-1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0165。答复编号FHB(FE)154。

4. 2017年4月6日财务委员会审核2017-1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0170。答复编号HAB218。

5. 承辧商若违反合约责任事项,没有按工人合约给予工资水平、工时超出合约上限、未有与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及以自动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予非技术工人,则负责的政府部门须向违反合约责任的承办商发出失责通知书,并予以扣分。倘若承办商为期36个月内,被一个或以上的政府部门累计扣满3分,则在5年内其竞投政府非技术服务合约的标书将不获考虑。此外,若承办商因违反《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而被定罪,并被判处第五级或以上的罚款,则在5年内不得竞投服务合约。如承办商在同一合约的连续三年内被扣满三分,该服务合约须予终止。

6. 2017年4月6日财务委员会审核2017-1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0167。答复编号HB(FE)156。2017年4月6日财务委员会审核2017-1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会议。财务委员会审核二零一七年至一八年度开支预算管制人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的答复。问题编号0172。答复编号HAB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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