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业务发生地管理原则护投资者 内地护北向通合法权益
澳门金融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以确保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有效执行、风险可控。
谅解备忘录在“投资者保护”章节方面,各方同意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在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购买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投诉,按负责相关业务的银行所在地,由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各方同意并指导三地银行与跨境的合作银行订立投诉协调和转介机制,确保投诉有明确负责单位跟进,以及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跨境投诉渠道。
备忘录亦提到,内地金融监管机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遵循内地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遵循香港、澳门地区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内地投资者在“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做好产品的消保审查,认真审核投资者资质,履行好销售适当性原则。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负责任的投资态度”理念,做好产品尽职审查,认真审核投资者资格,进行适当的讯息和风险披露,并履行投资者保障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减少不当销售风险。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协商创建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方调查违法行为 需向境内外对口方通报
“执法合作”章节方面,各方应根据三地的法律和各自的法定许可权,在跨境理财通的执法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各方同意创建讯息收集和通报机制。一方如果对跨境理财通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情需要的前提下,应向其境外及境内的对口方通报。
各方亦同意在法定职能和许可权范围内,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配合其境外对口方因执法原因而提出的取得讯息请求。一方提出请求所获取的资料,用途仅限于提出请求时所指明的目的。各方应确保所有有关资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将由另一方所获得的讯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转交第三方,须获得被请求方的同意。
各方同意创建定期分享理财通统计资料安排
监管讯息交流方面,各方同意创建定期分享跨境理财通有关统计资料的安排。有关统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银行名单、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相关讯息如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的销售资料等,以及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总额度的使用情况等。
各方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合理评估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对方主管机构涉及跨境理财通的参与机构及产品的投诉事宜,以及涉及参与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方应按照监管协助请求中列明的目的或协助请求所述用途,使用由对方提供的讯息和文件。一方提出请求所获取的资料,用途仅限于提出请求时所指明的目的。各方应确保所有有关资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将由另一方所获得的讯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转交第三方,须获得被请求方的同意。
各方同意创建讯息收集和通报机制,在法定职能和许可权范围内,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配合一方因监管原因提出索取讯息的请求。一方如拥有的讯息有助于另一方履行其监管职责,或使另一方能够履行其监管职责,即使另一方未提出请求,前者仍可主动提供或安排提供有关讯息。一方如收到属于另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及时向另一方转介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