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撤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资限制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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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表有关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咨询总结,当中包括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所有投资限制。当局亦容许持牌或注册证券经纪行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并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安排,引入法定机制。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指出,公布的改革措施可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与其他私人基金结构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环境。此举正是一直以来致力支持将香港发展成为基金首选注册地,及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中心所作举措之一。
有关撤销投资限制及扩大保管人资格规定的安排,将于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刊宪后即时生效。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将获6个月过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订的妥善保管规定作出调整。注册地转移机制,会在完成立法程序后生效。
证监会正就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展开进一步咨询,使有关规定能够更贴近香港其他基金的做法,亦邀请公众人士于今年10月5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