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局指财汇局向核数师等征费问题 须与港交所等再商讨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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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生效日期从明年8月1日,改为“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财经事及库务局副秘书长(财经事务)吴静静指出,政府预期《条例》将于明年8月1日后,尽快实施。
吴静静指出,改革后的财汇局有权规管在港活动的海外核数师,及香港会计师部份职能,财汇局需时与各方商讨监管架构,及签订备忘录。至于向上市公司核数师﹑投资者等征收费用,财汇局须要与香港交易所(0388)等机构订立如何交收征费等。
会计界议员梁继昌拟提出修订,将罚款上限由1,000万元或获利金额3倍,提出3个替代方案,促使罚款上限分别降至100万元﹑500万元及800万元。
吴静静明言反对梁继昌的修订案,先指出1,000万元罚款是经过咨询,及多年讨论,又指出财汇局决定罚款水平时,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避免事务所或人士陷入财政困难。同时指出若对机构作出除牌等处分,会导致对方失去经营牌照,带来更大影响。